省司法廳關于江蘇省社會矛盾糾紛
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實施意見
蘇司通〔2008〕120號 2008年11月20日
各市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意見》(蘇發〔2008〕13號),明確我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內容和要求,進一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水平,現制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實施意見如下:
一、深刻認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納入“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重要意義
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意見》,其中“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被列入在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社會進步”類的“平安社會指數”中,這對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已成為推動全省科學發展的重要工作。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列入我省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以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直接反映“社會進步、平安社會”的程度,進而反映我省科學發展的程度。這充分表明,社會矛盾糾紛能否有效調處,將直接影響到全省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直接影響到社會的進步、社會的平安。因此,做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已成為與推動科學發展密切相關的工作。
(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已成為司法行政部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領域。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列入我省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意味著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已確定為衡量“江蘇科學發展”需要解決的28項關鍵問題之一,或者說,指標體系中的調處成功率指標所要判斷或度量的問題正是“江蘇科學發展”的主要方面之一。因此,今后一個時期,我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作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領域,開拓進取、扎實工作,在推動江蘇科學發展中建功立業。
(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對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科學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分析和評價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狀況如何,除了進行定性的描述和分析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對其進行定量描述和定量分析。其中,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是分析和評價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核心指標,它既是調解工作的衡量標準,又是調控調解工作的杠桿,更是顯示調解工作成果的標志,它是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風向標、引路石。因此,我們必須加深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的理解,圍繞這個指標,夯實調解基礎,增強調解能力,提高調解水平,促進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作出貢獻。
二、建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評價考核體系的有關要求
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是江蘇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中規定達到的目標之一,包含數量指標、質量指標。具體內容如下:
(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定義。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是衡量全省各類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成功程度的指標。列入省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中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是衡量全省縣、鄉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矛盾糾紛成功程度的指標。該指標為全省統一指標,不設地區差異指標。
(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計算方法。該指標計算方法: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成功數與社會矛盾糾紛受理數之比,計量單位:%。
社會矛盾糾紛受理數,是指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設人民調解工作室登記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數量。
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成功數,是指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設人民調解工作室直接調解成功的社會矛盾糾紛數量(包括分流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后的調解成功數)。
(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數據采集上報。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意見》要求的“導向性、操作性、公認性”原則,為便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數據的采集,同時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責任因素和主導因素,擬主要采集縣鄉兩級層面的工作數據,包括縣鄉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數據。鑒于省里已明確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與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各地統計的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矛盾糾紛受理數、調解成功數應為同一數字,不要將縣、鄉調處中心和縣、鄉調委會的矛盾糾紛受理數、調解成功數合計。各地要按照“報送及時、數據準確”的要求,精心組織實施,確定專人負責,運用科學的調查方法和調查手段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指標數據和信息,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季度分析報告中統計反映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相關數據以及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數據和各類矛盾糾紛的構成情況及其特點,并及時向省廳報送。同時按同級發改委和統計部門的要求報送。
(四)考核內容和范圍。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的評價考核,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意見》,采用指數化的綜合評價方法,通過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各個要素的評價考核得到綜合指數,客觀評價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評價考核的內容是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糾紛數、受理糾紛數、調解糾紛數、調解成功數和組織建設、基礎建設情況以及各項工作制度、統計臺帳、調解卷宗、調解文書等內容。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指標評價考核的范圍是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情況。同時,也對各地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管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五)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與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每年4月初對上一年度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及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考核。同時,根據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季度分析報告中的情況反映、專項檢查掌握的情況和實地調研了解的情況等進行評價考核。
三、切實提高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廳成立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領導小組,由省司法廳領導擔任正副組長,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司法廳基層工作處,由基層工作處承擔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加強與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單位的協調配合,合力推進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各市應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指導工作開展。
(二)加強制度建設。根據科學發展和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調解工作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方法體系、保障體系和考評體系,進一步引導、規范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健康發展。
(三)加強基礎建設。加快推進縣、鄉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建設,把調處中心建成機構健全、人員充足、制度完善、運轉順暢、工作規范、保障有力的一線實戰平臺。拓寬大調解對接渠道,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各項制度,規范矛盾糾紛的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處等大調解運行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確保各相關部門有專人常駐縣、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確??h、鄉配備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大力推進調解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建設,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四)加強方法提煉。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輿情匯集分析機制,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研判和預警水平。貫徹“調解優先”原則,擴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覆蓋面,科學總結和提煉調解方法,規范聽證、社會評價等新方式在調解工作中的運用,切實提高我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建設美好江蘇”作出新貢獻。
各市可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本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評價考核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