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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
《江蘇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蘇信息辦〔2008〕15號 2008年8月17日
省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加強電子政務項目效果評估工作,根據(jù)《江蘇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蘇政辦發(fā)〔2006〕35號),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息辦)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提高電子政務應用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省政府進一步加快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信息化的意見》(蘇政發(fā)(2005)26號)、《江蘇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蘇政辦發(fā)〔2006〕35號)、《江蘇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蘇財績〔2006〕11號)和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是根據(jù)我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建設要求和制訂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另發(fā)),依據(jù)投入產(chǎn)出原理,遵循“科學、公正、客觀、實用”的原則,運用因素量化法、成本比較法、綜合評價法等科學方法對我省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實效性,以及財政資金使用的經(jīng)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凡是使用省財政資金的省級部門預算單位的電子政務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覆蓋電子政務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包括項目立項評估、項目建設評估、項目運行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評價等方面的內容。
項目立項評估是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前進行的可行性評估;項目建設評估是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完成、交付使用前進行的購建質量、標準的評價;項目運行評價是對電子政務項目投入運行使用效果的評價;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評價是對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建設和運行使用的科學性、實用性及經(jīng)濟性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省信息辦、省財政廳共同負責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績效評價工作,制定項目立項評估、項目建設及項目運行績效評價辦法和實施方案,并按照統(tǒng)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組織工作,由省信息辦、省財政廳組建評價工作小組,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執(zhí)行具體的項目立項、項目建設評估、項目運行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評價。
第六條 省信息辦負責組織省級機關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評估工作。省信息辦會同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建評估工作小組,對省級部門預算單位提交的擬立項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負責對新(續(xù))建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項目資金安排概算提出評估意見。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暫不列入當年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通過省信息辦立項評估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進行資金審批,按照年度部門預算,安排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通過立項評估,并獲得項目資金的省級部門預算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并在項目購建完成后及時向省信息辦、省財政廳作出報告。
第九條 省信息辦、省財政廳可委托第三方監(jiān)理機構監(jiān)管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按照要求對在建的電子政務項目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并在監(jiān)理項目完工后及時向省信息辦、省財政廳出具監(jiān)理報告。監(jiān)理機構出具的監(jiān)理報告作為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條 對建設完成的項目,由省信息辦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建評價工作小組,對項目建設質量和標準進行評估,給出評估結果以及改進建議。評估結果合格的,可向省信息辦申請項目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即可投入正式運行。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整改后可申請重新評估。
第十一條 電子政務項目投入正式運行半年后,省財政廳將組建評價工作小組對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建設和運行使用的科學性、實用性及財政資金使用的經(jīng)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價,給出綜合評價結果。綜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撥付項目建設、運行和維護保障資金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各省級部門預算單位應根據(jù)評價結果,及時整改,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服務和應用效果。
第十三條 各省級部門預算單位的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申報項目的參考依據(jù)。
第十四條 對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安排新建電子政務項目。省信息辦將會同省財政廳定期披露各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第十五條 省信息辦將會同省財政廳每年組織評選優(yōu)秀電子政務項目。對獲得優(yōu)秀電子政務項目稱號的,財政優(yōu)先安排項目運維資金,優(yōu)先安排以后年度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信息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