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太湖流域
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02號 2008年10月6日
太湖流域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太湖流域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太湖流域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見
(省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
治理城鎮生活污水是保護水環境、保障城鎮功能的重要內容,對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城鎮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家“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我省太湖流域建成了一批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防治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清醒地看到,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還不能適應當前太湖水污染治理的要求,一些地方排水管理機構尚未建立,排水規劃編制工作滯后,污水處理企業操作不規范,政府部門監管不夠到位,影響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為切實加強太湖流域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行業管理責任
城鎮生活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各市、縣(市)政府要加強對污水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努力提高組織程度;督促城市建設(排水)主管部門強化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職能,理順完善排水管理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太湖流域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規。城市建設(排水)主管部門及其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或完善排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收集管網特別是鄉鎮收集管網,對接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實施監管,指導督促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尾水達標排放;建立污水處理費撥付與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掛鉤制度,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污水處理費核撥管理辦法,建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達標運行考核體系和獎懲機制。省建設廳要切實履行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加強與發展改革、經貿、環保、水利、財政、法制等部門的配合,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做好城鎮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與監督工作。
二、科學編制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規劃
各地要按照《江蘇省城市排水規劃編制綱要》要求,盡快組織編制或修訂本地域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規劃,確保在2008年10月底前編制完成并覆蓋全部鄉鎮。規劃要對污水收集分區及污水處理廠建設、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工業廢水接納監管、污水處理廠尾水利用及排放、污泥處置等作出統籌安排,鄉鎮污水治理規劃尤其要突出污水收集管網和建設時序,并做到與流域治理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加強對規劃的審查論證,增強規劃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各市、縣(市)污水治理規劃按程序審批后,報省建設廳備案,并作為工作考核和核定“以獎代補”資金的依據之一。
三、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
認真實施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規劃,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確保2008年底前所有建制鎮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75%以上,2010年底達90%以上。大力推進鄉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2010年底實現各鄉鎮排水規劃范圍內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穩步開展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除磷脫氮技術改造和尾水深度處理工作,切實提高污水處理質量和水平,確保2010年底前所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達到一級A標準排放。嚴格按照《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限值要求,設計、建設和改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確保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加大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投入力度,完善城鎮污水處理管網設施,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省級專項引導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推進城鎮污水處理管網設施建設。
四、規范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
堅持以加強生活污水處理廠工藝運行管理為重點,努力提高運行水平,實現處理尾水達標排放。加強城鎮污水處理企業水質檢測設施和人員隊伍建設,落實企業水質自檢制度,確保工藝運行正常,切實承擔尾水達標排放責任。各城鎮污水處理企業要與污泥處置單位訂立合同,按要求規范化處置污泥,嚴禁隨意傾倒,避免二次污染。各地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健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考核體系,并針對一些鄉鎮生活污水廠規模小、技術人員缺乏、檢測裝備薄弱等情況,完善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與指導。按照專業化、規模化的要求,采取統一組建專業公司或委托市場化專業公司運行等方式,保證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依托工業污水處理廠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鄉鎮要按照購買服務的思路,與工業污水處理廠簽訂委托處理合同,明確各自責任,確保城鎮生活污水及時得到處理,條件成熟時要逐步規劃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
五、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接納工業廢水管理工作
各地要有效協調城市建設(排水)、環保等部門,建立“誰許可、誰把關”、“誰接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接納工業廢水管理,從根本上杜絕超標工業廢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許可、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規范工業廢水排放行為。凡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當進行預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接納標準要求。完善工業廢水排放檢測、監控設施,增強監督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對一般工業廢水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排放單位,只允許設置1個污水排放口,做到位置合理、標志明顯,在接管處設置采樣口,安裝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水質在線監測儀表,并與城市建設(排水)、環保主管部門聯網。各地城市建設(排水)主管部門要建立專門檔案,對工業廢水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排放單位進行歸類管理,將可能出現超標工業廢水排入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排放單位列為重點監測單位,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超過接納標準排放工業廢水的,采取強制措施禁止排放,并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作出處罰。省建設、環保、財政等部門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排放不達標地區的主管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實行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追究主管部門和污水處理企業的責任,并扣減該地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補助資金。
六、加大城鎮生活污水治理監管力度
各地要建立對排水規劃實施、排水許可證發放、生活污水處理廠尾水達標排放的監管體系,并保證監管工作質量。加強對污水處理系統的維護與運行監管,督促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完善內部管理,建立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情況與運行質量信息系統,并按規定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條件的市、縣(市)要建立排水監測站,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工業企業接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水質進行檢測,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監管技術支撐。各市、縣(市)排水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量計量和尾水達標情況的檢測,并嚴格按照檢測結果核撥污水處理費。對尾水不達標的污水處理廠,依法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取消政府補貼政策,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違規發放城市排水許可證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不斷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從業人員素質
大力開展污水處理檢測專業機構人員及污水處理廠管理人員、運行操作人員和水質分析化驗人員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和操作水平,切實做到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督促污水處理廠嚴格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配備相應化驗設備與專業化驗檢測人員,健全內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污水處理廠設備管理、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建立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監測記錄臺賬,制定有關工藝、機械、流程等方面發生故障的應急處置預案。市、縣(市)排水管理機構要確定或委派專人負責對所轄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的全流程監督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廠安全正常運行。
八、努力為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認識到位、規劃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制訂政府對污水治理的資金投入計劃,同時多渠道籌措治污資金,大力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抓緊出臺污水處理費調整政策,盡快開征鄉鎮污水處理費,做到足額征收并優先用于污水處理廠及收集系統的運行維護。進一步加大對生活污水治理的政策扶持力度,對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中涉及道路挖掘占用的,減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中涉及征地拆遷、穿越河道或公(鐵)路的,各有關部門要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簡化審批手續,減免相關規費。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價格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搞好指導服務,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全面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進城鄉人居環境不斷改善。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貫徹意見,確保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