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蘇北地區
加快發展政策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98號 2008年9月2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支持蘇北地區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支持蘇北地區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搶抓機遇,開拓創新,加快蘇北地區全面小康進程,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支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地方營業稅增量部分,省級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對地方新引進銀行、保險機構繳納的營業稅,由省給予50%的返還獎勵。對利用新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增量,省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對蘇北新辦火力發電廠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級后按區域發展要求實行重點返還政策,推動火力發電合理布局。省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蘇北科技富民強縣專項引導資金,主要用于與國家科技富民強縣工程配套,支持蘇北實施示范性強、效益高的科技富民項目。
二、支持重點開發區平臺建設
2008-2012年,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當年實際到帳外資或出口額、業務總收入、入庫稅收收入等指標達到全省平均增幅的省級以上重點開發區(每市縣限一個),每年給予1000萬元/市、500萬元/縣(縣級市、縣成建制改成的區)平臺提升專項獎勵。在符合產業政策、實現達標排放和污染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促進蘇南產業加快向蘇北轉移。進一步鞏固現有南北共建園區建設成果,逐步增加南北共建園區的數量,對符合條件的蘇北省級以上開發區,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可設立南北掛鉤共建園區,并享受有關的扶持政策(省轄市在享受南北掛鉤共建區中園基礎設施建設貼息獎勵政策期間,不同時享受平臺提升專項獎勵政策)。對“十一五”期間南北掛鉤共建區中園內新增增值稅、所得稅省市縣留成部分,全部由省市縣財政補貼給區中園,用于區中園滾動發展。
三、支持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
將蘇北作為全省風電、生物質能發電等清潔能源發展重點地區。對風力發電特許權招標項目高于省燃煤標桿電價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在國家下次電價調整時,對非特許權招標風力發電、垃圾發電、沼氣發電、秸稈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超過國家補貼的部分,在省購電價格內給予安排。
四、實施土地利用優惠政策
對蘇北地區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適當放寬條件、降低門檻,優先安排省“點供”用地指標。對于南北共建園區的用地指標給予優先供應。支持蘇北五市開展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在安排掛鉤控制規模時向蘇北傾斜,推進掛鉤試點由“先建后拆”向“先拆后建”轉變。
五、降低出口退稅負擔比例
從2008年起,對出口退稅新增地方負擔部分,市縣負擔比例由6%降為3?郾75%,省財政負擔由1?郾5%提高到3?郾75%,切實減輕市縣財政出口退稅負擔,促進蘇北外貿經濟加快發展。
六、繼續實施電費綜合補貼
對蘇北省級以上開發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生產用電,年內落實電費綜合補貼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污染排放不達標的企業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不得享受電費綜合補貼。
七、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在人才引進、人力資源開發、人才繼續教育、智力和項目引進等方面進一步向蘇北傾斜。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蘇北地區,力爭“十一五”期間,引進高層次“雙創”人才150名。探索和建立高校、科研單位與蘇北地區開展產學研合作的長效機制。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等向蘇北傾斜。將2007年已執行到期的每年安排10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政策延長到2012年,支持蘇北地區引進急需人才。對蘇南派駐蘇北共建開發區工作滿2年以上人員,享受派出地區省定扶貧工作待遇。
八、進一步幫助改善民生
省財政支持蘇北發展民生事業的補助資金逐年增加。重點幫助蘇北地區建立和完善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落實補助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全面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和教科書費等政策;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標準,確保群眾免費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繼續加大對困難市縣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從2008年起,省對蘇北貧困農戶勞動力培訓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500元,積極促進農村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蘇北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對蘇南轉移到蘇北的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吸收當地員工超過1000人的,在員工培訓經費上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共同負擔,省補資金從勞動力轉移培訓專項資金中安排。
九、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提高縣鄉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合理制訂縣鄉基本支出保障標準,對標準收支缺口地區由省補助80%,并列入補助基數。從2008年起,地方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除罰沒收入外的預算內非稅收入增量,省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繼續對經濟薄弱地區實行省集中收入全返政策,對省脫貧攻堅重點縣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實行全額返還獎勵,對其他有關市縣,若當年增值稅增幅達到全省市縣平均增幅,其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全額返還獎勵,未達到平均增幅的市縣按80%返還。增加村級組織經費投入,從2008年起,村級組織經費保障標準由每年8萬元提高到10萬元,并作為最低保障標準,其中農村五保戶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的最低保障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省增加對蘇北各縣的轉移支付補助。
十、實行全面小康推進獎勵
根據省統計局監測結果,當年小康進程綜合測算指標值比上年每提高1分,對省脫貧攻堅重點縣獎勵200萬元,對其他縣(市)獎勵100萬元,達到小康指標時,再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將脫貧攻堅工程進展情況納入所在縣(市、區)全面小康建設綜合考核內容,嚴格檢查考核。對蘇北脫貧攻堅任務較重的縣(市、區)進行獎補,對提前完成脫貧任務的縣(市、區)給予獎勵,鼓勵加快脫貧攻堅進程,力爭到2012年,蘇北地區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