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11-07 10:05
字體:[大 中 小]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
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價費〔2008〕301號 2008年9月10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請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一、各地可以根據財力狀況并兼顧各方利益,決定是否開征政府公開信息收費項目。
二、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暫委托市、縣價格、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制定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的檢索費、復印費標準。檢索費一般按每人(指申請人)次定價,復印費標準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同類收費標準,郵寄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同類郵政資費收取,此外不得制定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省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執行所在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三、市、縣價格、財政部門可以在符合國家上述文件規定的前提下,自行決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免收相關費用的范圍之外,擴大免收相關費用的人員范圍。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第492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收費,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具體辦法沒有下達實施前,不得參照執行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收費規定。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
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8〕44號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時收取費用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向其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時,可以收取下列費用:
(一)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
(二)復制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復制費。
(三)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采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的行政機關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行政機關(除在京中央預算部門外)應于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的3日內,將收入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在京中央預算部門收取的上述三項費用金額繳入中央總金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注明預算級次,并相應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下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的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科目。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按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直接面向基層群眾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系統),要充分利用現有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方便群眾繳費,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處理。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九、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
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8〕1828號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有關規定,現就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執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