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國家工商總局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意見》的通知
蘇工商合〔2008〕51號 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省局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于貫徹國家工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合同處反饋。
關于貫徹國家工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意見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關于抵押物權制度的規定要求,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出臺了新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0號令,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從抵押人、抵押物、登記部門、提交材料、辦理時限等多個方面對原有《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為貫徹落實新《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省的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劃分管理權限,明確登記管轄
新《辦法》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了方便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動產抵押登記,現就動產抵押登記管轄權限作如下劃分:
(一)企業(包括內資、外資、私營企業)以現有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含市、區及以往有登記權的工業園區、保稅區、開發區)工商局負責辦理登記。
(二)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含市、區及以往有登記權的工業園區、保稅區、開發區)工商局或由縣級工商局授權抵押人住所地基層工商分局(所)負責辦理登記(注:基層工商分局(所)辦理完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注銷后,須復印一份存檔,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縣級工商局備查)。
二、統一印章名稱,規范登記編號
為提高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規范化水平,省局決定,全省統一更換相同規格的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統一制訂登記編號方法。
(一)各單位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名稱統一規范為“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稱)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各基層工商分局(所)使用縣級局的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以編號相區別),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規格與原登記專用章規格相同;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以縣級工商局為單位統一制作;新章啟用的同時原抵押合同專用章作廢。
(二)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統一規定為:編號前兩位的漢字和英文字母,參照我省汽車牌照前兩位的排列模式,代表江蘇省地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面的數字分別代表縣(市、區)工商局、基層分局(所)、年份、登記份數,如:
例1:蘇A1-3-2007-0002,代表江蘇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個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3個基層分局(所)于2007年辦理的第2份動產抵押登記書(注: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使用的英文字母接宿遷N后順排,即:蘇州工業園區為O,張家港保稅區為P)。
例2:蘇B5-0-2008-0849,代表江蘇省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個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辦理的第849份動產抵押登記書(注: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代表基層分局(所)的數字用“0”占位)。
三、抵押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及操作要求
(一)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界定及抵押登記時提交材料問題。農村和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統稱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是指在農業用地和單獨的設施中經營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經營者辦理抵押登記時,無論是本地、外地的,均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和經營地鄉政府或村委會出具的長期在本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材料(注:外地人員居住時間不用考慮)。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單位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問題。只要有營業執照的都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三)《物權法》列舉之外的動產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問題。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四)第三人對動產抵押登記有異議的問題。可將當事人書面異議材料附在登記書后(此為異議登記)。
(五)抵押登記書的注銷問題。擔保履行期已滿,當事人不來注銷的,登記機關不能擅自注銷。
(六)在江蘇省經營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上住所地在外地的企業能否辦理登記問題。原則上不予辦理,如辦理,須經抵押人住所地縣級工商局出具《委托辦理抵押登記函》。辦理后,還須將登記書傳至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局存檔備查。
(七)建立動產抵押登記簿問題。縣(市、區)工商局、基層分局(被授權的基層分局)都要建立動產抵押登記簿,登記簿采用目錄形式,注明登記編號、登記日期、抵押人、抵押權人等內容。
(八)2007年10月1日前辦理的抵押登記需要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九)關于軟件錄入問題。2007年度抵押登記內容,由縣(市、區)工商局按原辦法錄入,2008年元月開始暫停錄入,如何錄入省局另行通知。
四、加強法規培訓,規范操作程序
學習掌握《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新《辦法》的相關規定,是規范動產抵押登記程序,做好登記工作的前提。各級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有組織、有計劃地搞好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人員的法規培訓工作。
(一)省局負責對直屬局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各直屬局負責對所轄縣級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所)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
(二)培訓內容:《物權法》、《擔保法》和新《辦法》。通過培訓,幫助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相關人員,熟悉法律、法規,明確動產抵押登記的范圍、內容和程序,嚴格按照《物權法》、《擔保法》和新《辦法》的要求做好動產抵押登記工作。
五、清理登記檔案,搞好工作銜接
根據《物權法》和新《辦法》的有關規定,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主要由縣(市、區)工商局進行辦理。為了使辦理登記的縣(市、區)工商局掌握有關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的情況,縣級以上工商局要對9月30日前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材料進行全面清理歸整,做好動產抵押登記的銜接工作。第一,對已經履行完畢的材料,要進行整理歸檔備查;第二,對尚未履行完畢的材料,按規定需移交的,要全部復印一份轉交該抵押人住所地的縣(市、區)工商局進行備案。
六、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動產抵押登記是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物權法》的實施,使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是登記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原來主要登記對象是企業,現在擴大到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二是抵押登記的動產內容增加,原來登記的動產主要是企業的現有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現在又增加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即浮動抵押)。三是登記機關發生變化,登記工作主要由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同時,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進行抵押登記的還可由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辦理。這些都是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必然會帶來抵押登記工作量的增加。各地一定要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要切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特別是每一個基層工商分局(所)都要明確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保證動產抵押登記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級工商局要切實加強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具體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動產抵押工作。
(三)要加強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指導,尤其是對基層工商分局(所)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