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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全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04-11 16:25 字體:[ ]

  

 

                                     省公安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全省印章業

                                                                                          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蘇公廳﹝2008﹞164號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公安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印章業治安管理,維護印章業治安秩序,為印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并為現實斗爭和經濟發展提供良好服務,現就改進和加強全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公章刻制業開辦許可,嚴格實行治安安全條件準入

  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412號)和公安部、省公安廳有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立足于服務和促進第三產業發展,進一步規范公章刻制業開辦許可,嚴格實行治安安全條件準入制度。

  (一)關于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許可主體和范圍。在本省范圍內,具有公章制作能力并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經營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統一由市公安局負責審批并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他僅承接但不直接制作公章的分支機構、門市部、承接點等,暫不列入公安機關審批發證范圍,但需報市公安局備案,并持有加蓋所屬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印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經批準設立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項目等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對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重要項目變更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變更項目重新進行審批。

  (二)關于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許可條件。省公安廳結合全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實際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印章信息系統”)建設需要,對現有規定中有關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許可條件進行了梳理。各地要對照許可條件,從嚴審核把關,嚴格實行治安安全條件準入制度。按照有序競爭原則,確需對公章刻制業的發展進行調控的,由當地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對現已開辦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要指導和督促其對照安全條件抓緊整改到位。

  (三)關于受理審批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有關要求。公安機關受理窗口、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應當設置公告欄、觸摸屏或者查閱本等,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并公布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對申請開辦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必須按規定予以受理,并按照省公安廳《關于轉發公安部〈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通知》(蘇公廳﹝2005﹞552號)等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申請。不同意開辦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調整公章準刻制度,統一實施刻制公章備案

  在新的規定出臺前,對單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備案登記,并核定公章的式樣和規格。

  (一)納入公安機關備案登記的公章范圍。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精神,納入公安機關備案登記的公章,包括中國共產黨,國家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等相關印章,可以參照公章管理規定實施備案登記管理。

  (二)公章備案的手續。單位需要刻制公章(含電子公章)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其中:中國共產黨、國家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設立組織、機構的批準文本和上級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函(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無主管部門的,需持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因公章損壞等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持損壞的公章或者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原公章的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因公章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持報紙遺失啟事、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及親筆簽名的委托書或者董事會決議,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可以根據用章單位經辦人的委托,持用章單位經辦人的書面委托書和備案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書,以及前兩款規定的材料,到公安機關代為辦理公章備案手續。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應當認真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其姓名、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公章備案有關要求。單位刻制公章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公安機關應當查驗登記經辦人身份證件,并認真核對備案材料。對材料齊全的,在經辦人作出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后,出具《刻制公章備案證明》。因故不能當場出具備案證明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公章備案的公安機關受理窗口、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應當公示辦理公章備案的程序、手續和期限,本省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統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單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單位在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統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中自主選擇承刻單位。嚴禁強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單位到任何一家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制作公章。

  三、加快印章信息系統建設,規范系統管理使用

  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省公安廳關于高端統籌、整合應用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進印章信息系統建設,規范系統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系統服務現實斗爭的效能。2008年年底前,力爭全面完成系統建設任務,實現全省聯網運作。

  (一)統一印章信息系統軟件。為了方便管理、節約成本,確保順利實現聯網運行并真正發揮服務現實斗爭的作用,根據省公安廳前期評估結果和各地印章信息系統建設情況,明確要求在全省尚未建設和需要更換系統的地區,安裝使用國盾印章系統軟件,并由江蘇國盾科技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免費提供系統軟件,負責系統安裝、調試和維護。已經完成系統建設工作的地方,要對照本通知要求,對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入網方式、系統運營模式、公章制作程序和相關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正在建設的地方,要對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系統建設方案,加快系統建設進度;尚未開展建設的地方,要按要求迅速制定建設方案,落實必要的硬件設施,抓緊啟動系統建設工作。

  (二)調整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入網方式和系統運營模式。凡合法設立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應當允許并動員其加入印章信息系統,嚴禁指定公章刻制企業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本地區公章刻制業務。已經加入印章信息系統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相互獨立經營,實行市場自由競爭,所制作的公章必須符合公安部《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的規定。網絡服務費與公章制作費用剝離,由自愿接受網絡服務的用章單位向提供互聯網印章信息查詢服務的經營單位交納。未經省公安廳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互聯網印章信息查詢服務。

  (三)規范公章制作程序。公安機關實施公章備案登記時,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印章系統,由系統自動核定印章規格、式樣,生成原始印模,制作持章證,并打印備案證明,加蓋公安機關專用印章后,連同持章證交付用章單位經辦人。承刻公章的經營單位憑持章證和備案證明,通過網絡調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將制作公章的相關信息通過網絡反饋公安機關后臺數據庫,同時,在備案證明上加蓋成品公章式樣,按月反饋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存檔備查。今后,除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部隊系統外,企事業單位、院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機構刻制新公章時,一律通過系統完成大小、式樣、規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檔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編碼,其中單位的鋼、銅印章暫不使用印章編碼。

  (四)嚴格公章及企業相關信息的管理使用。公章及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相關信息,統一傳輸到公安機關后臺數據庫,由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管理和使用。未經省公安廳同意,不得將公章及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信息提供外單位使用。

  四、強化印章行業服務管理,維護印章行業治安秩序

  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按照“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堅持保護合法、打擊違法、取締非法,依法加強印章業治安管理,維護印章行業的良好治安秩序。

  (一)廣泛開展宣傳發動。各地公安機關要突出重點,多措并舉,廣泛宣傳加強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要突出宣傳印章業治安管理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宣傳系統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和督促其守法規范經營。對用章單位,要深入宣傳加強公章管理對于維護單位自身利益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意義,引導和教育用章單位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對其他單位、組織和社會公眾,要廣泛宣傳印章管理的基本要求,宣傳真假印章識別、鑒別的方法和途徑,提高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二)加強日常檢查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治安部門和派出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突擊抽查、公開檢查與暗訪檢查相結合,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刻字業經營單位的檢查監督和管理,指導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問題和安全隱患。對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并按要求錄入印章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化管理。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鼓勵和扶持發展守法經營、規模經營的刻字業經營單位,不斷提升印章行業的服務質量和形象。要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自我監督、自主管理。

  (三)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從嚴查處打擊各類涉章違法犯罪活動。對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從事公章刻制業務的,一律予以取締。對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偽造、變造公章或者多次違規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其公章刻制資格。要把打擊的重點對準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偽造、變造公章的,堅決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對提供不實信息違規刻制公章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并收回刻制的公章;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要加強與經偵、刑偵等部門的聯系協作,及時收集掌握涉章違法犯罪活動信息,順線追查,深挖打擊偽造、變造印章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印章業治安秩序。

  五、嚴明工作紀律,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各地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明確、細化有關部門特別是治安部門和派出所在印章業治安管理、查處打擊偽造印章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的職責任務,落實具體民警的工作責任,嚴格考核獎懲。對因管理、查處不到位,導致本地區偽造、私刻公章等違法違規問題突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的責任。要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嚴禁借審批、管理之機參股經營、參與分紅,嚴禁收受賄賂,嚴禁收受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軟件開發和網絡運營單位以各種名義支付的回扣、勞務費,違者將依法依紀從嚴予以查處。

  各地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告省公安廳。

  

   

  附件1:                                                             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許可條件 

 

 

  一、許可條件

 

  1. 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

  2. 具備符合規定要求的獨立的制章設備和技術力量;

  3.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

  4. 經營場所的門窗設置防護設施,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財物保管庫房或者保險箱(柜、庫);

  5. 建立驗證登記、安全防范、可疑情況報查、財物保管等相關管理制度;

  6.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犯罪記錄。

 

  二、提交材料

 

  1. 開辦公章刻制經營單位的申請報告;

  2. 《江蘇省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3. 具備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的證明材料;

  4. 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5. 驗證登記、安全保衛、可疑情況報查、財物保管等制度;

  6.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戶籍證明以及無相關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附件2、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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