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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08年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點任務分解落實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04-21 14:36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08年江蘇省太湖水污染

                                                  治理重點任務分解落實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24號  2008年4月2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印發《2008年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點任務分解落實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2008年是太湖水污染治理非常關鍵的一年,太湖流域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強化督促檢查,全面落實各項治理措施,確保實現年度治理目標,使太湖湖體、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質逐步改善,富營養化水平下降。53個國家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提高10%以上,總氮、總磷排放量分別下降5%左右;總氮、總磷入湖量與上年相比不增加;COD排放量削減4%以上,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生大規模藍藻暴發導致的水質黑臭。

  

                                               2008年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點任務分解落實方案  

 

  一、全面啟動應急機制

  1. 加大調水引流。在滿足防洪安全和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商請水利部太湖局通過望虞河常熟樞紐滿負荷抽引長江水,同時嚴格控制望虞河東岸用水量,全力以赴實施“引江濟太”。同時開啟梅梁湖泵站向大運河泄流,加快貢湖、梅梁湖水體流動。有條件時積極實施人工增雨,增加水量。(省水利廳、省氣象局)

  2. 強化應急監測。完善監測制度,增加監測頻次,在市、縣交界斷面安裝在線監測儀,對太湖湖體、飲用水水源地、調水通道及主要出入湖河流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監測。建立應急處置信息共享平臺,盡快對環保、水利、氣象、建設、衛生等部門的信息進行整合,以科學判斷藍藻暴發變化趨勢,為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提供決策依據。(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建設廳、省衛生廳)

  3. 抓緊撈藻除藻各項準備。在藍藻暴發高峰期,按照“打撈、攔截、稀釋、沉淀”的思路,全力組織打撈藍藻,努力做到“日產日清”。無錫市新購置的打撈船5月15日前要全部到位。對飲用水水源地擴大藍藻隔離范圍,采取措施對藍藻暴發區進行稀釋,必要時運用綜合技術手段進行沉淀,減輕對水體的污染。(省水利廳、省海洋漁業局、省科技廳)

  4. 提高應急供水能力。落實水源地保護的各項措施,加快實施南泉水廠取水口延伸工程,確保在5月底前全面建成。抓緊實施《蘇錫常鎮地區區域聯網安全供水方案》,盡快建成9處聯網供水通道工程。抓緊錫澄水廠二期工程建設,確保在年底前再新增日供水能力40萬噸。(省建設廳)

  5. 全力做好自來水應急處理工作。在取水口全面安裝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儀表,加強動態監測,做到快速反應,贏得時間,爭取主動。完善自來水廠應急投加藥劑設備,加強自來水凈化處理,保證出水水質。(省建設廳)

  6. 堅持鐵腕治污。強化環境執法,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從嚴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加強工業點源治理,組織力量對太湖沿岸所有污染源進行拉網式檢查,將重點企業監管責任落實到人,應急期間對沿湖和調水沿線污染企業限產限排,必要時實施停產。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能完成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和存在嚴重環境問題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省環保廳、省經貿委)

  7. 加強入湖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切實做好主要入湖河流和行政交界斷面水質監測工作,實行行政交界斷面水質控制管理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落實獎懲措施。對重點入湖河流全面推行“河長制”,把限期改善水質的責任落實到主要領導干部。必要時對污染嚴重的主要入湖河流口門實施關閉。(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監察廳)

  二、加快經濟結構調整

  8. 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高技術、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兩高兩低”產業,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年底前將太湖流域五市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該地區工業產值比重提高到32%;服務業增加值增速16%。加快形成節約、環保、高效的產業體系。積極發展循環經濟,重點抓好6個國家級和49家省級試點單位的試點工作,完成260家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任務。(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

  9. 1月1日起對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以及紡織染整、化工、造紙、鋼鐵、電鍍、食品(味精和啤酒)行業實施《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行業全面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相應行業一級排放標準。由省環保廳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在規定時間內仍不能穩定達標的,堅決予以關停。(省環保廳、省經貿委、省建設廳、省質監局)

  10. 加強區域環評和項目環評工作,對排污總量已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以及劃定的“清水廊道”地區,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水利廳)

  11. 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項目。對于產業政策限制類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確需改造升級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須通過老企業減排兩倍的總量來平衡,實施“減二增一”。對于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須通過老企業等量減排予以平衡,實施“減一增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

  12. 全面完成太湖地區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任務,全部關閉列入淘汰計劃的小化工生產企業,年內再關閉600家小化工生產企業。淘汰所有年產5萬噸以下廢紙造紙、年加工80萬張(折牛皮標張)以下的制革、年產1萬噸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產線,淘汰造紙落后生產能力65萬噸,水泥289萬噸。對不能按時完成淘汰落后能力的地區,實行新建項目“區域限批”。(省經貿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環保廳)

  13. 對淘汰企業用地復墾增加的耕地,實行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鉤政策。(省國土資源廳)

  14. 引導各級各類開發區開展生態工業園建設。對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全面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審核結果。(省經貿委、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外經貿廳)

  三、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15. 年底以前,蘇、錫、常三市和丹陽、句容市以及高淳、溧水縣所有城鎮都要開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配套建設完備的污水收集管網。年內完成新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86座,污水處理能力達到215.7萬噸/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75%。(省建設廳)

  16. 太湖地區新建污水處理廠全部要配套建設除磷脫氮設施,執行國家城鎮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準和相應地方污染排放標準。已建的污水處理廠,要強化除磷脫氮深度處理,年內全面開工168座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除磷脫氮改造工程,年內基本完成改造任務,實現總磷、總氮排放量分別下降5%左右的目標。積極推進污水處理廠尾水生態處理和中水回用,建設29座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加強污泥規范化和無害化處置,建設7座污泥規范化處置設施。新改、擴建24個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處理能力達到9760噸/日。(省建設廳)

  17. 在太湖地區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廳)

  18. 加強城市排水管理,對工業企業排水戶安裝計量裝置,實施按水量和濃度收費。太湖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單位年內要全部改制成獨立企業法人,實現“管辦”分離。(省建設廳)

  四、抓好農業面源、水產養殖污染治理

  19. 太湖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發展水產養殖,對現有養殖場進行搬遷和調整壓縮。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全面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藥減量增效控污等先進適用技術,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到2008年年底,太湖地區農藥、氮肥使用量比上年分別削減5%、3%,主要污染物總氮、總磷排放量削減10%以上。(省農林廳)

  20. 建立農業面源生態攔截溝渠塘系統,建設生態溝渠8.95萬米,生態池塘179個。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許可、排污申報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年內基本完成太湖地區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盡快做到達標排放。治理大中型規模畜禽養殖場150處,積極采用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方式,加強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新建規模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100處以上。大力推廣秸稈還田、氨化、微貯、食用菌生產、生物質能利用等技術,提高秸稈的綜合利用水平。(省農林廳)

  21. 推進水產養殖污染治理,調整壓縮太湖網圍養殖面積,拆除東太湖、滆湖、長蕩湖圍網,年內完成東太湖網圍養殖整治16.9萬畝,滆湖8.4萬畝,制定長蕩湖圍網整治方案。啟動1100畝池塘循環水清潔養殖示范工程。(省海洋漁業局)

  22. 到年底,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先期選擇20個不同類型的規劃保留居民點開展試點,完成699個鎮村布局規劃規定的農村居住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推廣“組保潔、村收集、鎮運轉、縣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年底前全部實現集中收集、集中處置。(省建設廳、省農林廳、省環保廳)

  五、嚴格控制船舶污染

  23. 加大對太湖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管力度,嚴把入湖船舶簽證關,加強對進入太湖水域船舶防污設施裝備及使用情況的檢查。年內完成太湖流域11座船舶垃圾收集站和12座油廢水回收站的建設任務。依法查處船舶向太湖水域傾倒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完成太湖水域油船、危化船、客船(游覽船)油水分離器和GPS安裝工作。太湖水域客船(游覽船)垃圾、油廢水和生活污水基本實現零排放。(省交通廳)

  六、加強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

  24. 年底前,太湖、貢湖、梅梁湖、陽澄湖等湖庫型飲用水水源地要分別確定一級、二級保護區邊界,并設置明確的界限標志。完成城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編制任務,并抓好組織實施。對集中式水源保護區,全面實施生態隔離、防護等工程措施,防止藍藻集聚污染。加快錫澄供水工程建設進度,抓緊規劃建設其他備用水源和應急水源。開展城市間供水管網互聯互備和飲用水深度處理工作,年底完成7條管網聯通工程,總長度44.9公里,提高應急保障能力。(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25. 對入湖河道排污口進行排查整頓,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入湖河口和“清水廊道”范圍內的排污口。制定實施武進港、直湖港、太滆運河等主要入湖河道和太湖湖西、望虞河西岸、京杭運河沿線等重點區域水環境整治達標方案,確保在“十一五”期間達到治理要求。(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26. 以節水減排為重點,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太湖地區五市全年萬元GDP用水量下降4%。在造紙、印染、化工等高耗水行業開展節水行動,爭創1-2個國家級節水型城市,1個省級節水型城市,40個節水型企業(單位)、8個節水型社區、6個節水型高校,扶持一批重大節水示范工程建設。開展節水型示范工業園區建設試點,加強開發區、工業園區循環用水,采用水網絡集成技術,實施園區內廠際串聯用水、污水資源化和非傳統水源利用。(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廳)

  27. 年內開工建設走馬塘工程。切實做好新溝河、新孟河等調水引流工程前期工作,編制完成新溝河、新孟河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

  28. 根據需要,通過望虞河“引江濟太”工程向太湖進行適時、科學調水,通過開啟梅梁湖泵站向大運河泄流,加快貢湖、梅梁湖水體流動,形成常年“調水引流”機制。(省水利廳、省氣象局)

  七、全面推進疏浚清淤和生態修復

  29. 對貢湖、梅梁湖及環太湖河道實施生態疏浚清淤,完成貢湖水源地清淤二期工程,完成清淤4.14平方公里、100萬立方米的任務啟動梅梁湖生態清淤。環太湖河道完成約816萬立方米清淤任務,年內抓緊編制東太湖綜合整治可研報告。(省水利廳)

  30. 在太湖一級保護區實施退耕、退漁、退養,還林、還湖、還濕地,建設生態隔離帶。先在沿湖1公里、主要水源保護區周邊2公里、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兩側各500米等重點區域進行試點。其他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建立濕地農業高效生態示范區,積極發展綠色、有機農業,大幅度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省農林廳、省海洋漁業局、省林業局、省水利廳)

  31. 年內完成生態防護林建設66530畝,其中環太湖1公里范圍內生態防護林建設62300畝,入湖河流上溯10公里兩側各500米范圍內生態防護林建設4230畝。組織實施無錫太湖亮河灣、貢湖大溪港河口、宜興大浦湖濱濕地、蘇州東太湖濕地恢復工程,批復建立蘇州荷塘月色省級濕地公園,篩選論證下年度濕地保護與恢復重點工程項目。繼續開展種植水葫蘆等凈水植物試驗,完成控制性種養面積1.5萬畝。(省農林廳、省林業局)

  八、組織科技攻關

  32. 開展太湖富營養化形成及消除機理、湖體氮磷污染控制、藍藻生長暴發機理及控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城鎮污水氮磷深度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關鍵技術的研究攻關。籌備成立太湖研究院,建立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支撐體系,開展水生生物抑藻技術攻關。(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海洋漁業局)

  33. 加強化工、印染、釀造、造紙等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工藝、工業廢水處理與排污監控技術的開發應用,提高工業污染治理水平,建設化工集中區工業廢水綜合治理、湖泊水體生態修復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除磷脫氮、中水回用、尾水生態處理等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建設廳)

  34. 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技術集成應用,推廣精準施肥、病蟲草害生態控制、秸稈資源化利用、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等清潔技術,提高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村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研究并推廣水產養殖水凈化及循環利用技術。(省科技廳、省農林廳、省建設廳、省海洋漁業局)

  35. 開展制水工藝科技攻關,重點進行水源地水質突變情況下水質應急處理工藝研究,確保飲用水水質符合要求。加強水污染監測和預警技術研究,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省科技廳、省建設廳)

  36. 抓緊推廣應用“十五”國家“863”高技術項目科研成果,選擇適宜地區開展湖體內源污染控制與水體修復工程建設,提高太湖自凈能力。(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

  37. 廣泛收集國內外大中型湖泊治理藍藻成功經驗,集中力量開展藍藻治理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研究。加快研制高效除藻專用船舶和設備。積極開展藍藻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究與示范運用。(省科技廳、省農林廳)

  九、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38. 提高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年內將太湖地區污水處理費調整提高到每噸1.3-1.6元。太湖地區所有鄉鎮建成區年內開征污水處理費。對新建的污水處理廠征收氨氮、總磷超標排污費。(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39. 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廢除各地自行出臺的減免政策,確保足額征收、規范使用。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不斷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加價制度。修訂完善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進征收方式。(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物價局)

  40. 增加財政投入,省財政每年安排20億元以上專項資金,支持太湖調水引流、污水垃圾處理、生態修復、監測預警等重點工程建設。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污染防治資金等專項資金,重點向太湖水污染防治傾斜,太湖地區各市、縣(市)從新增財力中劃出10%-20%,專項用于水污染治理。(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

  41. 制定實施財政稅收等扶持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營污染治理設施,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在太湖流域開展COD排污權有償取得試點,建立有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地稅局、省物價局、省環保廳)

  42. 金融機構加大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允許用污水、垃圾處理收費許可進行質押貸款,并給予貸款利率方面的優惠。(省金融辦)

  43. 總結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工作,制定并實施推廣工作方案。(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

  十、建立完善監測、統計、考核體系

  44. 完成規劃確定的太湖流域省市縣行政交界斷面、主要入湖河流、送水通道、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任務,實現全過程、全方位的實時監測。對太湖流域所有排放COD、氮磷污染物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全部安裝自動監控系統,實行在線監測。加強省太湖水環境監測中心站建設,全面開展監測工作。(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

  45. 設立太湖湖區藍藻監測站,配備太湖水污染應急監測設施,建立藍藻水華監測預警機制。(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

  46. 制定實施太湖地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方案,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加強飲用水水質日常監測。(省建設廳、省衛生廳)

  47. 安裝重點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第三方管理,運行和監測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48. 年內完成太湖地區農業面源污染源調查。年底前建立最先進、最科學、最準確的太湖水污染監測數據共享平臺,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省農林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統計局)

  49. 制定實施太湖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的監測、統計制度,加強統計調查,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根據太湖水污染治理實際,健全完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除繼續執行COD、SO2減排約束性計劃外,將氨氮和總氮、總磷排放指標列入約束性減排計劃,把減排任務和工作責任分解落實到基層及重點排污單位。(省環保廳、省統計局、省經貿委)

  50. 向社會公布太湖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入湖河道斷面水質和治污工程完成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省環保廳)

  51. 2008年6月5日開始實施新修訂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研究制定城市給排水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規章。(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

  52. 加強對太湖地區重點污染企業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管。開展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重大的環境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省環保廳、省監察廳)

  53. 在環保部門全面實行重點污染源監管責任制,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建立環保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失職瀆職、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負責人的責任。(省監察廳、省環保廳)

  十一、加強宣傳教育

  54. 組織新聞媒體宣傳推廣太湖水污染治理先進經驗,揭露、曝光反面典型。廣泛開展環保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環境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省新聞辦、省環保廳)

  55. 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積極推進企業環境誠信建設,建立企業環保監督員制度。實行環保有獎舉報,鼓勵檢舉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省人事廳、省環保廳)

  56. 對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省人事廳、省環保廳)

       57. 組織開展生態市(縣)、環保模范城市、環境優美鄉鎮、生態示范村、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各個層面的環保創建活動。(省環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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