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林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蠶種質量
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農業〔2008〕25號 2008年4月30日
各市、縣(市、區)農林(農業、林牧漁業、林業)局,宿遷市經貿委,有關單位:
為了科學、公正、及時地鑒定蠶種質量事故發生原因,做好我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8號)的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蘇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以下簡稱技術鑒定)的程序和方法,科學、公正、及時地鑒定蠶種質量事故原因,維護蠶種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鑒定,是指因使用的各級蠶種的質量原因,導致蠶繭(種)生產、質量等受到影響,有關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而申請或要求蠶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的技術鑒定活動。
第三條 蠶種質量鑒定標準。依據農業部《桑蠶一代雜交種》(NY/326-1997)、《桑蠶一代雜交種檢驗規程》(NY/T327-1997)、《桑蠶原種》(GB/19179-2003)、《桑蠶原種檢驗規程》(GB/T19178-2003)。
第四條 技術鑒定按照事故發生地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縣域范圍內技術鑒定,由縣級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如對鑒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報所在省轄市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跨省、市的重大蠶種質量事故,報省級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
第五條 發生家蠶微粒子疫病等重大蠶種質量事故的,上級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事故雙方或事故所在地蠶業行政主管或技術服務部門,應做好蠶種質量事故現場技術鑒定的組織、協調、安全、社會穩定等工作,協助鑒定組人員開展工作。
第六條 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掛靠江蘇省蠶種管理所,主要負責全省有關技術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程序與方法
第七條 申報技術鑒定的,應當由當事人或有關機構、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鑒定的理由和內容,并提供相關材料。當地縣級以上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技術鑒定。
經所在地縣、市技術鑒定后仍存在嚴重異議并要求申報省級技術鑒定的,由申請人向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由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統一印制的《江蘇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申請表》。對符合省級技術鑒定條件的,由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及時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技術鑒定。
第八條 申報省級技術鑒定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事故發生地;
(三)事故發生時間;
(四)蠶種來源、數量、品種等;
(五)主要癥狀;
(六)預計損失;
(七)縣、市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鑒定意見;
(八)主要爭議等。
第九條 申請技術鑒定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以內提出,或保留有供技術鑒定的現場或樣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受理范圍:
(一)蟻蠶孵化嚴重異常的;
(二)家蠶生長發育嚴重不整齊或出現異常;
(三)不能正常上蔟、結繭;
(四)不明因素造成嚴重減產的;
(五)其它有關蠶種質量方面的技術鑒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技術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已錯過典型癥狀表現期、現場缺失,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糾紛起因的;
(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
(三)受當前技術水平限制,無法通過現有技術鑒定的方式來判定蠶種質量問題的;
(四)要求鑒定的事故為非蠶種質量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蠶種質量事故現場鑒定的,由省蠶種質量事故鑒定辦公室組織專家組人員盡快到達現場進行技術鑒定。需進行實驗室檢測鑒定的,由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將鑒定樣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
省級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組人員,由從事蠶業生產、科研、教學、管理、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一般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組人員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第十二條 專家鑒定組人員為單數,實施現場鑒定時原則上每次不少于3人,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
第十三條 技術鑒定實行回避制度。與事故方有關的專家不得參加技術鑒定和鑒定意見表決。
第十四條 專家鑒定組人員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申請人提供現場技術鑒定需要的有關材料;
(二)向有關方了解生產、檢驗等情況;
(三)進行現場勘察、可隨機抽取樣本進行現場鑒定;
(四)必要或可能時,可對發生事故的蠶種質量進行鑒定,或要求有關機構對蠶種質量進行檢驗;
(五)其他需要了解或調查的內容;
(六)發表鑒定意見。
專家組在實施技術鑒定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后果。
第十五條 技術鑒定組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完成鑒定工作,準確得出鑒定意見;
(二)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咨詢;
(三)發表鑒定意見前,不得泄露與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有關的信息。
第十六條 技術鑒定組人員負責制定現場鑒定實施方案,并在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獨立進行現場鑒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鑒定組人員在現場鑒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蠶兒飼養期間的技術處理、氣候、環境、設備、飼料、使用農藥或化肥、同批蠶種在其它區域的飼養情況以及蠶種質量檢驗情況等。
第十八條 技術鑒定組人員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作出鑒定意見。
技術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意見以技術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
第十九條 完成現場鑒定工作后,技術鑒定組應當制作現場鑒定書。現場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信息介紹;
(二)鑒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關的調查、鑒定材料及數據;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鑒定意見;
(六)鑒定組成員名單(簽名);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 現場鑒定書制作完成后,技術鑒定組應當在7日內將現場鑒定書報送組織鑒定單位,并對現場鑒定書負責。組織鑒定單位對現場鑒定書進行審查后,由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提出復鑒申請,并闡明理由。受理單位認為現場鑒定書確有重大失誤的,應當重新組織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現場鑒定一時無法確定事故原因,需要對蠶種再行檢驗的,由申請人和鑒定組人員共同按有關規定抽樣,委托有資質的蠶種質量檢測機構檢驗,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 現場鑒定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蠶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蠶種質量技術鑒定專家庫,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由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在專家庫人員中隨機委派。列入專家庫的專家,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妥善保存供備查。由縣、市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的蠶種質量事故報省蠶種質量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技術鑒定組人員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技術鑒定組織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取消其技術鑒定專家資格,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