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二級保護
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蘇海環〔2008〕2號 2008年2月19日
各市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省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蘇省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水生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鼓勵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增殖放流工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利用是指對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收購、出售、加工、觀賞等活動。
第四條 本省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按照“限量、有序、可控”的原則進行,實行許可證管理和年度經營利用限額管理。
在本省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核發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根據專家委員會提出的限額數量及產品可供數量按年度科學確定全省市場的利用總量。
本省用于經營利用的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僅限于傷殘體和子二代以下個體。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領《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一)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技術取得成功,并達到一定養殖規模的的本省養殖單位和個人、農業部及外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省同類養殖單位和個人;或者從國外通過正常渠道引進的、符合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來料加工的單位和個人。
(二)持有已取得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簽定的意向性供貨協議,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加工銷售單位和個人。
(三)馴養技術和設備條件達到專門要求的科研、科普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填報《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提供申請報告、物種來源證明材料,企業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醫藥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需提供省級以上醫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所生產藥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證明。
利用馴養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需提供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單位出具的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
《申請表》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將《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報經申請利用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向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提出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申請,經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后,依法頒發《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第七條 《經營利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年審時單位和個人向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提出《經營利用許可證》年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1. 本年度經營利用情況報告;2. 下一年度經營利用計劃數;3. 《經營利用許可證》正、副本;4.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意見。對不參與年審的單位和個人將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八條 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申請下一年度的經營利用額度,經當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第九條 運輸。需要運輸的,必須向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申請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證》,并向目的地地級市以上漁政機構標識備案。
第十條 檢疫。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水生動物衛生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收費。由省海洋與漁業局在批準有關申請或年審時向經營利用單位和個人直接收取,經營利用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標準及其有關部門事項的通知》(計價格〔2000〕393號)執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嚴格執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及時上繳省級國庫,支出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