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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05-19 16:49 字體:[ ]

 

 

  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印發
《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
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價費〔2008〕187號  2008年5月19日

 

 

各市物價局,各市及常熟市、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省國稅局、地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稅務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關于規范稅務代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辦理注冊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稱為“稅務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稅務中介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主要有: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企業稅前彌補虧損、財產損失的鑒證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第四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稅務中介機構可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由稅務中介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協商收費應依據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并考慮市場供求、風險、工作難易程度等因素。
  第六條 稅務中介機構收費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實行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形式。因承辦業務必須到外省工作的,其派出人員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七條 稅務中介機構代理常年顧問單位的涉稅服務、涉稅鑒證類等業務的,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應在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稅務中介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稅務中介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可在確定委托關系后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與委托人協議約定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項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條 稅務中介機構應參與中介市場的有序競爭,不得壟斷或操縱市場,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服務成本等方式搞不正當競爭。
  第十一條 稅務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降低服務成本,嚴格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國稅發〔2001〕117號)的規定,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中介機構和委托人必須堅持自愿委托,稅務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不得將稅務行政管理職能轉交稅務代理機構辦理并收費,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接受服務和指定稅務中介機構代理服務。
  第十四條 稅務中介機構收費應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程序、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監管,并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收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稅務中介服務新增的收費項目,委托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機構制定試行收費標準,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稅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必要時,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稅務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8年6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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