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地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涉稅財產
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價證〔2008〕216號 2008年6月24日
各市、縣(區)物價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涉稅財產價格鑒證行為,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執法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江蘇省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
江蘇省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稅財產價格鑒證行為,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執法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涉及財產的價格鑒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財產是指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利,包括車輛、船舶、機器設備等動產,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不動產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財產價格鑒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依法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對涉稅財產進行價格鑒證的活動。
第五條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活動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所涉及的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價格鑒證可以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
(一)采取扣押、查封、拍賣、變賣涉稅財產等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二)依法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三)調整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涉及的價款、費用;
(四)核定應納稅額;
(五)其他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可作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過程中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的指定機構。
第八條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涉稅財產價格鑒證,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委托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
第九條 從事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的價格認證中心應取得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價格鑒證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注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涉稅財產價格鑒證工作。
第十條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地方稅務機關委托;
(二)價格認證中心受理;
(三)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證;
(四)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涉稅財產進行價格鑒證,應當提交《價格鑒證委托書》,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委托書應當加蓋委托單位印章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地方稅務機關名稱和地址;
(二)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涉稅財產的名稱、數量以及與該財產相關的其他情況;
(三)價格鑒證目的和要求;
(四)價格鑒證基準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地方稅務機關的委托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價格鑒證。
第十三條 涉稅財產價格應根據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實際狀況及市場行情,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屬于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屬于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中等價格計算。
(二)特殊涉稅財產價格鑒證,分別按下列原則進行:
1. 對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涉稅財產,可以根據地方稅務機關認定的證據材料,比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財產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鑒證;
2. 一般文物、郵票、字畫和金銀、珠寶及其制品等,應當經有關專業部門或專家作出技術、質量鑒定后,根據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價格鑒證;
3. 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價格鑒證主要采用收益法。
(三)其他涉稅財產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價格鑒證:
1. 進口物品,國內市場有價格的按照國內市場中等價格計算,國內市場沒有價格的比照國內同類物品市場中等價格計算,國內沒有同類物品的按進口作價原則計算;
2. 過去購置而在價格鑒證基準日已停止生產或銷售的物品,參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檔次類似物品的市場中等價格計算,并調整價格差異;
3. 本身含有合理附加稅費方能形成使用價值的物品,應將附加稅費計算在內,并視物品的使用情況按比例扣除附加稅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涉稅財產價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進行價格鑒證。
第十四條 價格認證中心應根據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并出具《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
第十五條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價格鑒證標的;
(二)價格鑒證目的;
(三)價格鑒證基準日;
(四)價格定義;
(五)價格鑒證依據,包括法律法規、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資料、價格認證中心收集的有關資料等;
(六)價格鑒證方法;
(七)價格鑒證過程;
(八)價格鑒證結論;
(九)價格鑒證限定條件;
(十)聲明;
(十一)價格鑒證作業日期;
(十二)價格鑒證機構;
(十三)價格鑒證人員;
(十四)附件。包括價格鑒證明細表、價格鑒證委托書復印件、價格認證中心資質證書復印件、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必要的產權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資料。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鑒證人員簽名、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價格認證中心印章。
第十六條 價格認證中心對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涉稅財產作出的《價格鑒證結論書》,經地方稅務機關認可,可作為涉稅財產的價格依據。
第十七條 涉稅財產價格鑒證收費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