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嚴格執行
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政策加強價格監督
檢查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通知
蘇價檢〔2008〕235號 2008年7月8日
各市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嚴格執行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政策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通知》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要密切關注成品油等市場價格信息,一旦發現成品油等價格異常,必須立即進行檢查,堅持檢查情況報告制度,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嚴格執行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政策
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通知
發改價檢〔2008〕1654號 2008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緩解成品油、電力供求與價格矛盾,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保障市場供應,經國務院批準,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提高成品油、電力價格,同時對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嚴格執行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政策,制止連鎖反應與搭車漲價,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維護社會安定,現就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成品油價格調整政策,堅決控制連鎖反應。國家明確規定了成品油價格的調整幅度、調整時間和調整范圍。為控制成品油調價連鎖反應,國家制定公布了成品油調價配套措施,特別強調液化氣、天然氣、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價格一律不作調整,鐵路貨運、民航旅客燃油附加費調整另行規定,各地要從嚴掌握公路客運調整幅度,同時清理出租車不合理負擔,對整車運輸的蔬菜、生豬等鮮活農產品過路過橋費一律予以免除。各地、各部門和各相關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不得自行提高標準、擴大范圍調整價格,不得提前調整價格。不得采取價外加價(加收費用),或者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方式變相提高價格和收費。
二、嚴格控制電價調整水平,嚴禁擴大范圍調整價格。國家規定自2008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將全國除西藏自治區之外的省級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0.025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銷售電價水平及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標準,由國家另行公布。為減少電價調整影響,明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和化肥生產用電,以及四川、陜西、甘肅三省受地震災害影響嚴重的縣(市)電價不作調整。各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出臺電價調整措施,不得提高標準、擴大范圍調整電價;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必須嚴格遵守已經出臺的脫硫加價、差別電價政策,不得通過改變用電性質、實施優惠電價等名義,變相提高或降低電價。
三、切實落實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堅決制止變相漲價。國家明確規定,從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市場銷售價格。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得違反政府限價規定擅自提高價格。嚴格整頓規范電煤購銷秩序,煤炭供需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已簽訂的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煤炭數量、質量、價格,不得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要嚴肅財經紀律與會計制度,如實結算煤炭購銷貨款,不得采取一貨多票、價外加價,或者通過降低質量、短缺數量等方式搞價格欺詐和變相提高價格。
四、積極疏導價格矛盾,嚴厲打擊搭車漲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充分運用提醒告誡、行政協調、成本調查等手段,積極疏導價格矛盾,引導企業合理消化漲價成本,正確把握調價時機和調價幅度。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加強市場巡查,特別要加強對民用液化氣、農業生產用電,以及電煤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工商、質監,以及新聞單位的配合,加大處罰力度,嚴禁任何行業和企業以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為借口,趁機搭車漲價。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相互串通、合謀漲價,違反政府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擅自漲價,以及采取抬高等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兩等欺詐手段變相提高價格等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從重從快,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時給予公開曝光,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五、認真辦理群眾投訴,堅持檢查情況報告制度。要高度重視群眾價格舉報工作,堅持24小時值守,保持“12358”價格舉報電話暢通。耐心解答群眾價格咨詢,做好相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認真辦理群眾投訴,快速查處舉報案件,及時化解價格矛盾,切實維護群眾價格權益。要堅持檢查情況報告制度,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本地區檢查開展情況,檢查發現的典型價格違法案件于每周四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重要市場價格變化情況要隨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