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1-2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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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
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37號 2008年12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勞動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財政廳、人事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制定的《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貿委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人事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建設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省工商局 人行南京分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和促進就業的關鍵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根據《就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就業創業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落實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提高創業意識、增強創業能力、優化創業環境等環節入手,不斷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熱情,努力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在成功創業的同時帶動社會就業。
(二)目標任務。圍繞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緊密結合發展地方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和行業。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培育創業主體,重點指導和促進大中專(技)畢業生、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軍隊退役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省實現新增23萬勞動者創業并帶動社會就業160萬人的目標。
——分年度實施《江蘇省創業帶動就業計劃》。2009年實現新增5萬人創業,帶動30萬人就業;2010年實現新增8萬人創業,帶動50萬人就業;2011年實現新增10萬人創業,帶動80萬人就業。
——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按照國家創建創業型城市的標準和要求,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力爭到2011年,全省所有省轄市城市基本達到國家創業型城市規定的標準。
——建設創業培訓、見習、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以及企業、學校建立一批創業培訓基地、創業見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
二、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
(三)降低創業門檻。本省城鄉勞動者申請個體工商業、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共同出資開辦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環保節能型有限責任公司,首期出資額達到3萬元即可登記;投資設立其他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在2年內分期注入資金,首期注入資本放寬到注冊資本總額的20%;對工商登記時非主要條件欠缺、同時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完善相關事項的初次創業者,工商部門給予指導,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能有效劃分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經合法批準的公共用地可作為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場所。
(四)減免相關稅費。本省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技)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合法從事小商小販等個體經營的自我雇傭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五)實行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省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對吸納本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各類自主創業實體(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可按符合社會保險補貼要求的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本省享受城鄉低保待遇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正常營業、收入基本穩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期限由各地政府確定。
三、強化資金支持,形成激勵機制
(六)統籌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逐步增加就業專項資金,并在就業資金中統籌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用于創業培訓、初次創業補貼、創業租金補貼、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創業型城市創建等。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初次自主創業,經營6個月以上、能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且正常申報納稅的,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殘疾人創業成功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補貼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七)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提高貸款額度,降低反擔保門檻,將對就業困難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技)畢業生和進城創業被征地農民個人創業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給予50%的貼息。其中,對蘇北五市的貼息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對南京、南通、揚州、鎮江、泰州五市的貼息,由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八)發放創業租金補貼。積極創造條件,對進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初次創業人員或實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租金補貼或優惠。對就業困難人員租用場地初次創業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可給予一次性租金補貼。對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創業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可給予水電等創業運營經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四、抓好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九)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鄉各類勞動者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有培訓需求、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失業人員、城鄉新增勞動力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納入創業培訓范圍。對參加創業培訓的人員,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可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從2009年起,3年內全省每年組織實施10萬人次創業培訓。
(十)保證創業培訓質量。進一步規范創業培訓標準,改進創業教學內容和模式,提升SYB(創辦你的企業)等創業培訓的質量。提高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將培訓重點向大中專(技)院校畢業生、專利持有人及有市場前景和帶動就業規模較大的項目持有人轉移。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教育培訓機構要改進創業課程設置,創新教學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實用性。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創業指導教學研究,為創業提供文化知識和技能支持。省和各地可按培訓合格率和培訓后創業率分段給予補貼,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創業效果掛鉤機制。
(十一)建設見習(實訓)基地。省有關部門和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認定一批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創業見習(實訓)基地,為創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實訓場地和實訓條件。創業見習(實訓)期最長不超過1年。對符合條件的大中專(技)畢業生參加創業見習(實訓)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對承擔見習(實訓)的企業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十二)優化培訓師資結構。圍繞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目標,以創業培訓項目為載體,進一步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組建創業培訓講師團,努力造就一批創業培訓和服務骨干。有計劃有重點地幫助基礎薄弱地區開展工作,確保尚未開展創業培訓的縣(市、區)在2009年全部實施有關創業培訓項目。調動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參與創業培訓的積極性,做好創業培訓師資力量培養和配備工作,提升創業教育能力和水平。組建省創業培訓專家指導委員會,強化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咨詢、評審和服務。
五、完善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三)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各地要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為城鄉勞動者創業創造條件。在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托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等資源,建設一批有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創業孵化基地,形成以科技創業孵化器為主要形式的創業集群。省有關部門要強化對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規劃指導,認定一批省級示范性創業促進就業孵化基地,形成優勢互補的示范帶動和集群發展效應。
(十四)健全創業服務機構。依托現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盡快建立公共創業指導中心,同時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員、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主導作用,為有創業意愿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創業實習、創業孵化及項目融資等“一條龍”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做好職工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工作。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創業項目開展定向、訂單培訓。對參加創業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及時給予相應的培訓補貼和技能鑒定補貼。對提供減免費職業中介服務或在勞動力資源供給方面成績顯著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加強創業者及其創辦企業的社會誠信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積極創造條件,為創業者及其招聘勞動者的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提供便利。
(十五)廣泛征集發布創業項目。加強創業服務機構與科研單位、大中專(技)院校等的信息溝通,形成穩定的創業項目征集渠道,并逐步完善各領域創業項目的征集、評估和發布流程。對創業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歸類細化創業項目,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并發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定期組織開展“創業項目發布(推介)日”活動。其他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要根據各自職能與優勢,開發急需填補和具有增長潛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生活服務等新領域,圍繞創業項目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十六)切實提高組織程度。各級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大意義,把促進創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項促進創業的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全面開展。建立健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表彰活動。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協調推進工作。省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本著合力推動、多業并舉、利于就業的原則,圍繞重點行業和群體,積極制定實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計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根據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需要,建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協調機制,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有效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七)扎實開展創業型城市創建活動。各地要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主要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體系,加快推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建設。省將定期對各地國家級和省級創業型城市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十八)大力營造有利于創業的輿論氛圍。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創業扶持政策,使廣大城鄉勞動者熟悉掌握有關政策措施,幫助他們提高創業意識。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宣傳服務月和創業明星表彰活動,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成功創業。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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