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09-01-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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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
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
蘇勞社〔2008〕96號 2008年12月27日
各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和省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做好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8〕103號)精神,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降低企業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率。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規模較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后基金當期收支仍有結余的統籌地區,可申請在1至2年期限內將失業保險企業繳納部分的費率一次性從2%降到1%。有條件的統籌地區也可根據各險種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在降低企業繳費費率的同時,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社會保險費率降低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地稅機關,并由統籌地區地稅機關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程序是由企業提出緩繳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稅、財政部門研究確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由相關企業與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要求企業提供必要的擔保或抵押。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統籌地區應將企業緩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在2009年內無力清償的,可繼續簽訂緩繳、補繳協議,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上述困難企業經批準少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經費由各級政府補上,確保職工利益不受影響。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并承諾本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予以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可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補貼的具體范圍、對象和標準由各地根據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和省政府蘇政發〔2008〕103號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貿、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申請材料包括穩定職工隊伍計劃措施、穩定職工隊伍承諾書及各統籌地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地稅部門征繳戶。
對依據《企業破產法》實施重整企業的無生活保障職工,各地可發放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費,重整后的企業必須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已經批準為省級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城市,其支出項目繼續按批復方案執行。
四、鼓勵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對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實施主輔分離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在一定時期內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適當安排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培訓方案及統籌地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培訓補貼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指導企業在運行困難情況下依法適度調整工資支付標準。企業因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安排職工放長假、輪休作業或者脫產半脫產培訓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與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制定和修改工資分配制度,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實際情況,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企業應支付的加班工資,如及時、集中支付有困難的,可經平等協商與勞動者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對加班工資勞動爭議案件,應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和街道鄉鎮等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此類案件應以調解為主,妥善予以處理。
六、簡化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方便企業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工時制度。對生產任務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國際服務外包企業的若干工種崗位、非國有企業中實行年薪制的經營管理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各地要根據不同企業的生產狀況,及時發布勞動標準引導信息,指導企業完善工作時間和勞動定額管理制度,幫助企業依法合理地減少人工成本支出。
七、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八、規范困難企業界定的條件和范圍。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但恢復有望,暫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已采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批量減員的;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困難企業具體認定的條件、范圍和數量、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測的前提下確定。具體認定工作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地稅等部門負責。
上述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事項,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受理并及時報送。
附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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