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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客運站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1-23 15:41 字體:[ ]
           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客運站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交運〔2008〕44號  2008年10月13日

各市、縣交通局:

  為加強我省農村客運站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促進道路客運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廳制定了《江蘇省農村客運站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村客運站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客運站管理,促進我省農村道路旅客運輸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農村客運站的經營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客運站,是指在鄉(鎮)和行政村建設的、為客運班車停靠及旅客乘車等提供服務的設施和場所,包括鄉(鎮)等級客運站和實施城鄉客運一體化的候車亭。

第四條 全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農村客運站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農村客運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政府投資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安排補助資金建設的鄉(鎮)等級客運站,應明確國有資產出資方,由國有資產出資方與經營者簽訂使用合同,約定使用期限,明確責、權、利后,可無償交給經營者使用。

第六條 從事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站經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業務操作規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應的設施、設備證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內容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及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江蘇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蘇價服〔2006〕30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同客運經營者簽訂進站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布進站客車的車輛類別、運營方式、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安排好車輛停放和進出站,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十三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設置旅客購票、候車等服務設施,保持站場環境整潔衛生,為旅客候車出行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可根據客流量,采取流水或定時發班的方式運營。

第十五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有條件的客運站應實施聯網售票。

第十六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站務管理,配備與站務經營相應的人員。

第十七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營運車輛進站經營。

第十八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售票,防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

加強對出站客車安全檢查,嚴禁超載車輛出站,杜絕人貨混裝。

第十九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檔案,按要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內可以從事為旅客候車、飲食提供便利的相關經營活動,以及商品批發零售、農村物流等多種經營活動。從事經營活動時,不得減少客運站的站務功能,降低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鄉(鎮)等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客運站設施、設備,保證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違者收回國家投資的建站資金。

第二十三條 城鄉客運一體化候車亭的維護可通過合同方式委托廣告商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經營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減免征收農村客運站經營者的規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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