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蘇政發〔2008〕105號 2008年12月17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近年來,我省部分地區積極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蘇發〔2008〕14號)部署,現就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和構筑農村四條保障線的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制度創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試點基礎上,用四年左右時間,在全省逐步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新農保制度,切實保障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建立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多渠道籌集新農保基金。
(二)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確保參保人員進入老年后享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堅持新農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規范基金征繳、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安排的原則,逐步形成新農保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相銜接的制度框架。
三、參保對象
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中男16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16周歲至未滿55周歲的務農(包括農林牧漁業)人員,以及暫不具備條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和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均可參加新農保。
四、制度模式
新農保主要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集體補助按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由地方政府確定,其余部分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按實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有關部門發布。已開展新農保試點采取純個人賬戶模式的,要逐步過渡到“統賬結合”的模式。
五、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一般以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各市、縣(市、區)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適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個人、集體、財政籌資分擔比例。政府補貼以地方財政為主,具體比例由各市、縣(市、區)政府測算確定,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
六、待遇享受
(一)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
(二)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時間;也可采取補交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補交年限最多5年)后,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三)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按月到指定的機構領取。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結合新農保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探索試行對農村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的養老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對新農保制度實施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家庭直系親屬已按規定參加新農保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給予養老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制定。
(五)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變動、農民收入增長、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調整新農保待遇水平,使農村老年居民共享發展成果。
七、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可按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發,也可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
(一)新農保基金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新農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列支管理費、銀行手續費等支出,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平調。基金除按規定預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收益全部納入基金。
(二)新農保基金以縣級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制度。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根據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定期將資金劃撥到農保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新農保基金支出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新農保基金支出戶”的開設,須經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
(三)農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業務核算、待遇支付、賬戶查詢等管理服務項目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五)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的監管要求,切實做好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瀆職造成基金損失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多領、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組織領導
(一)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建立新農保制度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完善具體實施辦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新農保政策制定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基金征繳發放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農林、稅務、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快推進制度覆蓋。尚未建立新農保制度的省轄市要選擇具備條件的縣(市、區)進行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范圍。試點縣(市、區)的選擇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提出意見,報市、縣(市、區)政府研究確定。已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不斷提高制度建設水平。各地在推行新農保制度過程中,可采取折算、補差等辦法,妥善處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辦法及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
(三)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和基層服務平臺。開展新農保的地區要將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新農保工作規范開展。加強農保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完善各級農保經辦機構設備設施,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增強管理能力和服務效能。
(四)做好新農保宣傳工作。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建立新農保制度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規定,引導廣大農村居民確立互助共濟的觀念,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新農保。采取政策引導、優化服務等綜合措施,提高農村居民參保的積極性。認真總結推廣新農保制度建設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新農保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