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質監部門食品責令召回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蘇質技監稽發〔2008〕326號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做好食品責令召回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蘇省質監部門食品責令召回工作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與省局聯系。
江蘇省質監部門食品責令召回工作規則
(試 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應對食品突發事件,切實履行質監部門的工作職責,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全省質監部門食品責令召回工作。
第三條 下列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責令召回:
(一)腐敗變質、霉變等,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用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的;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加工的;
(六)摻雜摻假的;
(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八)超過保質期限的;
(九)含有未經行政許可批準使用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允許量的;
(十)未經行政許可生產經營的;
(十一)假冒商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國家食品強制性標準和衛生標準規定要求的。
第四條 食品責令召回工作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稽查機構具體辦理。
第五條 為保證食品責令召回行政行為的合法和適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未超越或者濫用職權,行政行為適當。
第六條 食品責令召回應符合以下證據要求:立案表、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抽樣取證單、產品抽樣單、批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當事人供述材料、生產記錄、銷售發票等書證、證人證言、查封扣押決定書等。
第七條 食品責令召回一般應在調查取證工作終結、由稽查機構提出建議,會商法制、食品管理等機構,由質監部門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決定。
第八條 質監部門作出食品責令召回的決定,應當制作《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食品檢驗不合格的事實和證據,告知的經過和結果;
(三)召回食品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如不履行的后果;
(五)作出《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決定的質監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質監部門印章。
第九條 《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質監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將《責令召回食品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條 責令食品召回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責令食品召回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質監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退貨;
(二)向經營單位和當地質監部門通報,要求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召回的食品,由質監部門稽查機構監督企業對召回的食品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如實做好物品登記和銷毀情況記錄等,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三條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責令召回監督機制,發現責令召回工作中有錯誤的,應當立即主動改正。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