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實施百億元
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21號 2008年12月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迅速貫徹落實國家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充分發揮再擔保資金引導作用,鼓勵、支持企業、社會和銀行加大投入力度,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省政府決定成立江蘇省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再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億元,并組織實施“百億元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即省再擔保公司按1∶1比例為各縣(市、區)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在全省形成20億元總擔保能力,由商業銀行在春節前為中小企業提供新增100億元貸款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再擔保授信額度和新增擔保貸款規模總量管理
省再擔保公司分配到各縣(市、區)的再擔保授信額度,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每縣(市、區)分別為1300萬元、900萬元和600萬元。商業銀行按照各縣(市、區)擔保公司自身實收資本和省再擔保公司分配到各縣(市、區)的再擔保授信額度之和,按照5倍的放大倍數發放貸款。省再擔保公司對各縣(市、區)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的新增擔保貸款規模,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每縣(市、區)分別為1.3億元、0.9億元、0.6億元,全省共形成100億元新增貸款。
二、承辦擔保機構的推薦方式及條件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推薦1-2家當地政府扶持、運作規范、業務開展較好的擔保公司,作為本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備選承辦擔保機構(市級擔保公司也可以作為承辦擔保機構),報省再擔保公司審核同意后納入全省再擔保網絡體系。各地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將所推薦擔保機構材料報省再擔保公司。
三、擔保項目的推薦辦法
1.各地政府明確一個具體部門負責,根據分配到各地的再擔保授信額度和新增擔保貸款規模,按1∶3比例篩選項目并推薦給當地承辦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再按1:1.5比例篩選項目推薦給當地商業銀行。當地商業銀行組成銀團提供“一攬子”貸款支持。
2.企業申請單筆貸款擔保限額分別為蘇南600萬元、蘇中500萬元、蘇北400萬元,貸款擔保期限需在6個月以上。鼓勵各地原則上按“低金額、廣覆蓋”的要求,選擇和推薦項目。
四、申報擔保貸款的中小企業條件
1.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導向;
2.優先選擇有市場、有銷路、經營規范的中小企業;
3.重點支持科技創新、自主品牌、技術改造、新能源、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的項目;
4.企業產權明晰,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五、商業銀行的合作方式
省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協調,各相關商業銀行省分行(或管轄行)組成銀團與省再擔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各縣(市、區)政府協調當地商業銀行組成銀團,與承辦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對中小企業提供“一攬子”貸款支持。
六、再擔保風險和收益分配原則
本次“百億元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省再擔保公司與各縣(市、區)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擔比例為5∶5,即:如果發生貸款損失,由省再擔保公司和縣(市、區)擔保公司各承擔50%;擔保收益分配比例為3∶7,即省再擔保公司分配30%、各縣(市、區)擔保公司分配70%。
七、再擔保方式和擔保責任
1.授信自動再擔保。對各縣(市、區)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薦列入“百億元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在規定限額以下,經承辦擔保公司和承貸銀行審查同意提供擔保貸款的,省再擔保公司實行備案制管理,即在正式收到再擔保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不提出異議的項目,由省再擔保公司自動提供再擔保。
2.單個項目再擔保。對少數申報超過限額以上的項目,確屬地方政府重點支持的中小企業,如需省再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的,須逐筆申報相關材料,并經省再擔保公司評審同意后提供再擔保。
3.項目代償。如項目發生代償,由各縣(市、區)擔保機構先行處理,法律程序終結后據實上報,經省再擔保公司核實后按規定比例承擔再擔保責任。
4.未按要求履行申報備案和審批管理手續的項目,省再擔保公司不承擔再擔保責任。
八、其他事項
請各地將有關申報材料直接報送江蘇省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籌備組,地址:南京市長江路88號,郵編:210005,電話:025-84784907、84784970,傳真:025-84784650,聯系人:胥祥薇、吳新嫻。
附件1: 全省擔保貸款規模分配表
單位:億元
市別 | 年內中小企業 貸款增量 | 省級擔保貸款規模 | 地方配套擔保 貸款規模 |
全省合計 | 101 | 10.1 | 10.1 |
蘇南 | 58.5 | 5.85 | 5.85 |
南京 | 16.9 | 1.69 | 1.69 |
無錫 | 10.4 | 1.04 | 1.04 |
常州 | 9.1 | 0.91 | 0.91 |
蘇州 | 14.3 | 1.43 | 1.43 |
鎮江 | 7.8 | 0.78 | 0.78 |
蘇中 | 18.9 | 1.89 | 1.89 |
南通 | 7.2 | 0.72 | 0.72 |
揚州 | 6.3 | 0.63 | 0.63 |
泰州 | 5.4 | 0.54 | 0.54 |
蘇北 | 24 | 2.4 | 2.4 |
徐州 | 6.6 | 0.66 | 0.66 |
連云港 | 4.2 | 0.42 | 0.42 |
淮安 | 4.8 | 0.48 | 0.48 |
鹽城 | 5.4 | 0.54 | 0.54 |
宿遷 | 3 | 0.3 | 0.3 |
省再擔保/地方配套擔保授信額度 | 市別 | 縣(市、區)數目 | 縣(市、區)別 |
單個縣(市、區)1300萬元 | 南京 | 13 | 溧水縣、高淳縣,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 |
無錫 | 8 | 江陰市、宜興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 | |
常州 | 7 | 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 | |
蘇州 | 11 |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市,吳中區、相城區、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 | |
鎮江 | 6 | 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丹徒區、京口區、潤州區 | |
單個縣(市、區)900萬元 | 南通 | 8 | 如皋市、通州市、海門市、啟東市、海安縣、如東縣,崇川區、港閘區 |
揚州 | 7 | 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寶應縣,廣陵區、邗江區、維揚區 | |
泰州 | 6 | 靖江市、泰興市、姜堰市、興化市,海陵區、高港區 | |
單個縣(市、區)600萬元 | 徐州 | 11 | 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九里區、賈汪區 |
連云港 | 7 | 東海縣、贛榆縣、灌云縣、灌南縣,連云區、新浦區、海州區 | |
淮安 | 8 | 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楚州區、淮陰區、清河區、清浦區 | |
鹽城 | 9 | 大豐市、東臺市、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鹽都區、亭湖區 | |
宿遷 | 5 |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宿豫區、宿城區 |
附件3: 基層擔保機構的推薦條件及要求
1.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固定辦公地點,以擔保為主營業務,實際運營時間超過一年。
2.有健全的組織管理和內部監督機構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已建立了符合規定的擔保業務操作規程、財務制度、內部管理制度。
3.實收資本標準:蘇南5000萬元、蘇中4000萬元、蘇北3000萬元;擔保余額為其實收資本的5倍以內(含)。
4.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5.擔保的企業主要在擔保機構所在地,在保項目檔案材料清晰完整,反擔保手續完備。
6.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擔保法》、《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7.擔保業務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導向,擔保收費原則上不超過國家相關規定。
8.對納入再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能按照省再擔保公司的管理要求,自覺接受監督,自愿按時繳納再擔保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