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0-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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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06號 2009年9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農業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江蘇檢驗檢疫局、省海洋漁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意見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省農業委員會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省衛生廳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江蘇檢驗檢疫局 省海洋漁業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8號)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堅持治理整頓與振興食品產業、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建設、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依法整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各負其責的監管體系,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全面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堅決防范各類食品安全事故,促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通過兩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食品行業自律意識顯著增強,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整頓。鞏固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成果,進一步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流通和使用,堅決依法打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研制、生產、銷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為,整治超過標準規定范圍、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頓。以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開展整頓工作。大力整頓農藥市場,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普通農藥中非法添加高毒農藥等行為。加大蔬菜、水果、茶葉等重點農產品的農藥殘留監測力度,整治違法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的行為。深入開展奶站清理整頓,實施《生鮮乳收購站標準化管理技術規范》,嚴格生鮮乳收購許可制度,嚴厲打擊在生鮮乳中添加違禁物質的行為。加強飼料質量安全監測,依法查處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非法生產經營假劣過期獸藥等行為,完善獸藥殘留超標追溯制度。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監管,堅決依法打擊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三品”標志的行為。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強化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和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管。
(三)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頓。以高風險和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為重點,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查處企業生產不符合標準食品的行為。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35號)要求,深入推進重點行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切實解決行業內影響食品安全的普遍問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應急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和工作協調機制。
(四)開展食品進出口環節整頓。加強進出口食品監管,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或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打擊食品非法進出口和逃避檢驗檢疫、違法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質等行為。
(五)開展食品流通環節整頓。嚴格食品流通許可制度和經營主體市場準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和超范圍經營食品行為。以消費者申訴舉報多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為重點品種,以農村地區、旅游景區等為重點區域,以食雜店等為重點對象,集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食品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著力解決食品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奶制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督促奶制品銷售者認真落實進貨查驗和臺賬制度,嚴格規范經營行為。嚴厲查處食品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違法銷售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銷售使用監管機制。
(六)開展餐飲服務環節整頓。以農村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飲單位為重點,嚴格餐飲服務許可制度,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全面加強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加大對熟食鹵味、盒飯、冷菜等高風險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決依法打擊采購、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等行為。
(七)開展畜禽屠宰環節整頓。重點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病害豬肉非法交易行為。加大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嚴厲查處私屠濫宰、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標志牌,以及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證書和標志牌的行為。規范畜禽屠宰,堅決依法打擊生產加工、銷售病死病害畜禽產品和注水肉等行為,嚴防未經檢疫(驗)或檢疫(驗)不合格畜禽產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
(八)開展違規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整頓。重點打擊在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藥物的行為。開展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偽造、冒用保健品標簽標識的行為。嚴查以公益講座、免費體檢、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等形式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等違法違規活動,整治虛假、夸大宣傳保健食品功能的行為。
三、整頓措施
(一)落實企業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全過程管理,確保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安全標準,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原料查驗、索證索票、全程追溯以及食品檢驗合格出廠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強檢驗檢測。加大食品特別是高風險食品檢驗檢測力度,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鑒定排查、風險監測、風險預警、風險評估和技術仲裁能力。建立覆蓋各市、縣(市、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的收集、報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檢驗檢測資源,推進檢驗檢測資源和信息共享,實現檢驗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檢驗檢測。
(三)嚴格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各項監管制度,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切實加大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和重點地區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食品市場秩序不斷凈化。改進監督檢查手段,采取明察暗訪、突擊檢查等形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食品安全各環節執法銜接,強化聯合執法、聯動監管。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制度,提高快速反應、指揮協調和現場處置能力。
(四)強化行政執法。嚴格食品安全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評議考核,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著力糾正執法監管中的不作為、不到位和亂作為問題。對嚴重危害群眾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加強執法隊伍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財政投入,切實保障基層執法單位執法裝備、檢測設備和工作經費,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確保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全省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省各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做好整頓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負總責,要根據國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提出具體任務和工作目標,明確整頓重點、實施步驟、完成工作的時限及考核指標,逐級落實整頓工作任務和責任。各市具體實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合力。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到位前,各部門仍按衛生部等七部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要求,認真抓好整頓工作。農業、漁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整頓,商務(經貿)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整頓,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整頓,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整頓,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整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到位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新的職能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努力搞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工作脫節或多頭重復執法的現象。
(三)廣泛宣傳,強化培訓。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加強食品安全整頓的目的和意義,及時報道整頓工作的進展和成效,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關心、理解和支持,為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指導和推動食品行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守法規、講誠信”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為準繩、社會道德為基礎、企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約束、誠信效果可評價、誠信獎懲有制度的食品企業誠信體系,健全行業誠信自律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嚴格督查,狠抓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目標和任務,逐級開展檢查和評估,并定期向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將適時組織對各地整頓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對整頓工作扎實、效果顯著的地區給予鼓勵,對整頓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區,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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