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降低收費標準和實施收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0-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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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降低收費標準和實施收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蘇價費〔2009〕278號 2009年8月28日
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農民和社會負擔,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推動就業再就業工程,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企業生產、流通環節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439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中介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09〕111號)的規定,我們對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中介(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了清理。現就公布降低收費標準和減免收費項目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項目的收費標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檢驗機構)
1. 產品質量委托檢驗收費標準
暫停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1992〕價費字496號)“檢驗機構接受執法部門委托的檢驗,按規定的監督檢驗收費標準收取。其他委托性檢驗收費標準可適當高于規定的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但提高幅度不得超過50%”等規定,質監、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糧食、農機、水利、海洋漁業、氣象、林業等行政部門所屬檢驗機構的產品質量委托檢驗收費標準不得上浮,其他社會檢驗機構產品質量委托檢驗收費標準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為不得超過30%。
2. 棉花監督檢驗收費標準由按棉價的1.5‰收取,降為按棉價的1.0‰收取。
價格部門
3. 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收費
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8〕153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環保部門
4. 環境監測專業服務費
按《江蘇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蘇價費〔2006〕397號、蘇財綜〔2006〕80號、蘇環計〔2006〕30號)中規定收費標準的70%執行。環保部門以外的環境監測機構,經同級價格部門認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浮動,但上浮動幅度由不得超過30%降為不得超過20%。
衛生部門
5. 衛生防疫防治機構的委托監測檢驗收費
取消《江蘇省衛生防疫防治收費管理辦法(試行)》(蘇價費〔1996〕417號、蘇財綜〔1996〕153號)中第六條“對受委托開展無產品衛生標準(包括國家、地方、企業標準)或新產品定型質量檢測及其他委托性檢驗(測),可按本通知規定的同類收費標準適當上浮,但不得超過50%計算收取”的規定。
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政府采購機構)
6. 設備中標服務費
《關于政府采購中心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蘇財綜〔2000〕188號、蘇價費〔2000〕342號)、《關于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蘇財綜〔1999〕174號、蘇價費〔1999〕321號)、《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實施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招投標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蘇財綜〔2001〕58號、蘇價費函〔2001〕65號》規定的投標管理費由按設備中標不超過中標價的0.8%向中標單位收取,調整為按0.4%收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7. 抗震設計審查費
按《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圖及抗震設計審查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服〔2009〕5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圖及抗震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服〔2004〕26號、蘇財綜〔2004〕11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農業部門
8. 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
按《關于發布江蘇省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聯〔1993〕21號)收費標準的50%執行。
公安部門
9.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費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費的復函》(蘇價費函〔2004〕160號、蘇財綜〔2004〕121號)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制培訓費,由每人每期2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期100元。
海洋漁業部門
10. 漁業船用產品檢驗費
按《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0〕226號、蘇財綜〔2000〕124號)收費標準的50%執行。
教育部門
11. 省級外語和計算機考試收費
考務費:省級外語考試由40元調整為30元,計算機考試由60元調整為50元;報名費仍按《關于降低自學考試、辦理出國學歷證明工本費,外語、計算機考核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1996〕264號、蘇財綜〔1996〕92號)執行,即2元/門。
12. 中小學英語口語等級測試費
由8元/生降低到5元/生。
13. 自學考試增考費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核定自學考試增考費正式收費標準的函》(蘇價費函〔2002〕160號、蘇財綜〔2002〕175號)的收費標準,由每生每課次200元調整為每生每課次100元。
14.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特色專業收費
取消《江蘇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特色專業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教財〔2003〕48號、蘇價費〔2003〕186號、蘇財綜〔2003〕71號)中上浮15%的規定。
15.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接本收費
取消《江蘇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特色專業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教財〔2003〕48號、蘇價費〔2003〕186號、蘇財綜〔2003〕71號)中上浮15%的規定。
(二)中介(經營)服務性收費
中介服務機構
16. 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評估收費
中準價按《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服〔1999〕357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17. 驗證資本收費
中準價按《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服〔1999〕357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18. 稅務中介服務收費
按《江蘇省稅務中介服務收費標準》(蘇價費〔2008〕188號)中規定涉稅鑒證收費標準(中準價)的70%執行,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60元/戶·月執行。
19.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
中準價按《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服〔2004〕483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20.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中準價按《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服〔2003〕4號)中規定收費標準的70%執行,其中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代理服務費標準、醫用耗材網上采購服務收費標準仍執行現行規定。
21.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
估算投資額3000萬元(不含)以上的中準價,按《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蘇價房〔1999〕412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并下調人工日收費標準(見下表)。
人工日收費標準(元)
估算投資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中準價,按《江蘇省物價局、計劃與經濟委員會關于制定30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房〔1999〕417號)中規定收費標準的80%執行。
22. 環境影響咨詢收費
估算投資額3000萬元(不含)以上的中準價,按《江蘇省物價局、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2〕86號)中規定收費標準的70%執行,并降低人工日收費標準(見下表)。
人工日收費標準(元)
估算投資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中準價,按《省物價局關于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蘇價費〔2002〕318號)中規定收費標準的80%執行。
23. 房產測繪收費
按《省物價局關于正式核定房產測繪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服〔2004〕304號)中規定收費標準,住宅由1.2—1.6元/㎡,降為1.0元/㎡;綜合樓及其他由2.4—2.8元/㎡,降為2.0元/㎡;商住樓工業廠房由1.8—2.0元/㎡,降為商住樓1.5元/㎡、工業廠房1.2元/㎡。
24. 土地價格評估費
按《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結果確認及收費的規定》(蘇價房〔1996〕296號、蘇國土籍〔1996〕90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25. 部分公證服務收費
《江蘇省物價局、司法廳關于頒發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蘇價費〔2002〕275號)規定的有關經濟合同中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等公證收費:標的額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為0.2%。
26. 安全評估(評價)收費
(1)取消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制定的收費標準。
(2)地方價格部門已經制定收費標準的按收費標準的70%執行,未制定收費標準的從嚴制定收費標準。
27. 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服務收費
《省物價局關于明確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服務收費問題的批復》(蘇價費〔2009〕1號)執行前,地方價格部門已經制定收費標準的,按收費標準的50%執行,未制定收費標準的從嚴制定收費標準。
28. 房產網絡信息服務收費
按各地現行收費標準的50%執行。
29.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收費、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收費、計量檢定收費降低標準另行制定。
二、收費優惠減免部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初創中小企業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1. 免收的項目
(1)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登記費、土地證書工本費;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登記費、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3)交通運輸部門的船舶登記費、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工本費;
(4)海洋漁業部門的漁業船舶登記、變更登記費;
(5)衛生部門的衛生監督費、現場監測收費;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開業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
(7)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已生產藥品登記費。
2. 免收的對象
(1)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創立的中小企業。
(2)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中小企業。
(4)當年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以上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是注冊資金在10萬元及以下。
(二)對有關收費對象減免以下項目收費
1. 水利部門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對新辦造船企業三年內減半收費。
2. 交通運輸部門的航道賠(補)償收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對新辦造船企業三年內減半收費。
3. 自愿委托保存檔案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向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指轉移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檔案)收取此項收費。
已經取消的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收費不得繼續收費。
4. 門票費、求職登記費、介紹成功服務費(包括介紹在本地和跨市、縣就業)、微機信息資料查詢服務費、跨省、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服務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對個人收取。
5. 人才交流活動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微機查詢費、個人被薦成功服務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停止對個人收取。
6. 義務植樹統籌費、義務植樹綠化費、種子質量監督檢驗費、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費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照工本費和年檢(審)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免收。
7. 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水資源費、衛生監督防疫防治費、計量器具檢定費。
優惠范圍和對象: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減半收取。
三、貫徹要求
1. 從嚴制定收費標準。本通知中涉及地方調整收費標準的,各地要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的意見,按規定從嚴核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2. 強化政策落實。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收費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費場所或社區等公眾場所,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強政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接受社會的監督。
3. 加強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管理。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或變更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
4. 切實加強收費清理及收費政策調整實施后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應結合本通知要求,加強政策宣傳,暢通舉報渠道,開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本通知從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請各市、各有關部門在10月底前分別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報送貫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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