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0-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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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水規〔2009〕2號 2009年7月30日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根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反饋我廳。
聯系人:趙立梅 電話:025—86338049
郵 箱:zhaolimei@jswater.gov.cn
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防洪條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河流入海口、蓄滯洪區的管理范圍(以下簡稱河道)內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攔河閘壩(含航運樞紐工程)、引(調、提)水工程、水電站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市(設區的市,下同)、縣(含區、縣級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是水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和建設的基本依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主要是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關系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五條 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對僅編制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二章 審查簽署權限
第六條 下列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國家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簽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轉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性干河、蓄滯洪區、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庫、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區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際邊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邊界上下游3千米);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縣河道、中型水庫、海堤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其它不涉及縣際水事關系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
第三章 申請、受理及審查簽署程序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尚未確定建設單位的為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書(6份);
(二)水工程所依據的規劃(相關材料)、文件或專題論證報告等相關資料(6份);
(三)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摘要或說明(6份);
(四)對利害關系人產生的影響及相關說明(6份);
(五)審查簽署機關受理時要求補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條 水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立項報審時,項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受理單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可在辦理項目立項報審手續的同時,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并受理和審查簽署。
第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有以下情形的,審查簽署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 不屬于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范圍的(但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2.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的規模、任務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級(別)和建設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它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經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同時,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關修改調整的規定性要求,該水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單位應當按審查簽署的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應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編制單位就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批復的;
(二)水工程的任務、規模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中該工程的任務、規模有較大調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的,或規劃未明確的。
專題論證報告除對水工程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的符合性、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工程任務和規模進行論證外,還應當對水工程的管理與調度主體、工程效益,與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關系,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等作出說明。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報告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程要求;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相關上位規劃要求;水工程建設規模、標準的適宜性;是否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減免負面影響所采取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條 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外,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專題論證、進行專家評審或者聽證,以及建設單位按照審查要求對申請材料、報告進行修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被征求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或者審查簽署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設單位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審查簽署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建設單位、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審查簽署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三年內工程未開工建設,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審批(核準、備案)的,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務、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案等進行修改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二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水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由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落實情況作為檢查工程是否已按批準設計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
建設單位應在水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審查簽署機關報送竣工驗收鑒定書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未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進行建設的,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提出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道名錄,由江蘇省水利廳確定,并予公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確定其審查簽署權限范圍內的河道名錄,并予公布。
江蘇省水利廳可根據本細則實施情況,對河道名錄作出調整,并予公布。
《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書》、《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防洪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辦法》(蘇水政〔2006〕33號,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發)同時廢止。
江蘇省水利廳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道名錄
序 號 |
名 稱 |
備注 |
一、流域性河流 |
長江、淮河、中運河、江南運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蒼分洪道、分淮入沂、懷洪新河(含下草灣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蘇北灌溉總渠、廢黃河(楊莊以下段)、滁河(含駟馬山河、馬汊河)、水陽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運河、泰州引江河、泰東河、通榆河、新通揚運河、三陽河、潼河、金寶航道、運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運河湖西段-不老河 |
32 |
二、省管湖泊 |
微山湖、駱馬湖、洪澤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蕩、白馬湖、寶應湖、高郵湖、邵伯湖、滆湖、長蕩湖、石臼湖、固城湖;
跨市湖泊:嘉菱蕩、鵝真蕩、宛山蕩 |
包括保護范圍13+3 |
三、大型水庫 |
沙河、大溪、橫山、石梁河、小塔山、安峰山 |
6 |
四、蓄滯洪區 |
黃墩湖滯洪區、洪澤湖周邊滯洪區、鮑集圩行洪區 |
3 |
五、區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際河流省界段) |
|
124 |
1.南四湖湖西地區 |
大沙河、復新河、鄭集分洪道-鄭集河 |
3 |
2.中運河兩岸地區 |
邳洪河、陶溝河、西泇河(含老西泇河)、三溝河、白馬河(沂東) |
5 |
3.沂北地區 |
繡針河、龍王河、青口河、沭南沭北航道、龍梁河、石安河、沭新河、薔薇河、古泊善后河、五灌河、岔流新開河 |
11 |
4.沂南地區 |
灌河、義澤河、武障河、一帆河(古鹽河)、鹽河、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總六塘河、南六塘河 |
10 |
5.廢黃河地區 |
廢黃河楊莊以上段 |
1 |
6.洪澤湖周邊及以上地區 |
奎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潼河、徐沙河、西民便河 |
7 |
7.里下河地區 |
射陽河、大三王河、薔薇河、白馬湖下游引河、戛糧河、頭溪河、潮河、楊集河、西塘河、黃沙港、下官河、沙黃河、向陽河、寶射河、新洋港、蟒蛇河、上官河、朱瀝溝、西塘港、東渦河、鹽靖河、岡溝河、斗龍港、雌港、雄港、車路河、興鹽界河、北澄子河、鹵汀河、茅山河、姜溱河、川東港—丁溪河、栟茶運河 |
33 |
8.滁河地區 |
清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劃子口河 |
4 |
9.蘇北沿江地區 |
如泰運河西段、中干河—西姜黃河、季黃河、夏仕港、焦港、如海運河、通揚運河南通段、如泰運河東段、九圩港、通呂運河、通啟運河 |
11 |
10.秦淮河地區 |
溧水河、一干河、天生橋河、句容河 |
4 |
11.石臼固城湖地區 |
水碧橋河、運糧河、官溪河、胥河 |
4 |
12.太湖湖西地區 |
丹金溧漕河、九曲河、新孟河、德勝河、扁擔河、武宜運河、太滆運河、燒香港、中河、南河 |
10 |
13.武澄錫虞地區 |
白屈港、澡港河、新溝河(含舜河)、錫澄運河、張家港、十一圩港、東青河、錫北運河、梁溪河 |
9 |
14.陽澄淀泖地區 |
常滸河、元和塘、白茆塘、七浦塘、楊林塘、婁江—瀏河、鹽鐵塘、吳淞江、青陽港、蘇申外港 |
10 |
15.浦南區地區 |
頔塘、瀾溪塘 |
2 |
六、重要跨市河道 |
|
上下游3千米97 |
1.南四湖湖西地區 |
惠河、蘇北堤河(北)、西支河、太行堤河、苗城河、姚樓河
(含蘇北堤河東段)、順堤河、楊屯河、白衣河、挖工莊河、鹿口河 |
11 |
2.中運河兩岸地區 |
引龍河、小新河、民便河、運女河、楊宋溝、汶河、白家溝、城河、黃泥河、沙溝河、武河、浪青河、新墨河(含郯新河、柳溝河)、藏圩小河、小閆河 |
15 |
3.沂北地區 |
阿安河、安峰山水庫溢洪道、新五河、前薔薇河—卓王河、黑龍河、東滂溝河、西護嶺河、黃墩河、虞姬溝 |
9 |
4.沂南地區 |
港河、唐響河、甸響河、沂南河、古屯河、淮泗河、公興河 |
7 |
5.洪澤湖周邊及以上地區 |
閘河、瑯溪河、閆河、運料河、老龍河、西沙河、南淮泗河、仇集大澗 |
8 |
6.白馬湖高寶湖地區 |
紅旗水庫溢洪道、秦欄河 |
2 |
7.里下河地區 |
漁濱河、窯頭河、大潼河、大溪河、梓辛河、幸福河、蚌蜒河、橫涇河、臨興河、東平河、斜豐港、龍耳河、海溱河、串場河、丁堡河、紅星河、北凌河 |
17 |
8.滁河地區 |
皂河 |
1 |
9.蘇北沿江地區 |
北洲主排河、通揚運河西段、東姜黃河、靖泰界河 |
4 |
10.秦淮河地區 |
二干河、高陽河、句容河上段、便民河—大道河 |
4 |
11.太湖湖西地區 |
通濟河、簡瀆河、浦河—超瓢港、鶴溪河、中干河、孟津河、漕橋河 |
7 |
12.武澄錫虞地區 |
利港、漕河—五牧河、西橫河、黃昌河、東橫河、武進港、雅浦港、錫溧運河 |
8 |
13.浦南區地區 |
西大港、紫荇塘、清溪河、橫路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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