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0-2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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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海規〔2009〕1號 2009年9月10日
沿海各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3號)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蘇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江蘇省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域使用權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本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權為擔保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抵押登記。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經登記后設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抵押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以海域使用權登記為基礎,并遵循海域使用權登記機關與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
海域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向原批準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六條 《江蘇省海域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書》是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海域使用權依法取得;
(二)海域使用權權屬清晰、無爭議;
(三)海域使用權期限未滿;
(四)依法簽訂抵押合同;
(五)已足額繳納抵押期限內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 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雙方當事人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抵押人屬于公司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章程和法人代表資格證明,股份制公司還應出具董事會有關決議;屬于合伙企業申請的,提交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和本人同意將其所有的海域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個人申請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文本(原件);
(四)《海域使用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資料(原件),包括:
1. 價值評估報告;
2. 抵押權人對評估價值的認可證明。若海域使用權價值由抵押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則需提供雙方認可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八)海域使用權已經設置的他項權情況(原件和復印件)。
(九)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
(一)抵押申請人不是合法的海域使用權人的;
(二)海域使用權權屬不明或者海域使用權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或者有擅自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等違法行為的;
(四)海域使用權共有的,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抵押期限超出海域使用權期限或者海域使用金已繳納期限的;
(六)屬于公益性用海海域使用權、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的;
(七)有違法用海行為正在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當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以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
(四)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準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江蘇省海域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書》。《江蘇省海域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收執。
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抵押當事人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海域使用權抵押注銷申請表》;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原件);
(三)《江蘇省海域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書》(原件);
(四)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抵押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注銷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并在五日內將抵押注銷通知書送達抵押當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銷要求的,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抵押當事人,并退還提交材料。
第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海域使用權時不得改變海域的原有用途。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人將海域使用權出租后又進行抵押,或者將海域使用權抵押后又出租的,或者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及受讓人的,抵押人、抵押權人、承租人、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域使用信息查詢系統,健全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檔案,為公眾查詢海域使用權情況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期間換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申請時抵押人應當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獲書面同意證明。負責抵押登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抵押登記情況書面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移交相關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 登記收費執行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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