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標準的意見
發布日期:2009-11-2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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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物價局
關于調整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標準的意見
蘇國土資規發〔2009〕2號 2009年10月21日
各市及徐州市所轄縣(市)國土資源局、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物價局:
為妥善解決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和復墾治理問題,維護塌陷區農民合法權益,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煤礦企業與地方經濟共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對調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煤礦企業采煤塌陷的集體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農業生產的,經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煤礦企業現場勘測確認后,辦理征地手續。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轉為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8號)中確定的每畝20000元執行,可暫不繳納農用地轉用相關的規費,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以后如需轉為建設用地時按有關規定執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轉為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26號令)的規定執行,并依法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歷史遺留應征未征6.47萬畝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蘇政辦發〔2008〕13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煤礦企業采煤塌陷的集體農用地,不具備征收條件的,必須復墾為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穩沉的采煤塌陷集體農用地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復墾的,煤礦企業應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復墾協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復墾費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畝50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米至1米的,每畝60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畝7000元。對采煤塌陷地的復墾,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體農用地,在穩沉前不具備復墾或者征收條件的,由煤礦企業按照塌陷地當年實際減少的收益支付農作物損失補償費,每畝每年最高不超過900元。采煤塌陷地具備征收條件并辦理征地手續后,不再支付農作物損失補償費。采煤塌陷地具備復墾條件并簽訂復墾協議后,繼續支付2年農作物損失補償費。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莊的,煤礦企業應當及時提供補助資金,由當地政府安排村莊新址用地,做好村莊搬遷工作。民房搬遷補償費按人均搬遷建筑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人均搬遷建筑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15%計算。其中個人部分為人均搬遷建筑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集體部分為人均搬遷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15%,用于村莊內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廁所等各項配套設施的建設補貼。人均搬遷建筑面積按30平方米計算;單位面積補償標準原為平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原為正式樓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計算。鄉村企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搬遷有關補償規定,仍按《省政府關于調整煤礦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費的通知》(蘇政發〔1995〕16號)執行。搬遷人口須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核定。
五、采煤塌陷地征遷補償和復墾治理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國土、經貿、財政、國資、物價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有關問題,促進礦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已簽訂補償協議的,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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