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1-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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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蘇工商消〔2009〕354號 2009年10月12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統一和規范全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工作規范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計劃地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檢驗機構,開展的對流通領域的商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公布商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并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等依法進行處理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商品質量監測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的監測。
第二章監測范圍及質量判定
第四條商品監測場所:
(一)各類商品交易場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類服務消費場所;
(三)商品物流服務場所;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監測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重點監測商品:
(一)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
(二)消費者、有關組織集中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
(三)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品;
(四)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監測的其他商品。
第六條監測商品的確定:
(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稱“總局”)對當年監測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二)依據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各直屬局”)結合消費者投訴舉報熱點或當地政府部署的區域商品品種;
(三)依據省各直屬局設立的監測點反饋的信息以及消費者協會、鄉村投訴站、企業監督站、行業協會等反饋的信息,對集中反映的部分商品確定監測方向;
(四)依據以往全省監測信息的數據統計情況,同比商品質量下降幅度較大的商品;
(五)節假日、季節性重點商品,如假日食品、季節性農資農機等;
(六)全省12315申投訴舉報問題較多的商品。
第七條商品的質量判定依據:
(一)被檢商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商品包裝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質量承諾;
(二)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三)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第三章檢測單位選擇
第八條承擔檢測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稱“承檢單位”)必須具備與檢測商品質量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九條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省局”)對承檢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定,對符合要求的承檢單位納入數據庫,并根據《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承檢機構分級考核辦法》進行分級考核。
第十條承檢單位的確定方式:
(一)堅持“質量優先、服務滿意、價格合理”的原則,根據承檢單位分級考核結果,依據招投標法采取招標和議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對突發性的商品監測專項任務,在承檢單位數據庫中,根據承檢單位的能力和優勢確定。
第四章監測過程及監管
第十一條省局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制訂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當包括監測的場所、監測的商品品種批次、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十二條省局負責確定承檢單位,召集省各直屬局和承檢單位進行工作部署(突發性商品質量監測除外),明確監測工作的目的及要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縣以上工商局”)具體負責監測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省局根據監測任務與承檢單位簽訂《商品質量監測合作協議》,承檢單位檢測商品應遵守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承檢單位應當根據承擔的任務,與被抽樣產品所在地縣以上工商局(以下稱“被抽樣產品所在地工商局”)協商,制訂檢測實施方案。檢測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檢測過程中的相關要求見《承檢單位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監測過程中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商品質量抽查,通過檢查式抽查,盡可能發現問題商品。
第十六條被監測人或者標稱生產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抽樣地市級工商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同時抄送省局,由抽樣地市級工商局報省局統一安排復檢工作。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承檢單位和復檢申請人。
第十八條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原承檢單位承擔。食品的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結果與初次檢測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承檢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測時,被監測的經營者(以下稱“被監測人”)不得拒絕。被監測人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監測費用的結算依據《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質量監測費用結算制度》。
第二十一條監測采用信息化管理,實現網上報計劃、網上下達任務、網上分析匯總、網上實時查詢等功能,及時獲取和分析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商品監測任務下達后,省局應當對承檢單位的資質、檢驗項目、檢驗能力進行審核和確認;商品監測任務結束后,省局應當對承檢單位購樣的合理性、檢驗項目完整性、檢測結果的公正性、檢測結果確認寄送、檢測樣品保管返樣、服務質量、完成時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承檢單位綜合評價為不滿意的,省局將取消其承檢資格。
第五章樣品處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購買樣品:
(一)食品;
(二)檢驗確需破壞、檢驗后無使用價值、價格又較高的商品;
(三)季節性較強、價格較低、容易貶值的商品;
(四)經省局同意購買樣品的商品。
第二十四條監測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抽樣人員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以下稱“工商執法人員”)按照規定抽取;抽取的樣品應當當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工商執法人員、被監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監測所需檢驗用樣品確需購買的,按被監測人進貨價格購買。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可以由承檢單位帶回,也可以封存于當地工商局或被監測人處保管。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測合格的,退回被監測人;檢測不合格的,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樣品的處理方式按《流通領域質量監測過程中樣品處理方式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測結果處理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數據,按照規定公布監測信息,并對監測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消費者提供消費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品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由被抽樣商品所在地工商局負責處理,并在處理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部門。
第二十九條對經監測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召回。
第三十條監測信息未經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監測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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