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1-20 11:06
字體:[大 中 小]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通知
蘇食藥監械〔2009〕216號 2009年9月30日
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局認證審評中心、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為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關防控工作,確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需醫療器械盡快上市,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我局組織制定了《江蘇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
第一條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確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需醫療器械盡快上市,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等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本程序適用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應急所需。涉及產品應在我國境內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雖在我國境內已有同類產品上市,但產品供應不能滿足市場需要。
第三條擬申請甲型H1N1流感防控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以下簡稱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先行提交綜述資料及相關說明,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確認。
第四條本程序啟動后,本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和本程序規定,開展相關醫療器械的注冊檢測、質量管理體系考核、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等工作。
第五條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申請,應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等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對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后,應當在申請受理單上標記“應急審批”字樣。
第七條對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申報資料,各審查流轉部門自受理后應在規定時限內指定專人負責流轉。
第八條第一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書面告知,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簽收《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
第九條第一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受理后,有關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決定。
第十條第二類、第三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辦或變更申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7日內(3日內完成技術審評,2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檢查,2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做出是否予以核發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一條對于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醫療器械檢驗所應當在接收樣品后24小時內組織開展注冊檢測,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對于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接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組織開展現場考核工作,并及時出具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第十三條第二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受理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8日內(5日內完成技術審評,3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做出是否予以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決定。
第十四條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