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1-2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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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民規〔2009〕1號 2009年9月8日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全省性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的精神和民政部《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增強民間組織服務社會功能,提高民間組織社會公信力,促進民間組織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民間組織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我省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民政廳反饋。
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評價民間組織運行狀況,規范評估程序,促進民間組織提高服務水平,根據《民政部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7〕127號),參照《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民函〔2007〕23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我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評估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民間組織評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則、程序、標準,根據相關指標體系,對民間組織一定時段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和等級評定。
第四條民間組織評估工作按照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總體要求,遵循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循序漸進原則。
第五條凡登記滿一年的民間組織均可參加評估,每個評估年度對民間組織前三年的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不足三年的按實際期限進行。
第六條民間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等級評估: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記錄的;
(四)自評結果達不到1A等級的;
(五)評估委員會認為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七條民間組織評估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自評、評估小組實地考評、評估委員會審核、社會公示等。
第八條民間組織評估不向被評估單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費列支。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分別牽頭設立民間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并負責本級民間組織評估的組織、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十條評估委員會是民間組織評估工作期間的非常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的授權,分別負責本級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實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評估工作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庫,聘請評估專家;
(三)接受民間組織評估申報材料,并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織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受理社會舉報和被評估單位的申訴。
第十二條評估委員會由若干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員由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機構和民間組織推薦人選擔任。
評估委員會建立專家庫,評估專家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民間組織推薦產生,由民政部門予以正式聘任。
評估委員會下設若干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評估小組具體實施民間組織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評估委員會對評估小組初評結果進行民主表決,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每位成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得棄權。每位成員須對審核意見簽名確認。
第十四條評估委員會成員及專家應當熟悉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精通民間組織業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五條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和評估標準的規定開展工作,不得隨意簡化、更改評審流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在民間組織評估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有失公正的,參照《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評估等級和應用
第十六條民間組織評估結果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等級+民間組織類別”。
第十七條按照民間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0分(不含)以上,為5A級民間組織;評估得分901分—950分,為4A級民間組織;評估得分850分—900分,為3A級民間組織;評估得分801分—850分(不含),為2A級民間組織;評估得分700分—800分,為1A級民間組織。
第十八條民間組織評估結論有效期為三年。登記管理機關根據評估等級對民間組織實施分類管理,通過社會公布、宣傳推介,優先推薦高等級民間組織參加各種評優、評先活動。政府相關部門對于獲得等級的民間組織,在有效期內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獲得3A級(含3A級)以上的民間組織,可按規定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優惠等政策。
第十九條被評估單位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以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該單位的信譽證明。被評估單位要將等級牌匾懸掛于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的樣式由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統一制定,全省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省民政廳統一制作。
第四章評估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條評估委員會分級負責民間組織評估,其中全省5A、4A級民間組織統一由省評估委員會評定,省轄市及以下3A、2A、1A級民間組織由各市評估委員會評定。省轄市及以下擬申報5A、4A級民間組織由各市評估委員會初評通過后,報省評估委員會最終評定。
第二十一條民間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下發評估通知或公告;
(二)擬參加評估的民間組織按照評估標準進行自評;
(三)民間組織通過自評達到等級標準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民間組織評估申請書》,申請等級評定;
(四)評估委員會收到民間組織的評估申請后,對申報單位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查,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范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評估委員會組織評估小組對符合評估條件的民間組織實施評估;
(六)評估小組將評估意見報評估委員會審核;
(七)評估委員會審核后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八)評估委員會根據評估公示情況作最后審定,向申報單位下發評估結果通知書;
(九)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根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論和公示結果,向評估單位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5A、4A級的民間組織評估結論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報國家級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被評估民間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評估委員會申請復核。評估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被評估民間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參照《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被評估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民間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被降低評估等級的民間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匾牌退回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被取消評估等級的民間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證書和牌匾退回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拒不退回(換)的,公告作廢。對于取消或降低評估等級的民間組織,可在新聞媒體上公告。被降低或取消評估等級的民間組織,等待下一個評估周期方能重新申請評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評估指標、評分細則、評估申報書等,由省民政廳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8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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