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09〕4號 2009年1月7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
根據《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規定,現就我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實施
電網建設工程是根據電網建設規劃及投資計劃按項目、分區域、分階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積較小,占地布點連線呈網狀零散分布的特點。電網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沿線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指導協調。電網工程建設所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由沿線各市、縣(市、區)政府包干使用。
二、補償范圍和標準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電網建設涉及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各地現行政策執行。
林木、多年生經濟林木、苗木、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嚴格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執行。當地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參考江蘇省林木補償參考標準(見附件)執行。
(二)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用地及電纜通道一次性經濟補償范圍和標準
1. 角鋼鐵塔基礎占地按鐵塔基礎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補償面積;
2. 桿型基礎占地按基礎外沿1米計算補償面積,方形基礎按四邊形計算面積,圓形基礎按圓形計算面積;
3. 電纜通道占地按通道實際外露部分計算補償面積;
4. 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占土地年產值的10倍。
(三)架空線路通過林區,在下列情況下可采用高跨方式,不需砍伐出通道
1. 樹木自然生長高度不超過2米;
2. 導線與樹木(考慮自然生長高度)之間的垂直距離,110千伏不小于4米,22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3. 送電線路通過公園、綠化區或防護林帶,導線與樹木之間的凈空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110千伏不小于3.5米,220千伏不小于4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4. 送電線路通過果樹林、經濟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導線與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綠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樹之間的垂直距離,110千伏不小于3米,220千伏不小于3.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四)500千伏線路通道房屋拆遷范圍
1. 線路邊導線垂直投影外5米范圍內房屋;
2. 最大風偏情況下,邊導線對建筑物最小凈空距離小于8.5米;
3. 房屋所在位置離地1.5米處最大未畸變電場大于4kV/m,磁場強度大于0.1毫特斯拉。
(五)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導線與建筑物在最大計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離滿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況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補償。
三、政策支持
省政府已將電網建設項目列為省重點建設工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網建設,涉及相關規費,按照省重點工程有關優惠政策執行。變電站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凌空高架輸電線路建設,塔基位置和凈空高度要滿足公路、河道、堤壩、航道相關標準。跨越等級公路、河流且不構成對被跨越物實質性占用的,不再收取跨越費、河道及堤防占用補償費;跨越林區的,不再收取線路走廊林地占用費。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設施修復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修訂版)》的通知”(蘇建計〔2006〕135號)規定執行。
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電信及其他設施建設發生妨礙時,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按發生的直接損失補償;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涉及拆遷、復建的,根據等效代替、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遷移或補償,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增加的投資,由各產權單位自行解決。
四、嚴格管理
電網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封閉運行”的要求,設立專用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補償費收支、執行等情況的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費,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附件: 江蘇省林木補償參考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類別 |
林齡 |
單位 |
補償標準 | |
新造林 |
元/株 |
按實際所消耗的資金、勞力計算或按10元/株計 | ||
用 材 林 |
幼齡林 |
元/畝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3000-4500 |
櫸樹、銀杏等珍貴用材樹種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中齡林 |
元/畝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2500-3500 | |
櫸樹、銀杏等珍貴用材樹種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近熟林 |
元/畝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2000-3000 | |
櫸樹、銀杏等珍貴用材樹種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成熟林 |
元/畝 |
楊、柳、水杉、池杉、泡桐、刺槐、松等 |
1000-2000 | |
櫸樹、銀杏等珍貴用材樹種 |
按以上標準1.5-2倍計算 | |||
防護林 特用林 |
分別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2-3倍計算 |
2.多年生經濟作物移植和砍伐補償標準
品 種 |
單位 |
砍伐補償 |
移植補償 |
栽植密度 |
桃、李、杏、梨、 柿、櫻桃、蘋果 |
元/畝 |
15000 |
2000 |
60株/畝 |
棗、石榴、山楂、 板栗 |
元/畝 |
12000 |
2000 |
60株/畝 |
葡萄、花椒 |
元/畝 |
12000 |
2000 |
60株/畝 |
桑樹 |
元/畝 |
5000 |
2000 |
1000株/畝 |
3.零星樹木和花木補償標準
類別 |
補償 方式 |
說 明 |
規格 |
單位 |
補償 標準 |
零星 樹木 |
移植 補償 |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種,按胸高直徑計算,付移植費用 |
5cm以下 5-10cm |
元/株 |
5 10 |
砍伐 補償 |
楊樹、泡桐、水杉、池杉、柳樹、刺槐等速生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人所有 |
10-15cm 15-25cm 25-35cm 35cm以上 |
元/株 |
100 80 60 50 | |
桑等其他生長較慢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人所有 |
10-15cm 15-25cm 25-35cm 35cm以上 |
元/株 |
100 80 60 40 | ||
竹林 |
元/平米 |
10 | |||
杞柳等三條 |
每平方米3叢以下 每平方米3叢以上 |
元/叢 元/叢 |
10 5 | ||
花木苗圃移植 |
1.生產性花木,不分品種,凡可遷移的,起挖、包扎、運輸、栽植按每平方米10元計算移植費;不能移植的,按每平方米20-30元給予補償;2.庭院觀賞地栽花木,不分品種,按每平方米20-30元進行補償;3.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