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本〔2008〕409號 2008年12月29日
各市、縣物價局:
為提高政府制定化肥價格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規范并加強化肥定價成本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結合我省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實際,制定《江蘇省化肥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化肥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化肥價格,提高化肥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等法律、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化肥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化肥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審核和測算化肥生產經營者成本的基礎上核定化肥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化肥定價成本,是指一定范圍內化肥生產經營者生產化肥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化肥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化肥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化肥生產經營或服務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與化肥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化肥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五)分類核算原則。化肥生產成本應當按品種分類進行核算。
第四條 化肥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為基礎。
第五條 化肥定價成本由化肥制造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構成。
第六條 制造成本是指企業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直接工資及福利費、直接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制造費用。
(一)直接工資及福利費。包括從事化肥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職工福利費等。
(二)直接材料。包括化肥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費用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三)燃料動力費。包括化肥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燃料煤(氣)、電等。
(四)制造費用。間接用于化肥生產以及雖然直接用于化肥生產但不便于直接計入化肥成本的費用。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及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等。
第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原值和固定資產折舊的審核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試行)》(蘇價本〔2007〕3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修理費指維持化肥生產正常運行需要發生的日常修理維護和大修理費。修理費據實核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費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
(三)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條 期間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化肥生產經營過程而發生的合理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銷售費用。指化肥生產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部門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運輸費、包裝費、廣告宣傳費、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及其他營業費用。
(二)管理費用。指化肥生產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化肥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稅金、業務招待費、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財產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排污費、咨詢費、審計費、綠化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水電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費用等。
(三)財務費用。指化肥生產經營者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在生產經營期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化肥生產企業除生產化肥外,還生產其他產品的,期間費用分別按其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化肥生產經營者發生的隨應納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十二條 化肥生產經營定價成本其他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核。
第十三條 化肥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產品和經營需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化肥生產、供水、供熱、發電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支出等應分別單獨核算。
國家對化肥生產以優惠價格提供的電、天然氣等,若用于生產其他產品或服務,其所占優惠份額應從化肥成本中扣除。
第十四條 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簡稱化工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2倍。未達到行業平均工資1.2倍的,按實核算,不得核增。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經費、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確定。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核定的工資總額2%和2.5%計提。
職工福利費支出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4%,未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14%的,按實核算,不得核增。
第十六條 廣告和業務宣傳兩項費用之和,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實際發生額沒有達到當年營業收入15%的,不得核增。
第十七條 業務招待費按照監審年度實際發生額的60%部分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按照監審年度實際發生額的60%部分核定的業務招待費用沒有達到當年營業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八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化肥定價成本:
(一)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五)公益性捐贈;
(六)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雖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條 單位定價成本。以實際產量為權數計算:
完全總成本=生產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單位完全成本=完全總成本÷實際產量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件:化肥生產企業定價成本監審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