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號 2009年1月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漁業是我省農業農村經濟的優勢產業,也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高度重視,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將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內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我省海岸線長,海域灘涂面積大,海流狀況復雜,極端天氣頻繁,漁業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薄弱,各類漁業安全事故仍然時有發生,漁業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為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精神,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健全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安全發展。
(二)目標任務。到“十一五”期末,擴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風、配套完善的漁港,使全省沿海擁有600艘以上漁船的縣(市、區)建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主要湖泊、沿江和內陸重點漁業捕撈區域建設40個內陸重點漁港,能夠為全省50%以上的漁船提供服務;建設完善全省水上、海上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全省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漁船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和漁業船員培訓基地,在一級以上漁港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重特大漁業船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十五”末有所下降。
到201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產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從業人員素質有一定程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依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編制《全省漁港建設和布局規劃》,加快漁港建設步伐,適當提高建設標準,逐步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內陸重點漁港為主體,以海洋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新建和改擴建漁港要突出避風防災功能,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建設質量,完善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和照明設施、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漁船安全質量。嚴格執行漁船修造企業、設計單位資格認可制度,依法查處非法從事漁船修造活動的企業。提高漁船檢驗技術裝備水平,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規范漁船買賣行為,嚴格漁船登記制度。禁止無船舶檢驗證、登記證、捕撈許可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船舶從事漁業作業。
(五)積極推進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建設。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應用,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漁業安全通信網,加快海洋大功率電臺建設,擴大近海和內陸水域無線電信號覆蓋范圍。建設全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在所有沿海灘涂養殖交通工具和漁船上配備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終端設備,在重點漁船、遠洋漁船和涉外漁船上配備衛星通訊終端設備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備,為安全信息播發與接收、緊急遇險報警、搜救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到2010年實現對海上作業漁船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全覆蓋。
(六)提高漁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在60馬力以上海洋漁船上裝備適用的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助航設備,提高漁船防碰撞、防觸碰能力。加大漁船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力度,在按照規定配齊通信、導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的基礎上,對于載員6人以上(含6人)的海洋漁船,應配備氣脹式救生筏等裝備。加強沿海灘涂養殖生產的安全管理,探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灘涂養殖交通工具、生產設施設備。
三、加大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力度
(七)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引導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規范生產操作規程。各級漁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建立重點漁船動態監控制度和漁船“定人定時聯系”制度;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嚴禁在惡劣天氣下冒險作業。要合理規劃漁業作業區,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在商航航道和漁業作業區域交叉航段、作業漁船密集區域,漁船和商船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持瞭望值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發生。按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要求,逐步建立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八)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健全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加強漁港監督、漁船檢驗等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理順工作機制,漁船的安全監管實行船籍港管理,漁港的安全監督檢查、漁船進出漁港簽證由漁港所在地的縣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漁港監督機構尤其要加強對一級以上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在重點漁業鄉村,建立和推廣漁業安全員制度。以漁業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嚴格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導漁業企業、漁船船東和船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政監督機構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事、漁政、海洋、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十)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實行特殊安全強制培訓,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江蘇省漁業船員培訓基地,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從事漁業捕撈、養殖等不同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技能標準,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為主要內容的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加強對漁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漁業用工管理制度。
四、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
(十一)加強災害監測預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一五”安全生產規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29號)要求,加強省海洋氣象臺和省海洋預報臺建設,提高海洋災害和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率和及時性。建立和完善災害預測預警等信息共享機制,氣象、海洋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及漁業部門。漁業、海事、氣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無線電臺、海岸電臺、手機短信等多種渠道,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傳遞給漁區、漁業企業和漁民,并同時發布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注意事項等,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氣象、海浪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十二)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企業要制訂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水(海)上搜救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氣候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漁船和漁業養殖設施防避臺風、風暴潮等災害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三)加強漁業救助力量建設。加強海上搜救體系建設,提高漁業安全應急處置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各級漁業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在災害性氣候條件下,實行漁業安全生產日報制度。加強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為執法船(艇)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對漁政執法人員進行救生、搜尋技能培訓。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作業,加強漁船之間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科學合理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組織編制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加大漁港、安全通信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水上搜救、海洋和氣象預警信息系統建設的投入力度。經國家、省批準立項的漁業安全生產項目,各地要積極籌措和落實配套資金。對漁港、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漁業安全監管、漁民安全宣教培訓、海難救助等項目所需經費,有關部門和市縣要予以大力支持。對老舊漁船更新改造、漁用通信設備和安全設施配備,各地要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要積極引導、鼓勵并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十五)健全漁業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提請制定出臺《江蘇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江蘇省漁業無線電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操作技術規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把漁業安全生產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十六)推進漁業安全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示范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上的應用。鼓勵漁業企業和漁業部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相結合,促進漁業安全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各級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漁業安全生產納入科技發展規劃,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經費,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有效實施。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研究。
(十七)完善漁業安全風險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漁業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作用,依托國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財政補貼,積極開展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體系。
六、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一崗雙責”責任制,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一并部署落實,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鄉鎮基層的安全監管責任,實施責任目標逐級考核制度。強化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漁業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建立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十九)建立齊抓共管管理體制。各級安全監管、漁業、農機、公安邊防、交通、海洋、工商管理、技術監督、水利、環境保護、氣象、信息產業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漁業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處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后處理。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