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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重點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4-10 14:51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重點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24號  2009年2月2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號)精神,現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重點任務分解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精心組織實施。對需要明確具體貫徹辦法的事項,省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意見,指導督促各地認真執行。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采取措施,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省政府辦公廳將對本方案落實情況組織督查。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重點任務分解方案

一、千方百計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政府投資的各類重點建設工程和項目,所需人員優先從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補充新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招聘錄用。新增就業崗位優先錄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省發展改革委、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二)推動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征入伍。圍繞基層面向群眾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領域,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有空編的基層教育、衛生等單位主動招錄高校畢業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廳)

(三)實施“高校畢業生百校聯動就業活動計劃”,吸引更廣區域、更大規模、更多層次的招聘需求資源。增加工程碩士及重點學科、重點領域研究生招生數量。(省教育廳)

二、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一)繼續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到2012年實現全省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有一名任職高校畢業生。(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二)深入實施“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適當擴大“大學生志愿服務蘇北”計劃規模,每年選派一定數量高校畢業生到蘇北地區和西部地區,從事教育、衛生、農技和青年中心建設管理、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等志愿服務活動。(團省委、省人事廳、省委組織部)

(三)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對到城鄉基層就業的畢業生,重點解決好戶口檔案、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實際問題。(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公安廳)

(五)對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考研時落實加10分的政策。

(省教育廳)

(六)對自愿到蘇北縣級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政府駐地)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由省級財政返還80%,其余20%由接收地縣級財政返還。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代償。(省財政廳)

(七)鼓勵參加“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蘇北計劃”以及選派到經濟薄弱縣農村學校任教的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后留在當地就業,今后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畢業生。對參加項目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團省委、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八)加大從到鄉村工作的高校畢業生中招錄鄉鎮(街道)公務員的力度,鄉鎮機關要拿出一定職位,專門招錄選聘到村任職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縣以上黨政機關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錄公務員的職位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并逐年加大比例。(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三、鼓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取消用人審批和落戶限制,一律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檔案接轉和落戶手續。開展人事代理服務,免收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等費用。對年度接收高校畢業生3人以上的各類企業,允許其在所在地設立集體戶口。(省公安廳、省人事廳)

(二)重點扶持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社會服務型等就業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發展,鼓勵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時優先聘用高校畢業生。

(省經貿委、省勞動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

(三)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優先安排專項引導資金予以支持。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符合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四)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市縣同級財政按現行規定給予相應貸款貼息、經辦銀行手續費補助和呆壞賬損失補償,鼓勵各地利用擔保基金為其提供擔保。(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四、促進骨干企業及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省科技廳、省勞動保障廳)

(二)在實施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工作中,引導企業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對符合條件并承諾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開展在崗培訓的,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項目的單位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四)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省人事廳、省公安廳、省勞動保障廳)

五、大力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大力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列入教學培訓計劃,重視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充分發揮省級大學生創業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推進全省大學生創業教育健康開展。(省教育廳)

(二)加大創業載體建設力度,依托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等資源,建設一批有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創業孵化基地。構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綠色通道”,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政策扶持、項目論證等“一條龍”服務。

(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三)全面落實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對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將發放的小額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個人申請小額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給予50%的貼息。(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地稅局)

(四)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省工商局、省物價局)

(五)對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優先安排農業科技創新創業項目。

(省農林廳、省科技廳)

(六)組織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從事靈活就業,保障其合法權益,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六、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

(一)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貫通聯動,采取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為應屆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

(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二)繼續深入實施“組織千名志愿者、走訪萬家用人單位、采集十萬崗位信息”的信息采集工程,建立豐富完善的高校畢業生需求信息庫。(省教育廳)

(三)加大省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絡聯盟建設力度,實現信息發布公開及時,確保信息誠信真實。利用網絡定期組織開展網上招聘活動,盡快使網絡招聘成為高校畢業生求職擇業的重要渠道。(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四)組建“就業指導專家團”,開展“走進百所高校、辦好千場講座、服務百萬學生”的公益巡講活動。強化對大學生的就業創業指導,將就業和創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納入教學計劃,重點幫助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提高求職技巧,調整就業預期。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就業創業教學研究機構。增強就業指導服務的針對性,努力提供個性化的就業指導和服務。

(省教育廳)

(五)加強就業指導隊伍建設,在全省開展職業指導師培訓和認證,從2009年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列入大中專院校職稱專業設置范圍,解決就業指導教師職稱評定問題。

(省教育廳、省人事廳)

(六)推進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落實人員、場地和經費。(省教育廳)

(七)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確保招聘活動安全。(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公安廳)

七、著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一)大力組織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實習實踐,確保畢業生在離校前都能參加實習實踐活動。(省教育廳)

(二)繼續落實對高校未就業畢業生的見習制度,充分發揮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示范作用,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補助。拓展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范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在將部分生產經營穩定且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納入見習計劃的同時,將見習計劃拓展到事業單位;探索將見習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區公共管理服務見習崗位的街道(鄉鎮)、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并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

(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三)推動高等職業院校普遍實行“訂單式”培養,確保學生至少有半年時間的頂崗實習,加強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2009年基本實現相關專業學生在取得畢業證書的同時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

(四)認真做好畢業后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的組織工作,對已進行城鎮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五)對畢業離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業且有就業愿望的高校畢業生,根據社會需求和畢業生意愿,開展就業通適能力和職業技能培訓。(省教育廳)

(六)根據高校畢業生需要,提供專場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鑒定補貼。(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八、進一步完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制度

(一)畢業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崗位并有就業愿望的高校畢業生可回到其原戶籍所在地,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發給《就業失業登記證》,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應當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憑證享受規定的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優惠扶持政策。(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二)高校畢業生因短期無法就業或就業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臨時救助。(省民政廳)

(三)制定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辦法,在做好城鎮特困職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畢業生保底就業的同時,對離校后回原籍的農村低保家庭和零轉移貧困家庭未就業畢業生進行逐戶逐人登記,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和一對一的就業服務。建立健全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長效機制,確保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實現穩定就業。(省勞動保障廳)

(四)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省人事廳、省物價局)

(五)對離校后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要摸清底數,免費提供失業登記、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并組織他們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的活動。(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

九、切實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建立完善就業信息收集反饋機制,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二)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用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省財政廳)

(三)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宣傳,宣傳黨和政府對高校畢業生的關心,宣傳用人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的好做法。(省委宣傳部)

(四)采取生動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自覺把個人理想同國家與社會的需要緊密結合起來,形成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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