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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4-13 11:10 字體:[ ]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價工〔2009〕60號  2009年2月18日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建設(市容)局:

  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各地,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意見》(蘇政辦發〔2003〕13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市建成區(包括建制鎮、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已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價格、財政、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按量計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方法。對城市居民以及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戶或人為單位收取;對單位可以按照職工人數、營業面積或者垃圾產生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七條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確定有效的垃圾處理費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手續費在垃圾處理費中提取,由各地制定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予以明確。

  第八條 對城市低保戶、特困戶及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體可實行收費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減免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 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本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各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持《收費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準購簿》和購領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自覺接受財政、價格等部門對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垃圾處理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顚S谩?BR>
  第十三條 各地要加快城鄉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大力推進“組保潔、村收集、鎮運轉、縣市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多渠道的經費補償機制。凡已實行生活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的鄉村,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參照本辦法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服務企業和自管單位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服務的,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適當盈利的原則核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所發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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