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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5-22 14:01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41號  2009年4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應對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能力,及時、有效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降低突發事件對國家形象、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我省境外勞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需政府部門協調處理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包括因經濟糾紛、工傷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勞務人員傷亡事件以及集體靜坐、示威、罷工、游行等境外群體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經國家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對外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二)無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或個人在違規開展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三)在我省招收對外勞務人員的省外企業或個人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由上述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引發的境內突發事件,按照本辦法處置。

  第二條 省對外勞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公安廳、安全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建設廳、外經貿廳、外辦和工商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省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外經貿廳,辦公室成員由上述相關部門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建立相應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機構。

  第三條 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機制。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簽約誰負責。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對外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對外簽約的企業負責處置;

  (二)誰所轄誰處理。省級管理的企業在對外經營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企業負責處置,主管部門監督和協調;

  市、縣有經營資格企業和無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或個人開展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該企業或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置;

  在我省招收對外勞務人員的省外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勞務人員所在地政府督促本地招工單位和個人配合處置,外經貿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勞務人員自行出境務工過程中發生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置。

  第四條 明確各職能部門在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中的職責。

  外經貿部門牽頭負責全省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具體承擔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負責處理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對外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中發生的境外勞務和突發事件,擬定處置方案并組織、監督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外派勞務經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護照管理,查處弄虛作假騙取護照赴境外非法勞務行為。

  安全機關協助有關部門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履行職責,防范、制止和依法打擊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財政部門對境外勞務糾紛預防體系建設以及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予以資金扶持。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查處國內職業中介機構違規經營行為。

  建設部門加強對建筑工程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對建筑行業企業或個人因違法、違規經營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相關處置工作。

  外事部門負責與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聯系,及時傳遞信息和使領館要求,協助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并為應急處置人員和勞務人員家屬出境提供快捷服務和各種幫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外經貿部門查處無對外經營資格企業和個人的無證經營、非法經營、超范圍經營等行為。

  第五條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監測體系和預警信息報告制度,通過國家、省、企業現有的駐外機構加強調查研究與信息收集、報送和共享,及時發現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準備、早控制。

  各地、各部門收集到的重大預警信息要及時向省協調小組和有關上級部門報告。

  第六條 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指定工作機構和責任人。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協調小組對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省屬企業、有關部門下達應急處置任務,并確定督查部門和配合部門。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省屬企業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

  (二)部門協作配合。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外經貿、外事等部門要立即與我國駐外使領館、駐外經商機構、經營公司駐外機構聯系,了解事件概況和勞務人員姓名、籍貫、家屬聯系方式、人身及財產損失等情況,并通報各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主動配合應急工作,并根據形勢發展提出工作建議,加強指導和督查。

  (三)應急處置措施。省、市、縣應急處置協調機構要判斷事件性質和事態發展方向,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部署、檢查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應督促涉案企業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采取處置措施,及時控制現場事態發展。

  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積極做好勞務人員家屬的穩定工作,并通過勞務人員家屬對境外勞務人員進行說服教育,積極穩定事態,并視情組織勞務人員家屬出境處理有關事宜。

  對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對外援助經營資格的我省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外經貿部門應根據事態的發展,于2日內作出是否動用企業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決定。

  公安、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及時對涉案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各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要確定專人值班,相關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企業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要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檔案,對處置工作進行全程記錄,為事件善后處理提供依據。

  (四)現場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和事態發展由省協調小組指派工作組前往事發地開展現場處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組成員由有關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及企業負責人組成。

  工作組應首先向我駐外使(領)館匯報先期處置情況及工作預案,在我駐外使(領)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工作組要深入勞務人員工作、生活場所,認真聽取勞務人員訴求,詳細掌握第一手情況,宣講有關法律政策,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前方穩定工作。

  工作組要加強與外方雇主、經營公司的溝通聯系,針對勞務人員提出的問題,制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實施。

  (五)信息報送和處理。有關地方政府和涉案企業最遲不超過24小時向省協調小組報告事件最新情況和處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報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有關地方政府和涉案企業要及時跟蹤、續報有關信息。信息收集、報送和處理應做到及時、迅速、準確、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報,處理完畢后及時向省協調小組報告工作總結。

  (六)后期處置。有關地方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做好經驗總結、損失評估、獎懲等工作,并向省協調小組作出報告。

  對于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對外援助經營資格的企業因經營行為不規范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外經貿部門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并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撤銷其對外經營資格。

  對于無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因非法經營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外經貿、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省協調小組。

  對于建筑行業企業或個人因違法、違規經營引發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由建設部門處理其違法、違規行為,并視情節輕重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和個人執業資格,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對于經我駐外使(領)館確定在境外有組織、煽動勞務人員采取過激行為的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責成公安和外經貿部門對其進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業審慎招收其再度出國,觸犯法律的,公安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門要依法宣布護照作廢,并作相應處理。

  對于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頻發的市、縣(市、區),省協調小組可作出暫停其勞務輸出的決定,公安部門可視情向公安部報批將其列入出國審批政策調控地區。

  (七)新聞管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有關新聞報道,由省協調小組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共同管理。

  新聞報道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遵守紀律的原則。

  第七條 為迅速有效地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的需要。

  第八條 在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過程中,對于反應迅速、決策正確、處置得當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人員,省協調小組給予適當表彰獎勵。

  對于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省協調小組要將情況通報有關政府和部門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應急處置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樹立危機意識、應變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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