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有關征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5-22 14:36
字體:[大 中 小]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有關征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蘇國土資發〔2009〕85號 2009年3月23日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廳各處、室、局,廳各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相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公開有關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請日益增多。為規范征地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公開征地審批結果
按照行政許可審批結果公開的要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經省政府批準后,省廳將相關批文及時在廳門戶網站上發布,有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征地批文后,也應及時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
二、依法主動公開征地政府信息
按照《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主動公開征地及其補償相關政府信息。
1. 落實征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8〕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的要求和省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8〕293號)的具體規定,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將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的調查結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2. 依法做好“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組織實施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詳實。公告的主體、程序和時限應當符合法律要求。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3. 采取多種形式公開征地政府信息。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土地的有關情況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征地告知書》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內張貼。《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除以張貼形式公布外,還應當列入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門戶網站上及時發布。
三、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獲取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請,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的規定,本著便民的原則予以辦理。
1. 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制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受理機構、受理條件、辦理程序及流程向社會公開,將主動公開之外有關征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列入受理范圍,并采取多種方式,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2. 準確把握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范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3. 認真辦理涉及征地有關報批材料的公開申請。對于涉及征地有關報批材料公開的書面申請,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則,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與申請人有關的征地事項經依法批準后,其有關報批材料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予以提供。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無法提供的,憑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可以向省廳提出申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所產生的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等,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無故拒絕受理公開申請或不按規定公開信息的,省廳將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在政務公開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中相應扣分。對由于政府信息公開不落實引發信訪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并被確認違法的,按照《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