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統計工作巡查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7-0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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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統計工作巡查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72號 2009年5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統計工作巡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統計工作巡查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等規定,為加強對全省統計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加強統計工作管理,規范統計工作秩序,科學組織統計工作,提升統計工作水平,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巡查對象:
(一)省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四)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
第三條 巡查內容:
(一)統計工作組織領導和保障情況;
(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三)國家統計制度和省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四)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基礎工作情況;
(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中心任務及有關加強統計工作政策措施完成落實情況;
(六)省統計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條 根據巡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綜合巡查或專項巡查。
第五條 省統計局每年選擇部分巡查對象進行巡查,在適當時間對已經巡查對象進行回訪。
第六條 省統計局成立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巡查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七條 巡查工作步驟:
(一)送達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對象開展自查。自查匯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省統計局。
(二)巡查組進行現場檢查:
1. 聽取統計工作情況匯報;
2. 召開座談會并發放調查問卷;
3. 進行必要的個別談話;
4. 查閱有關歷史資料;
5. 抽查部分基層單位;
6. 其他必要的檢查工作。
(三)巡查組在巡查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巡查對象對全省統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巡查工作結束后兩周內,巡查組應當向省統計局提交巡查報告。
第八條 巡查結果處理:
巡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省統計局對巡查組的巡查報告進行審議,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沒有統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對巡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意見;
(二)對有統計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依紀依法不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責令改正,對巡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意見;
(三)對有統計違法行為,需要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巡查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巡查意見書外,還應當對統計違法行為,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四)必要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巡查結果;
(五)巡查對象應當在接到統計巡查報告后兩個月內向省統計局報送有關整改材料。
第九條 巡查工作實行巡查組負責制。巡查組必須堅持原則,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紀律,并對巡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不如實反映巡查情況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巡查對象和有關人員要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弄虛作假,阻礙、拒絕配合巡查組工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巡查對象和有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巡查組成員向駐省統計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統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在本地區開展統計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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