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7-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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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67號 2009年5月1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湖泛應急工作組
2.2 省湖泛專業組織
2.3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組織
3 監測和預警
3.1 巡查巡測
3.2 自動監測
4 信息報送與處理
4.1 報告時限和程序
4.2 報告方式與內容
5 信息會商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機制
6.2 應急響應程序
7 應急處置
7.1 常備措施
7.2 應急措施
7.3 其他應對措施
8 跟蹤監測
9 通報與信息發布
9.1 事件通報
9.2 信息發布
10 課題研究
11 附則
11.1 名詞術語定義
11.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1.3 預案解釋部門
11.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種生態災害,嚴重威脅城鄉居民供水安全。為加強湖泛監測預警,及時發現并盡可能控制湖泛的影響范圍,確保太湖水源地安全,維護太湖生態健康,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防控太湖藍藻暴發確保安全度夏實施方案》、《江蘇省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等相關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江蘇省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中確定的事件分級標準,湖泛事件分級如下:
1.3.1重大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事件:
(1)湖泛面積大于湖體面積10%(含10%);
(2)湖泛發生在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內。
1.3.2較大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事件:
(1)湖泛面積大于湖體面積5%(含5%)小于10%;
(2)湖泛發生在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外延5公里以內的水域。
1.3.3一般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況的,為一般事件:
湖泛面積小于湖體面積5%,且發生在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1.4 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太湖湖泛易發區的巡查和湖泛發生地的應急處置。
1.4.2本預案適用于以下事件的應急響應。
(1)重大湖泛(Ⅰ級)事件應對工作;
(2)跨市湖泛事件應對工作。
1.4.3各市行政區域內的湖泛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1.5 工作原則
1.5.1堅持預防為主,加強監測預警。加大太湖水污染防治力度,減少太湖湖泛發生的污染來源;積極預防、控制太湖藍藻大面積暴發;建立太湖湖泛的巡查、監測、響應等監測預警體系,提高湖泛預警防范和科學處置能力。
1.5.2堅持屬地管理,及時響應處置。沿湖地方政府是湖泛巡查和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統一組織部署轄區水域湖泛巡查和應急處置,確保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報告,并按預案要求,及時采取科學處置措施,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1.5.3堅持條塊結合,實行綜合治理。充分利用地方和部門的已有資源,充分發揮省級部門的專業優勢,加強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實現巡查信息和監測成果的資源共享,做到協同動作、綜合治理、科學處置、減少危害,確保水源地供水安全。
2 組織體系
2.1 省湖泛應急工作組
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增設湖泛應急工作組,負責統一組織和協調太湖湖泛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包括省水利廳、環保廳、建設廳、海洋漁業局、氣象局和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省水利廳為組長單位。
省湖泛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省水利廳:為湖泛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負責組織重要水域湖泛的監測預警,匯總巡查和監測信息,分析預警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負責組織、協調、督查應急處置工作,落實相關應急措施,做好調水引流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應急備用水源的啟用和管理工作。
省環保廳:主要負責入湖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打擊違法排污行為,減少入湖河道污染物負荷,參與重要水域的巡查,及時提供湖區藍藻監測、自動監測及入湖河道水質數據。
省建設廳:主要負責水廠應急管理措施,做好備用水源和應急水源的啟用,確保城鄉供水安全。
省氣象局:主要負責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根據湖泛巡查及應急處置需要,提供相應氣象信息,適時實施人工增雨等措施。
省海洋漁業局:發揮漁政隊伍優勢參與湖泛巡查,加強水產養殖管理,參與湖泛應急處置工作。
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利用已有技術成果、設備和技術優勢,參與湖泛巡查,提供相關資料;與省水利廳合作開展對湖泛的分析預警工作,參與湖泛巡查和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的制定。
2.2 省湖泛專業組織
2.2.1成立省太湖湖泛應急專家組。以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與藍藻治理專家委員會為依托,根據專業需要,必要時外聘有關專家,負責湖泛成因、處置技術研究、咨詢等,承擔太湖湖泛相關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的審查認定工作。
2.2.2成立省湖泛應急專業小組。由水利部門牽頭,環保部門參與,承擔重點湖區和湖泛易發區的巡查、監測及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備湖泛應急處置的相應設施。
2.3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組織
太湖沿湖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相應的湖泛應急工作機構,建立應急隊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湖泛的巡查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和預警
監測預警以屬地管理為主、上下聯動,建立人工巡查巡測為主、自動監測為輔的監測預警網絡。
省級監測預警與地方監測預警要統一組織、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相互補充。
監測預警信息應及時報告、匯總,實現資源共享,統一發布。
3.1 巡查巡測
3.1.1期限和頻次
根據太湖以往湖泛發生的季節特點,湖泛巡查巡測期為每年的4月10日至10月20日。
在巡查巡測期內,巡查巡測頻率原則上為每天一次。
當氣溫、風速、湖流等條件適宜藍藻大量暴發,湖泛發生概率顯著增大期間,每天巡查巡測兩次。
3.1.2巡查
3.1.2.1 巡查區域
沿湖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覆蓋全水域的湖泛巡查巡測網絡,確保湖泛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承擔太湖重點湖區和湖泛易發區的巡查巡測任務,具體區域如下:
太湖湖體巡查區域分太湖西岸太浦港段—梅梁湖—貢湖—東太湖段,劃分為四個區域分段負責巡查:太湖西岸城東港段—竺山湖段、梅梁湖段、貢湖段及東太湖段。
太湖西岸大浦港段—竺山湖段:主要巡查城東港、官瀆港、社瀆港、沙塘港、燒香港、棉堤橋、月亮灣等地距湖岸200—2500米的近岸水域和離岸3—10千米范圍內湖體兩條平行環湖巡測路線。
梅梁湖段:主要巡查小灣里水廠、馬山水廠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的水域,下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延1千米的水域,下同)、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延1千米的水域)及準保護區外延2—5千米的湖體水域。
貢湖段:主要巡查貢湖水廠、錫東水廠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外延2—5千米的湖體水域。
東太湖段:主要巡查白洋灣水廠、鎮湖水廠、漁洋山水廠、園區水廠、廟港水廠等5個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外延2—5千米的湖體水域。
重點湖區和湖泛易發區域的劃定應根據各方面影響因素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
3.1.2.2 巡查內容
(1)巡查記錄區域范圍內的氣象特點(主導風向、風級和氣溫);
(2)巡查記錄水域水質感官指標(水色、氣味);
(3)定性描述藍藻情況(無聚集、條狀、絲狀、堆集和生長情況),目測有無湖泛現象并影像記錄相關情況;
(4)若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藍藻大量聚集、湖泛或其他異常現象,必須確定其詳細位置、范圍和面積等信息,及時密報省湖泛應急工作組。必要時,立即采樣送化驗室分析。
3.1.3巡測
3.1.3.1 巡測點位
日常巡查中,在巡查區域內重要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及太湖湖泛易發區設置巡測點。在發生湖泛事件時,實施全天候跟蹤監測。
3.1.3.2 巡測項目
常規項目為:水體氣味、透明度、水溫(表層和底層)、流速、流向、風速、風向、溶解氧(表層和底層)、pH、氧化還原電位、藻密度和臭味指數等。當湖泛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時,增加氨氮、總磷、總氮及湖泛區面積、區域位置等應急監測項目。
3.2 自動監測
3.2.1信息共享
省水利廳負責湖泛信息的統一匯總分析,共享省環保廳負責的湖區水質自動監測站、藍藻監測預警及參與湖泛巡查的相關資料,共享中科院南京湖泊與地理研究已建立的湖區自動監測站資料,共享省氣象局在湖區建立的氣象觀測站資料。當具備相關技術條件時,應實現監測網絡的互聯互通和監測數據的在線共享,條件不足時,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
3.2.2自動監測站
在湖泛易發區設立湖泛自動監測站,對水溫、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等湖泛敏感性指標實行24小時連續監測。
4 信息報送與處理
4.1 報告時限和程序
負責監測預警的單位發現已發生的或有可能發生湖泛的信息時,應立即報告省、市湖泛應急工作組和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省、市、縣(市、區)太湖湖泛應急工作組接報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按預案要求,提出相關應急處置措施。
4.2 報告方式與內容
湖泛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后半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或機要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湖泛發生的地點、時間、規模、潛在危害、發展趨勢等初步情況。
續報應通過書面形式,在初報的基礎上詳細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趨勢分析和主要工作措施等情況。
處理結果采用書面形式報告,報告湖泛的危害情況、主要應對措施、實際成效、社會影響、經驗教訓和存在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5 信息會商
信息會商由湖泛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提出,根據需要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
湖泛發生后或有可能發生時,及時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會商。會議由組長單位負責召集。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機制
太湖湖泛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湖泛應急工作。
Ⅲ級應急響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省湖泛應急工作組給于協調支援。
Ⅱ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給予協調支援。
Ⅰ級應急響應由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政府的指導和支援。
6.2 應急響應程序
Ⅰ級響應時,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組織力量全天候跟蹤監測預警,及時掌握湖泛的發展變化情況;
(2)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湖泛發生基本情況;
(3)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4)組織專家分析湖泛發生原因,研究處置技術方案;
(5)圍繞控制湖泛危害,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組織和督促應急處置方案的實施。
Ⅱ級、Ⅲ級響應機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Ⅰ級響應程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省湖泛應急工作組及省有關部門備案。
7 應急處置
治理湖泛的相關應急處置涉及多個方面,總體按《防控太湖藍藻暴發確保安全度夏實施方案》以及《江蘇省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中的處置措施執行。
湖泛應急處置要以確保水源地安全為第一目標,建立常備措施與應急措施相結合的處置機制;應急處置以加強藍藻打撈、調整水工程調度、人工增雨等措施為主,盡可能避免采用可能帶來次生環境問題的化學處置方式。
7.1 常備措施
(1)湖岸邊圍網隔離。在太湖沿岸的人工濕地、蘆葦蕩等地帶周邊設置軟圍隔,防止藍藻向其漂移和聚集;同時,沿軟圍隔加強藍藻打撈,防止發生堆集現象。
(2)在湖泛易發的水源地周邊設置增氧曝氣設施,改變湖泛易發區生境條件。
(3)加強藍藻打撈,在藍藻堆集湖面強化打撈力量,盡可能減少藍藻在湖體中死亡所導致的厭氧發酵。
(4)加強生態清淤,盡可能減少湖泛易發湖區湖底浮泥,切斷湖泛發生的“生物鏈”。
7.2 應急措施
(1)人工增雨。氣象部門適時啟動人工增雨作業天氣條件分析系統,在具備作業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增雨。
(2)調水引流。加大調水引流的力度,加快湖泊水體循環交換。當太湖湖區出現較大面積湖泛,并預測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地正常供水時,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調水引流的力度,調整調水引流方案,改善湖體生態環境,盡可能控制湖泛的發展和減輕湖泛的危害。
(3)加強湖泛區復氧能力。通過實施湖泛區人工增氧曝氣措施,加強湖泛區復氧能力。
(4)強化入湖污染物控制。應急情況下,要嚴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必要時關閉排放入湖的重點污染源。
7.3 其他應對措施
(1)自來水應急處理。指導有關方面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加強管理措施,保證供水質量。發生水源地污染緊急情況時,按照無錫、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供水調度方案實施。
(2)入湖河道污染控制應急處置。視情對入湖河流水體污染嚴重的實施控源截污措施。如河流水質仍然劣于Ⅴ類時,應關閘控制。
(3)水性疾病處置。組織開展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加強水性疾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指導做好臨時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必要時,對可疑供水污染區域內的高危人群進行醫學觀察。
8 跟蹤監測
省太湖湖泛應急工作組負責組織重大湖泛事件(I級)的跟蹤監測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較大湖泛事件(Ⅱ級)和一般事件(Ⅲ級)的跟蹤監測工作,并及時向省湖泛應急工作組通報情況。
(1)根據太湖湖泛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氣象和地域特點,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湖泛發生初期,實行全天候監測分析,每天兩次報告監測情況;根據湖泛擴散變化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并通過專家咨詢等途徑,綜合分析變化趨勢,及時報告事件發展情況和相應建議作為應急處置的決策依據。
(3)監測指標包括:水溫、流速、流向、風速、風向、PH值、氧化還原電位、藻密度、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臭味及湖泛區面積等參數。
9 通報與信息發布
9.1 事件通報
(1)湖泛發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可能被波及和影響的毗鄰地市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通報湖泛的發生情況。
(2)接到情況通報后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湖泛生態危害的充分準備。
9.2 信息發布
涉及湖泛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工作,由省防控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扎口管理,并授權有關地區和部門統一發布信息。未經領導小組同意,各成員單位不得擅自接受采訪或發布有關信息。
10 課題研究
由于湖泛的發生機理非常復雜,現階段對湖泛的認識尚處于初步階段,有必要加強對湖泛的科學研究,近期研究重點如下:
(1)湖泛發生的機理研究;
(2)湖泛發生的敏感性指標及其預警;
(3)湖泛的監測預警系統;
(4)湖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的選擇與相關設備研究。
11 附則
11.1 名詞術語定義
(1)本文所指湖泛是指湖泊富營養化水體,在藻類大量暴發、積聚和死亡后,遇適宜的水文、氣象條件,底泥中的有機物在缺氧和厭氧條件下產生生化反應,釋放硫化物和甲烷等氣體,形成褐黑色伴有惡臭的污水團。
(2)本文所指湖泛易發的天氣條件為微風(風速<3m/s)、氣溫較高(一般>20℃)、悶熱。
11.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11.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11.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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