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委〔2009〕252號 2009年7月24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已經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精神,為積極穩妥地做好省政府機構改革工作,保證完成各項改革任務,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改革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一步理順職責關系,明確和強化責任,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為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上下銜接的原則。積極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職能調整和機構設置與國務院機構改革相銜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部分機構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設置,構建適應江蘇發展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三)權責一致的原則。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分清主辦和協辦關系,明確牽頭部門。合理劃分和界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在賦予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其相應承擔的責任。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積極穩妥,循序漸進,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切實解決當前政府組織機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轉變政府職能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職能,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進一步下放管理權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
結合我省實際,在全面履行職責的基礎上,突出管理和服務重點,確保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加強對全省經濟社會事務的統籌協調,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解決民生問題,強化執行和執法監管職責,增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
改進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的“窗口”機構的服務與管理,健全辦事制度,公開辦事依據,簡化辦事程序,轉變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順職責關系
結合省政府各部門“三定”工作,對交叉重復的職能進行梳理,切實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和關系不順的問題。逐步建立完善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確和強化責任
把明確和強化責任作為省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通過“三定”工作,既賦予政府部門職權,又明確其相應承擔的責任。推進政務公開、績效考評、行政問責,強化責任追究,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
(四)調整優化組織結構
1. 組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貿、口岸工作和能源規劃以外的職責,省信息產業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掛省中小企業局、省鄉鎮企業局牌子。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口岸工作職責劃入省政府辦公廳。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信息產業廳。不再保留省鄉鎮企業管理局牌子。
2. 組建省商務廳。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職責、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商務廳。不再保留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 組建省能源局,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能源規劃建設等職責,整合劃入省能源局。
4. 組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省人事廳的職責、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建省公務員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5. 組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掛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 組建省交通運輸廳。將省交通廳的職責、省港口管理局的職責、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交通運輸廳,進一步整合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航空產業管理職責。不再保留省交通廳、省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航空產業發展辦公室牌子。
7. 組建省農業委員會。將省農林廳的職責、省畜牧獸醫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農業委員會,掛省林業局牌子。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由省政府管理調整為由省農業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省農林廳、省畜牧獸醫局。
8.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屬機構調整為部門管理機構,改由省衛生廳管理。將現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改為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
9. 省廣播電視局更名為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將省文化廳的電影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10.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仍與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合署辦公。
11. 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更名為省民防局,掛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主要負責全省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全面清理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工作任務已完成的議事協調機構。對確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不單獨設置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省政府機構改革后,設置工作部門40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5個。另設置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7個(詳見附表)。
(五)完善管理體制
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科學配置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力,增強市、縣(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力推進強縣擴權改革,完善省直管縣(市)的財政體制和經濟管理體制,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行政管理體制。
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垂直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權責關系,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嚴格執法監管。
(六)嚴格控制機構編制
嚴格控制機構數量,不突破中央規定的政府機構限額。對人員編制實行總量控制,不突破省政府現有行政編制總額。在改革中,根據職能變化對人員編制進行適當調整,進一步優化人員結構。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建立完善機構編制考核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加強對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認真查處、限期糾正。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這次改革分兩類情況開展組織實施工作:
(一)新組建的機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委員會、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省公務員局
由分管副省長召集新組建機構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究機構組建方案,并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按照“人員編制隨職能走”的原則,由省編辦制定新組建機構的人員編制調劑方案,報省編委同意后,按照調劑方案將相關機構、編制及人員合并到新機構中。在此基礎上,由新機構領導班子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制定上報“三定”規定草案。其中省能源局、省公務員局的“三定”規定草案,由主管部門上報。
(二)更名、改變機構性質和保留的機構
由該機構領導班子負責本部門“三定”規定草案的研究制定和上報工作,其中部門管理機構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進行“三定”工作,由主管部門上報“三定”規定草案。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體制調整待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時進行。在調整工作完成以前,各級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仍按現有的職責分工開展工作,防止工作脫節、造成損失。
不再保留的機構,其下屬單位、國有資產、離退休干部等隨職能劃歸相關機構管理。
四、關于“三定”工作
(一)“三定”工作的范圍和程序
省政府各部門定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三定”工作,是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這次機構改革確定的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都要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本部門的“三定”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縣工商、地稅、質監機構的“三定”工作,在省政府各部門“三定”工作完成后適時開展。
在“三定”工作中,省政府各部門要根據這次機構改革的精神,對職責進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的初步設想,研究形成本部門“三定”規定草案,經與省編辦溝通并修改后,正式上報省編委。“三定”規定經省編辦審核、省編委審定后,由省政府審批。
(二)“三定”規定草案的內容
“三定”規定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職責調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即全面、準確地提出本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即提出部門內設機構的數量、名稱和職責;人員編制,即提出機關行政編制和部門、內設機構兩級領導職數;其他事項,即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附則。
(三)“三定”工作的具體要求
1. 堅持以職能轉變為核心,準確界定部門職能。要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對本部門承擔的職能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轉移的轉移,該加強的加強。新增、取消和加強的職能原則上與國務院對口部門相對應,同時做好國務院部門下放職能的承接工作。通過制定和完善“三定”規定,切實把職能轉變的要求落到實處。
2. 著力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切實解決職責交叉、推諉扯皮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目前本部門與相關部門存在的職責交叉事項,按照上下銜接的原則,合理界定本部門的職責權限。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要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各部門在上報“三定”規定草案前,對部門之間職責劃分有異議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職責,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部門之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在上報的“三定”規定草案“其他事項”中予以明確;部門協商未解決的,由省編辦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在“三定”規定草案中予以明確;省編辦協調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請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請省委、省政府決定。
3.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強化部門責任。配置部門職能應明確相應的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權力與責任對等,避免權責脫節。
4.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綜合設置部門內設機構。這次改革,各部門內設機構維持原有數量不增加,職能強化、任務增加需設立機構的,通過整合機構、撤一建一等辦法解決;相關部門合并共同組建新機構的,內設機構要全面整合,其數量不超過國家對口部門的司局數;新設立的機構其內設處室從相關部門按職能一并劃轉;不允許部門內部設置兩個以上處室與國家對口部門的一個司局相對應;不設5人以下的處室。按照議事協調機構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的要求,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不設置為業務處室,其日常工作由相關業務處室承擔。省政府各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的內設機構均為正處級。
5. 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嚴格按規定配備領導職數。省政府行政編制總數不突破改革前的規模;職能弱化的部門編制適當精簡;職能強化、工作任務增加的部門,要通過合理調整、整合資源、創新體制機制等辦法解決編制緊缺問題;相關部門合并共同組建新機構的,人員編制按照精簡的原則重新核定;新設立的機構,其人員編制從相關部門按職能一并劃轉,并統籌調劑部分綜合處室的人員編制;部門之間職能調整的,人員編制隨職能劃轉;后勤服務人員編制隨行政編制按比例劃轉。部門領導職數按規定配備;機構規格調整部門的領導干部,現級別予以保留,以后配備的干部按新機構規格確定相應級別。處級領導職數根據內設處室設置情況從緊核定,5人的處室設1職,6-8人的處室設1正1副,9人以上的處室設1正2副,人數特別多的處室,處級領導職數配備不超過1正3副。
五、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機構改革工作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涉及部門職能的調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須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具體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出臺后,各部門要迅速組織傳達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提高對機構改革重要意義的認識,用1個月左右的時間,研究制定和上報“三定”規定草案。
(二)省編辦對各部門“三定”規定草案進行審核,經省編委審定后,由省政府審批。
(三)“三定”規定批復下達后,各部門要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完成職能調整、內設機構整合、人員定編定崗等工作。
“三定”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后,省編辦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總結改革的成績和經驗,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做法予以糾正。省政府機構改革工作今年10月底基本完成。
六、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
省政府機構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部門黨組(委)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專門人員,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范操作,積極穩妥地實施機構改革方案。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職能、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的劃轉工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肅各項改革紀律,嚴禁超編進人,禁止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保持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確保機構改革順利進行。
附件: 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表
組成部門 |
直屬特
設機構 |
直屬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省教育廳 |
省科學技術廳 |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
省公安廳 |
省國家安全廳 |
省監察廳 |
省民政廳 |
省司法廳 |
省財政廳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省國土資源廳 |
省環境保護廳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省交通運輸廳 |
省農業委員會 |
省水利廳 |
省商務廳 |
省文化廳 |
省衛生廳 |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省審計廳 |
省政府外事辦公室 |
|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省地方稅務局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省廣播電
影電視局 |
省新聞出版局 |
省體育局 |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省統計局 |
省旅游局 |
省糧食局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
省民防局 |
省政府僑務辦公室 |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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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江蘇省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40個。其中,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5個。省監察廳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省政府辦公廳掛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參事室牌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省經濟協作辦公室牌子;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掛省中小企業局、省鄉鎮企業局牌子;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掛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省農業委員會掛省林業局牌子;省衛生廳掛省中醫藥局牌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掛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省新聞出版局與省版權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合署辦公;省民防局掛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此外,設置部門管理機構7個: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省知識產權局由省科學技術廳管理;省監獄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省公務員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衛生廳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