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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關于發布《江蘇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9-16 15:32 字體:[ ]
            省科技廳關于發布《江蘇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科成〔2009〕213號  2009年6月17日

省各有關部門,各省轄市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科技部令第3號發布、科技部令第10號修改)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力量設獎)的規范管理,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力量設獎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全省范圍內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獎勵對象而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有利于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六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社會力量設獎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申請設立面向社會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ǘ┆剟钷k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設獎者的基本情況及證明文件;

 ?。ㄋ模┏修k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情況、證明文件;

 ?。ㄎ澹┰u審組織組成人員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ㄆ撸┆剟罱涃M及其來源證明;

 ?。ò耍┦】萍夹姓块T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與設獎者的性質和獎項規模相適應。獎勵名稱不得冠以“江蘇省”、“全省”、“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第九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組織或者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準予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省科技行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省科技行政部門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將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ㄒ唬└莫剟蠲Q;

 ?。ǘ└鼡Q設獎者;

 ?。ㄈ└鼡Q承辦機構或者變更承辦機構法人登記事項;

 ?。ㄋ模┳兏k公場所;

 ?。ㄎ澹┬薷莫剟钷k法或章程。

  第十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收到變更申請后,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省科技行政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社會力量設獎章程規定宗旨的;

 ?。ǘ┳孕薪馍⒌模?BR>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五條 社會力量設獎延續、變更、注銷的情況,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評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對象及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在評審和獎勵活動中不得向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參與社會力量設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以年報的形式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告科學技術獎勵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關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違法行為,由省科技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已實施的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逾期沒有補辦登記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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