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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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
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26號 2009年11月1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制訂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省交通運輸廳 省公安廳 省委宣傳部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省農業委員會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質監局 省工商局 省物價局
省安監局 省法制辦 省糾風辦 省農機局)
為嚴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保護公路建設發展成果,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交公路發〔2007〕596號)、《江蘇省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長效管理意見》(蘇交公〔2006〕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強化源頭管理,完善車輛生產、改裝和貨物配載監管機制
(一)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等貨物集散地、生產企業以及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經營者(以下簡稱為貨源企業),不得超過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交通部門可以對貨源企業裝載、配載行為進行檢查。
交通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公安、經信部門,定期組織對貨源企業進行檢查,依法整治并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裝配載行為,并建立重點貨站、碼頭、配載場等貨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條件的逐步建立派駐制度,監管和檢查運輸裝載行為。
(二)嚴禁生產、銷售未獲國家許可、不符合法定車型或者不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改裝的車輛。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監、農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含變型拖拉機)制造、銷售環節的監管,嚴把車輛合格證審批關。堅決查處違法生產或改裝企業及產品,一經發現,由質監、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或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車輛,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質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違規生產的車輛由生產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召回。
(三)嚴禁擅自改裝、拼裝車輛。交通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監管,嚴肅查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行為。質監部門負責車輛改裝企業的監管,督促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公告確定的參數和GB1589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限值標準改造汽車。
工商部門牽頭,聯合經濟和信息化、質監部門,定期對車輛改裝企業進行檢查。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取締無證經營企業。
公安部門牽頭,聯合交通、工商、質監、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路面行駛貨運車輛的檢查,定期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進行專項整治。對拼裝的車輛由公安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車輛,由公安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并予以警告或罰款。
(四)嚴禁非法和違規生產的車輛登記上牌。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登記管理,農機部門負責變型拖拉機登記管理。凡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得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并將相關信息抄告經濟和信息化、質監部門。
農機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變型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發放信息。公安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機部門提供變型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信息。對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農機部門不予年檢、年審。
二、強化執法管理,完善超限超載固定檢測和路面檢查控防機制
(五)貨物運輸不得超過車輛核定的載質量和軸荷,不得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軸荷裝運貨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令自行卸載,消除超限超載狀態。拒不卸載的,強制其卸去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
同一貨運企業連續三個月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含)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逾期不糾正的,列入超限超載運輸黑名單,提交當地政府進行查處。
(六)建立健全超限超載運輸監控網絡。交通部門要根據通道控制與區域控制、路網控制與節點控制、固定檢測與路面檢查相結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公路設施,科學布設治超檢測站點,特別是要加強高速公路、干線公路入省通道和長江公路大橋等重要節點的控制。其中,原二級公路撤銷的收費站經省政府批準可以改建為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與公安治安卡口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
交通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完成省、市治超站治超管理系統建設,同步實現與全國治超監控系統聯網。要改進治超手段,配備先進的巡查、檢測、監控、執法、取證、清障設施設備,逐步完成不停車檢測和自動報警攔截系統建設。
治超檢測站點應認真履行超限超載檢測職責,同時做好本區域貨源企業裝配載的檢查。治超執法人員必須相對固定,一類站點不少于40人,二類站點不少于30人。具體站點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商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糾風辦確定。
超限超載必須依據合格設備檢測的數據認定。質監部門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核發使用合格證。
(七)建立路面聯合執法機制。交通、公安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檢測站點為依托,按照全國集中治超統一標準進行處罰。交通部門應大力推行區域聯動治超執法,查處繞行和長途過境非法超限運輸行為;定期開展異地檢查執法,消除路面超限執法盲區;采取普通公路與高速公路聯動執法方式,實施高速公路入口超限運輸車輛入口阻截、就近卸載或勸返控制。
在國家新的治超認定標準正式出臺前,繼續執行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確定的車輛(含變型拖拉機)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即:兩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0噸,六軸以上(含)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變型拖拉機按單軸雙輪6噸、單軸單輪3噸認定。
交通、公安部門應建立超限超載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對聚眾鬧事、強行闖關、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一經發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規定,由公安部門對其記分扣分。具體記分扣分按下列標準執行:超限或超載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
從事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1年內累計駕駛超限超載車輛達到三次(含)的,由交通部門組織學習并重新考試,累計達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從業資格。
(九)禁止車貨總質量超過55噸(含)以上的車輛行駛本省道路,確需上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交通部門應做好車、貨總質量及承運車型的審核、沿線公路技術狀況的勘查、橋梁承載能力的核準,確保公路、橋梁和車、貨安全。
鼓勵鄉道、村道管養主體在重要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設置規范的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三、強化經濟調節措施,完善經濟制約和政策引導調控機制
(十)加大對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經濟調節力度。正常裝載質量部分收費標準不變,超限部分加價計收通行費。即:將原超限30%(含)以內部分,按照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收通行費,改為加價計收通行費,其他超限部分政策不變。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貨車計重收費超過有關超限超載標準的,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告知車主就近到停車場自行卸(駁)載;超過超限超載標準30%以上的,應當及時告知轄區路政管理機構。路政管理機構接到信息應采取措施,防止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繼續行駛公路。
(十一)強化鮮活農產品運輸源頭治理,嚴格按規定裝載。對已經行駛在公路上的裝載鮮活農產品超限超載車輛,不得滯留、卸載、罰款,但必須在道路運輸證上登記違法行為,并將違法行為抄告有關監管執法機構。
(十二)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嚴格卸載的基礎上,由交通或公安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對未消除違法超限超載狀態繼續行駛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對行駛未實施計重收費路段的超限超載車輛,可依照《江蘇省公路賠(補)償收費標準》(蘇價服〔2007〕397號)收取賠(補)償費。
(十三)各級政府應制定扶持政策,鼓勵運輸企業進行運力結構調整,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展。交通、財政、物價部門要繼續執行對10噸以上大型貨運車輛,區分不同類型給予通行費優惠政策,其收費標準隨著噸位的增加線性遞減,切實降低大噸位貨車的運輸成本。
四、強化治理履職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
(十四)建立治超工作責任制。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涉及的治超站點、裝載貨物源頭、車輛生產和改裝、拼裝及維修場所等單位的過錯責任進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監管部門和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的責任。
未按超限管理要求實施檢查、檢測、駁載、處罰,未對貨運及貨物站場經營者車輛配載進行有效監管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轄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未按規定對未列入國家公告管理的貨運車輛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證,未對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扣分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轄區公安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未依法處理無證經營的裝載貨物源頭、車輛改裝、汽車維修場所經營者,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轄區工商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未按國家強制性標準為貨車生產制造企業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未按規定對變型拖拉機生產制造企業實行公告目錄管理和進行登記、發放牌證和檢驗合格標志,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農機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對轄區內非法拼裝、改裝車輛企業監管、查處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經濟和信息化、農機、工商、質監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相關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管理或監管職責的,追究該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責任。
(十五)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倒查其所屬單位或者自然人、途經站點、裝載貨物源頭或者非法改裝車輛的場所等涉及單位的過錯責任,提取相關證據,形成初步核實報告。
責任倒查初步核實工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核實報告通過本單位主管部門,分別報送負有管理或監管責任的政府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同級監察機關和治超辦備案。
(十六)堅持實事求是、有責必究、分級負責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一查到底,對治超源頭監管、路面執法責任追查到人。責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門負責,監察機關對其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未履行超限超載管理職能的單位和個人處理情況,應在1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個工作日)抄送同級監察機關和治超辦備案。監察機關認為處理不當的,應會同治超辦,責成主管部門重新研究處理。
五、強化治理基礎管理,完善政府主導和部門聯動工作機制
(十七)各地要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完善政府主導的治超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市、縣政府為轄區治超責任主體,市、縣長為第一責任人。
根據治超工作需要,省治超領導小組增加相關涉農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市、縣政府要參照省里的做法,調整并加強治超領導小組,切實承擔起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
(十八)各級政府要將治超建設、維護、管理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交通部門應安排治超專項經費,保障治超站點建設、裝備配置、專項整治需要。
(十九)各級宣傳部門要支持和配合治超宣傳工作,對重大活動、重要案件,應當協調媒體統一口徑,有重點進行輿論引導。各地新聞媒體應根據超限超載治理要求,充分報道治超先進做法和典型案例,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二十)各地要按照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相結合的要求,定期開展治超形勢分析,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保持治超工作穩步有序推進。各級糾風部門既要加強行風監管,又要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治理職責。
(二十一)各地要加強治超工作考核,并與治超專項經費撥付掛鉤。省治超辦應制定治超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標準,定期組織考核。對有效履行職責的,及時撥付治超專項經費;對治超不力的,不但要扣減經費,還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二十二)各地要堅持明查暗訪制度,杜絕“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行為。堅決維護合法運輸經營者的權益,嚴格執行“五個不準”、“十條禁令”規定,杜絕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以罰代管、重罰輕管和“人情車”、“關系車”等現象。
附件:江蘇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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