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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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23號 2009年11月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試行。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農業機械更新換代,提高農業機械技術水平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能耗,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安全生產,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報廢、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高能耗農業機械更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采取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更新農業機械。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
第五條 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二)經過檢查調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廠規定值15%的;
(三)經過檢查調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廠規定值20%的;
(四)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或者技術狀態惡化,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運行相關標準,影響安全使用的;
(五)經修理、調整后噪聲、尾氣排放仍然超過規定標準的;
(六)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條 已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但技術狀況良好的農業機械,經檢驗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和《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上述農業機械每年檢驗2次,每次檢驗有效期為6個月,檢驗合格的,予以簽章注明;檢驗不合格的,可以復檢一次。
第七條 實行注冊登記和備案管理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將符合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登記報廢農業機械所有人身份證明、農業機械種類、型號、牌號、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等信息,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全省統一式樣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在交售報廢農業機械后,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農業機械報廢證明》。到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第九條 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
禁止已報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從事農業生產或者上道路行駛。
第十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農民的原則確定。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經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準,并領取全省統一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認定書》。認定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報廢農業機械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收購。
第十二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監督下拆解報廢農業機械,不得轉賣或者維修報廢的農業機械。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及時對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橋、后橋(簡稱“五大總成”,下同)進行破壞性處理。對有利用價值的其他零配件,經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備案后,可以作為維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時必須注明“回用件”字樣,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臺賬。
第十三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不得回收、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贓物嫌疑的農業機械,發現回收的農業機械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進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高能耗農業機械給予經濟補償,鼓勵、支持其購買使用節能、環境保護技術指標先進的農業機械。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農業機械更新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機械更新計劃應當包括更新機械的品種、機型、數量、補貼標準和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報廢農業機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更新計劃和補貼目錄的農業機械,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中給予追加補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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