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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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22號 2009年11月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的意見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為切實加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條件
(一)歷史上曾作為區域性政治經濟中心,建城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著豐富的地上、地下歷史文化實物遺存或遺跡,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近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對歷史產生過重要影響;或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特色明顯。
(二)城市(縣城)傳統布局結構、空間肌理尚存,歷史城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基本完整。歷史城區(包括歷史上的關廂地區)內至少有兩處歷史建筑集中成片、符合認定標準的歷史文化街區。
(三)在市(城)區或與市(城)區相連的近郊區有10處以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中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5處以上,且上述文物古跡對城市的性質、布局、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四)近年來城市、縣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保護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對歷史城區的文物古跡及其歷史環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的真實遺存采取積極的保護措施,并取得明顯成效。
二、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條件
(一)建成歷史在清代或清代以前,傳統風貌與格局具有特色。鎮區或村落內歷史文化街區保存較完整,歷史建筑集中成片且基本為原物,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二)文物古跡較為豐富,保存完好。歷史延續較完整,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特色鮮明。
(三)申報名鎮的鎮區內必須有5處以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中須有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現存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鎮區,對該鎮的性質、布局、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四)行政區劃調整后鎮域或村域范圍發生變化的,申報名鎮、名村的名稱應與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名稱一致。
三、歷史文化街區認定條件
街區的歷史風貌比較完整,至少有一條歷史建筑比較完整的街巷,街區內的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基本為原物,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以及經評估應保護和保留的建筑遺存用地面積達到歷史文化街區面積60%以上。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每片歷史文化街區面積在2公頃以上;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歷史文化街區面積在1公頃以上。
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歷史建筑的建造年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前。確定歷史建筑,應考慮其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同時對其建筑質量和保護的工程技術可行性進行評估。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指該建筑的布局、形式等反映某個時代的制度、文化和風貌特色,或記錄了該地區歷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生活方式,或是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地,或是重要歷史人物的居住地;科學價值指該建筑代表了特定地域、特定時代的工程技術特點,體現了當時建筑技術的發展與進步;藝術價值指該建筑具有較高的審美價值。建筑質量差、工程技術上已無法原物維修且必須落架重建的,不應確定為受保護的歷史建筑。
四、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程序
申報省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應按照以下程序:
(一)城市、縣、鎮人民政府在對轄區內歷史文化資源全面調查整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城市、縣、鎮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初步明確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認可。
(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按照保護規劃對歷史文化街區實施保護和整治,并開展其他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歷史文化保護相關管理規定或規章。
(四)根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整治的工作成效以及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系統挖掘整理的結果,城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
(五)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要求,組織專家審查申報城市、縣、鎮的歷史文化遺存現狀和保護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
省級歷史文化名村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申報村落的歷史文化遺存現狀和保護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村。
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監督管理
(一)已經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制定、修編工作。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切實做好各類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以歷史文化街區為重點,加強對歷史城區、鎮區和村落的整體保護。
(二)因保護不力、整治措施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歷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的,由省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歷史建筑和其他歷史文化遺存遭到嚴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撤銷該歷史文化街區。撤銷歷史文化街區后不符合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文物主管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名城、名鎮、名村稱號。
(三)已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其范圍內原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保護區稱號自行取消。
(四)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名稱原則上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由所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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