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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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
印發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蘇價費〔2009〕406號 2009年12月18日
各市、縣物價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09〕7號)的精神,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0號)的要求,我們制定了《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09〕2844號)的精神,現就我省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立足省情,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鼓勵產品和技術創新,保護和扶持中醫藥發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醫藥價格水平,逐步理順價格關系,深化醫藥價格管理體制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促進我省醫藥衛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藥衛生需求。
(一)近期目標
政府管理醫藥價格制度、手段和方法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趨于合理,價格行為比較規范,醫療服務補償機制逐步健全,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得到緩解,群眾的醫藥費用負擔有所減輕。
(二)近期工作重點
1. 完善醫藥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范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醫藥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2. 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重點核定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江蘇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補藥物,下同)價格及臨床用量較大、個人負擔較重的非基本藥物價格。
3.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范醫療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診療、護理、手術、中醫等體現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和科學制定大型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加強特殊醫用材料、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
4. 推進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在逐步完善醫療服務補償機制基礎上,根據財政投入及醫療保障水平,選擇部分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取消藥品銷售加成、設立“藥事服務費”改革試點工作。
二、改革藥品價格管理
(三)藥品價格管理的范圍。重點加強基本藥物、醫保目錄藥品、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自配制劑和中藥飲片的價格管理。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藥品,要積極探索價格監管方法。
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藥品,除國家免疫規劃藥品和計劃生育藥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價格部門制定、公布政府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四)藥品價格管理的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中的處方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的藥品價格政策,負責制定國家醫保用藥中的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省級增補的醫保用藥和江蘇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補藥物價格。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自配制劑和中藥飲片的價格,由省、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五)科學合理制定藥品價格。政府制定藥品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鼓勵創新”的基本原則,以補償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藥品臨床價值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同時兼顧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對臨床必需、緊缺但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普通藥品,可以適當提高價格。
(六)進一步理順藥品差比價關系。根據成本、技術和市場供求等因素,合理調整部分規格、劑型間的比價系數,進一步完善藥品差比價規則;尚未納入藥品差比價管理的劑型,逐步制定合理的差價或比價。政府制定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品的價格,應首先確定代表劑型規格品的合理價格,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按照規定的差價或比價關系制定。
(七)加強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管理。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到位”的原則,繼續分期分批降低部分偏高的藥品價格。加強對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的跟蹤分析,及時了解醫療衛生機構實際購進價格以及社會零售藥店的價格信息。凡醫療衛生機構實際購進價格與中標價格、社會藥店零售價格與政府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相關藥品的零售價格。積極探索群眾長期使用、費用負擔影響較大的常用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八)制定鼓勵研發創新和扶持藥物的價格政策。根據藥品創新程度及研發投入等情況,在審核并確定藥品合理成本的基礎上,對藥品成本構成中的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對研發投入大且創新程度較高的藥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的銷售利潤率,對中成藥、血液制品、急救藥品、廉價藥品、國家處方保密藥品及國家鼓勵扶持發展的其他藥品,期間費用率和利潤率可適當放寬,激發企業提高研究開發新產品能力,保護和扶持傳統中藥發展。
(九)引導仿制藥品價格有序競爭。對仿制藥品實行后上市價格從低定價政策。國內首先仿制上市的藥品,價格按被仿制藥品價格制定;同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引導有序生產和競爭,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
(十)貫徹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制定基本藥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營銷費用,壓縮流通環節差價率。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通過公開招標,合理制定包含配送費用在內的基本藥物零售價格。基本藥物價格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促進基本藥物正常生產和供應。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逐步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提倡減少流通環節,將藥品直接供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十一)扶持促進廉價藥品的生產、供應和使用。制定促進扶持廉價藥品生產、供應和使用的價格政策,適當提高部分偏低的廉價藥品價格。要在價格政策上扶持價格偏低、生產使用上日漸萎縮的中藥傳統藥劑。對15元及以下的政府定價藥品放寬加價率。建立廉價藥品目錄,并與基本藥物目錄管理政策銜接。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目錄內廉價藥品,根據有關規定及臨床需要通過網上直接采購。
(十二)從嚴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合理制定流通環節加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藥品的流通差價率;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藥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藥品差價率從低。
(十三)嚴格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管理。依法開展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尊重供需各方的價格權益。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藥品加價率,不得與中標企業進行“二次議價”。同一通用名中標藥品不同劑型、規格之間應基本符合差比價規則。積極探索有利于降低藥品價格和流通環節費用的采購方式。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銷售加成機制。改革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穩步推進藥品銷售零差率改革試點,逐步取消藥品銷售加成。實行零差率改革試點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醫療服務補償機制,在政府加大財政補助和提高醫療保險支付水平的基礎上,經批準,可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或增設“藥事服務費”適當補償取消藥品差價收入后的損失。參保人員就醫的“藥事服務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基金支付范圍。
三、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十五)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方式。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政府制定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的具體形式為中準價,并規定浮動幅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的特需服務和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按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特需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的規定要求,加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鼓勵社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方便社區和群眾的延伸服務。
(十六)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權限。根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基本醫療服務中準價、浮動幅度,并加強對市、縣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進行指導和協調。
在省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范圍內,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十七)合理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基本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格按照合理補償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群眾承受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風險、市場需求,在扣除政府補助和藥品、特殊醫用材料、醫療器械差價凈收入的基礎上制定,體現公益性和醫技勞務價值。
按照補償合理成本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及醫療保障情況,重點調整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體現醫護人員的技術和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中醫等項目價格。
降低和科學制定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加強監測并嚴格核定醫療衛生機構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項目運行成本。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要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額定工作量、設備滿負荷運行、設備本身的特性制定。
逐步調整和理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體系,降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提高社區、鄉鎮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和醫療費用的醫保、新農合報銷比例,引導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就近治療,減輕負擔。
(十八)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差別定價。根據醫療服務技術含量、醫護人員技術水平和地區差異性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差別定價。不同級別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分級、分等定價。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院、鄉鎮衛生院與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與城市綜合或專科醫療衛生機構的價差,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十九)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管理。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嚴格審定并合理設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從嚴控制簡單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
(二十)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在以醫療服務項目為基礎制定價格的同時,積極推進按病種、服務單元等為計價單位的定價方式改革。城市社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便民個性化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或服務人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一)醫療服務項目支付標準與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政策同步銜接。醫療服務項目支付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價格、衛生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購買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參照政府指導價格。
(二十二)加強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從嚴控制在醫療項目之外單獨收費的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范圍。對確需單獨收費的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實行目錄管理。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對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價格,實行必要的分類監管,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額)、政府集中采購、政府指導價、發布國內外市場價格信息等措施,抑制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價格虛高,引導價格的合理形成。
四、健全監管制度,強化基礎工作
(二十三)完善醫藥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制度。健全醫藥成本監審和調查制度,完善評審和成本核算方法,實行成本定期調查和專項調查相結合。建立和完善醫藥、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大型醫用設備檢查等價格監測體系和市場價格信息分析制度。
(二十四)規范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醫藥價格決策透明度。根據市場和成本變化情況,完善價格動態調整、價格公示、集體審議制度。建立地區間醫藥價格信息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醫藥價格要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等相關部門、利益群體的意見。
(二十五)充分發揮社會參與價格管理的作用。完善醫藥價格專家評審制度,建立健全適應醫藥價格管理要求的論證、評審專家隊伍。充分利用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力量參與研究醫藥價格政策。加強醫藥價格政策宣傳,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規范價格行為。
(二十六)探索建立醫藥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積極探索建立費用談判機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或醫院協會)、藥品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藥費用及支付方式,加強政府的協調和監督指導,規范供需雙方價格行為,維護供需雙方合法權益。
(二十七)建立醫藥費用控制考評制度。探索建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人均門診費用、人均住院費用、特需醫療服務比例、單病種數量、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等指標考評體系,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的增長。
(二十八)規范醫藥價格行為。研究建立醫藥價格監督的有效機制,探索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監管方法,堅持定期開展醫藥價格監督檢查,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藥品、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特殊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明碼標價制度、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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