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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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職業病
防治規劃(2010-2015年)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73號 2009年12月2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長期以來,我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不斷加強法規制度建設,積極開展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和重點職業病專項整治,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政策措施,職業病防治體系初步建立,職業病高發態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由于部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到位、行政監管存在薄弱環節以及防治工作基礎較差等原因,全省職業病防治形勢仍很嚴峻,以塵肺病、職業中毒為主的職業病發病數居高不下,職業病危害分布廣泛并呈逐步蔓延趨勢,群體性職業病危害糾紛事件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09〕7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保護勞動者健康這一根本目標,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職工群眾監督的防治工作體制,立足省情,突出重點,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采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2. 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既著眼長遠,不斷完善制度和監管體系;又立足當前,著力解決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 宣傳動員,社會參與。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省主要職業病發病水平明顯下降,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和工傷保險體系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具體指標為:
1.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光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氯氣、農藥、三氯乙烯等主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比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職業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0%以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以上。
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毒物、放射性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80%以上。
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預評價率達到60%以上,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65%以上。
5.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60%以上,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85%以上。
6. 基本實現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全覆蓋;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7. 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覆蓋率比2008年提高3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監管網絡不斷健全,監管能力不斷提高,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得到加強。
8. 依托現有資源,建立完善與職責任務相適應、規模適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網絡。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的能力建設和管理得到加強,職業病防治、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專業人員,設立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
2. 落實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制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3. 對工作場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及條件。在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4. 加強勞動者健康管理。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及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做好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維護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
5. 規范用工行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等內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落實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政策。在高危行業推行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制度。
(二)加大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力度
職業病防治關鍵在預防,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關于前期預防的制度。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2010年底前初步建立、2015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前期預防機制,從源頭有效控制職業病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有關規定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審查、驗收,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核準和備案時將有關要求告知建設單位,并與衛生行政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以利于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審核、驗收和監督執法等工作。
(三)抓好重點職業病防治工作
1. 塵肺病防治。以礦山、建材、機械、船舶制造等矽肺、煤工塵肺、電焊工塵肺危害突出的行業為重點,開展工作場所粉塵治理專項整治行動,推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加強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發病規律調查研究,推進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促進用人單位提高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設備和材料,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礦山、小水泥廠、小冶金廠、小陶瓷廠等,明顯減少作業環境粉塵危害,降低塵肺病發病率。
2. 重大職業中毒防治。以輕工、化工、電子等有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及使用行業為重點,強化重大職業中毒防治專項整治,開展職業中毒隱患排查,加快輕工、化工、電子等有毒化學品生產、銷售、使用的行業、企業技術改造,對生產設施、設備、場所進行治理,實施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強對新化學品的監管,省內首次使用的新化學品,使用單位應該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化學品毒性鑒定資料并經登記注冊或者批準后方可使用。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有效防范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發生。
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強對核技術應用行業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和放射衛生監管,落實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監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和措施,降低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發病率。
(四)提升職業病防治能力
1. 完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加快推進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充實人員,加強培訓,配備必要的設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省及省轄市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明確相應的機構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縣級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配備專職監管人員。2015年底前,各級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執法裝備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設基本滿足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需要。
2. 加強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按照區域覆蓋、合理配置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人才培養和設施配備,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和治療、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重點職業病監測與預警、職業病信息報告、健康教育與促進等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建立省級職業病防治技術指導委員會,承擔對全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咨詢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專業人才培養計劃,重點培養與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相適應的基層專業人才。充分發揮綜合醫院的技術優勢,加強培訓和能力建設,使具備條件的綜合醫院通過資質認定后盡快承擔起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嚴格職業病防治機構和人員準入,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2010年5月底前,每個省轄市至少有2家醫療衛生機構具備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資質,并具備10類115種職業病診斷能力;每個縣(市、區)至少有1家具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1家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能力。到2015年,省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達到全國一流水平,省轄市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數量和能力基本滿足當地職業病診斷的需要,縣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數量和能力基本滿足當地職業病防治需要。
3. 提高職業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現有信息傳輸網絡或電子政務網絡,加強職業病防治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收集、分析相關信息,掌握職業病發病規律和動態趨勢,開展職業病監測和預警,逐步實現職業病防治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規范管理。
(五)強化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
各地要針對本地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和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診療許可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和職業健康監護等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積極探索職業病防治監管新舉措,穩步推進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開展職業病防治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將企業職業病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衛生城市、衛生城鎮的考核標準。
(六)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繼續推進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積極探索并完善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工傷補償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到2015年,基本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確保工傷人員按時享受各項待遇。
(七)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
普及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學法、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和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廣大勞動者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積極推進作業場所健康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深入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周”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廣職業病防治先進經驗和典型,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發揮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高度,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和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目標,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具體措施,扎實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或因失職、瀆職等原因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堅持齊抓共管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地方性職業衛生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制定服務規范,規范服務行為;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病診斷和鑒定;負責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擬訂地方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承擔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申報、重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和職業病病人享受有關福利待遇的監督管理;承擔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等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糾正侵犯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工會組織負責群眾性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行使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督促和建議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侵犯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行為,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核驗收,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調整產業政策,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制度,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輻射安全許可證頒發、環保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行政許可審批;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發生輻射事故時,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職業病防治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職業病防治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等相關服務收費行為。
科技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并組織成果推廣應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的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編制部門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機構必要的職業病防治監管和專業技術人員編制。
公安部門負責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大經費投入
各級政府要按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將職業病防治必須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做到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衛生、財政和價格等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評價、檢測、診斷和鑒定的政策。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職業病防治法規、規章,制訂完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與管理、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及醫療救治等技術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工傷保險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收費、工會維權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五)強化考核評估
各級政府應根據本規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訂當地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職業病防治考核、評估體系,通過自查、抽查、中期評估、終期評估等方式,對規劃目標實行年度考核、評價,督促指導各項規劃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各有關部門每年要開展自查,做好年度總結,并向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省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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