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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江蘇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6 10:32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江蘇省淮河

            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72號  2009年12月2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制定的《江蘇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

      (省環保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水利廳  二○○九年十二月)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進一步落實水污染防治的責任,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38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指標解釋(試行)的函》(環辦函〔2009〕44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省淮河流域的徐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泰州和宿遷等8個省轄市人民政府實施規劃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指的規劃,包括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劃、計劃和方案。

  第三條 淮河流域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是實施規劃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相關規劃目標、治污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水質指標、工程指標及其他指標。水質指標,包括列入國家及省有關規劃、計劃和方案中確定的水質斷面綜合達標率。數據來源以手工監測數據為主,水質自動站監測數據以及水利部淮河委員會或地方水利部門的監測數據為輔。其中,人工監測數據包括各地自行監測數據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的監督性監測數據。

  工程指標,即水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完成率。包括國家規劃和省有關規劃、計劃、方案中確定的工業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重點區域污染防治等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認可文件為水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完成情況的考核依據。

  其他指標,包括治污工程投資完成情況、排污單位廢水達標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收費情況、飲用水源地保護、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及聯網情況等,以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材料為考核依據。

  考核指標的計算方法,省環保廳將會同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確定后,另行制定下發。

  第五條 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其中水質指標50分,工程指標30分,其他指標20分。考核結果分為好(80分以上)、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條 淮河流域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內容包括水質指標、工程指標、治污工程投資完成情況、排污單位廢水達標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收費情況、飲用水源地保護、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及聯網情況等。自查報告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省有關部門對淮河流域各省轄市上一年度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省轄市人民政府通報。

  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重點抽查過程中,若發生一起弄虛作假的,則扣減0.5分,直至扣完為止。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在30天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報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每發生一例由于水質超標引起的環境事件,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事件等級,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環境事件,分別依次扣減責任方10分、8分、6分和4分。因違法排污導致鄰省、鄰市河流水質發生重大改變的,酌情扣減責任方2分到6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省委組織部,依照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9〕14號)、省委組織部和省環保廳印發的《江蘇省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工作實績考核暫行辦法》(蘇組通〔2005〕5號)等的規定,作為對各省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好的,省財政優先加大對該地區列入國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規劃中的工程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對未通過考核的,省環保廳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環保總局令第10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應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考核工作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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