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明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
物品車輛指定行駛路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蘇交規〔2010〕4號 2010年10月25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隊:
為規范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物品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和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現就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物品車輛指定行駛路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其車貨長、高、寬尺寸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或公路交通標志規定,確需行駛我省公路的,承運人應當依法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行駛路線涉及經營性公路的,還應當征詢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意見。其中:起運地行駛路線為國、省道(含外省進入,高速公路除外)的,或起運地行駛路線為縣道、鄉道、城市道路進入國、省道(高速公路除外)的:由起運地所屬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進行指定。
起運地行駛路線為高速公路(含外省進入)或經縣道、鄉道、城市道路進入高速公路的,由進入的第一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支隊)進行指定。
起運地行駛路線為縣道、鄉道或城市道路進入縣道、鄉道的,由起運地所屬縣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進行指定。
運輸目的地為外省(市、區)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進行指定。
車貨總質量同時超過公路或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的,按照超限載行政許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運輸超長、超寬、超高不可解體物品,承運人應當根據車貨超限程度、公路技術狀況、交通量和交通構成等情況,擬定包含下列內容的行駛方案:
(一)運輸的起迄點、擬經過的路線及運輸時間,行駛各公路或路段的時間和速度;
(二)行駛各公路或路段的特殊點段,需采取的安全行駛或交通管制措施;
(三)行駛過程受到公路及附屬設施限制的路段,需要采取的技術方案或管理措施。
三、超長、超寬、超高不可解體物品運輸前,承運人應當按照本通知確定的管轄分工,向起運地相應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行駛方案;
(二)承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請的,提供承運人授權委托書),行駛證復印件;
(三)運輸的緣由,物品的名稱、重量、長度、高度、寬度;
(四)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
(五)車貨總重量、長度、寬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總體輪廓圖有關資料,以及裝載情況;
(六)需要采取防護或技術措施的,還應當提供方案及補償意見。
承運人須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因違反指定要求而發生事故等責任自負”作出書面承諾。
四、對承運人提出的指定行駛申請,受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行駛方案等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
材料及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需要補正的應當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3個工作日內仍沒有補正的視為放棄。
五、公路管理機構受理指定行駛申請后,應當在充分聽取承運人意見和審閱相關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包含下列內容的核查、勘驗。
(一)物品的名稱、重量、長度、高度、寬度等外廓尺寸;
(二)車貨的總重量、長度、寬度、高度等總體尺寸和輪廓,以及裝載情況;
(三)行駛轄區公路或路段的限載、限高、限寬和限長技術狀況及交通狀況;
(四)行駛轄區公路或路段的時間、速度和特殊點段需要采取的安全行駛或交通管制措施。
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技術檢測,確定行駛的可行性和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并將相關材料作為指定意見的附件。
六、指定路線跨市轄區或跨管轄高速公路的,受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就行駛方案等問題,發函征詢沿線相關公路管理機構意見。
相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就征詢的項目,參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三)、(四)項的內容,結合管轄路段技術狀況進行核查,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需要進行技術論證或檢測的,答復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應發函至受理公路管理機構說明情況。
對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貨物前往外省(市、區)的指定行駛,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函告鄰省的公路管理機構。
七、受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勘驗結果,確定車輛行駛的時間、路線、時速及標識,明確有關行駛要求。
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材料之日起,受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指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受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參照《交通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外廓尺寸超限運輸指定行駛通知書》。
指定編號參照許可決定書編號,將“許”字改為“指”字,編制指定決定書編號。
八、運輸超限載且超長超高超寬的不可解體物品,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時,應當一并就車輛行駛的時間、路線和時速予以指定。
九、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物品的指定行駛,應當按照一車一辦、一次一辦的原則辦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運輸過程的核查,發現與指定要求不符的運載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十、運輸超長超高超寬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承運車輛裝貨后超載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駛。承運車輛不得在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含三類)上行駛。
對需要改造公路、公路橋梁及公路設施方可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提出符合公路技術狀況恢復要求的補償方案,并與公路管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后,受理公路管理機構方可作出行駛的指定。
十二、根據本通知要求,省、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針對超長超寬超高不可解體物品的運輸特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確保公路和車貨運輸的安全。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