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取水許可和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水規〔2010〕6號 2010年11月13日
各市、縣水利(務)局、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地源熱泵系統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2005和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GJ32/TJ89-2009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水利廳、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地源熱泵系統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2005和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GJ32/TJ89-2009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源熱泵系統(海水源熱泵系統除外)的取水許可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地源熱泵系統是指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淺層地熱資源為低溫熱源,由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制冷系統。
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地表淡水源熱泵系統、海水源熱泵系統和污水源熱泵系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源熱泵系統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源熱泵系統水資源費的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源熱泵系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地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及運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我省鼓勵發展污水源熱泵系統、海水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淡水源熱泵系統,限制發展以深層地下水為水源的地下水源熱泵系統。
第五條 建設地源熱泵系統應當委托有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地源熱泵系統需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立項材料。
第七條 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井孔施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水文地質勘查報告;
(二)鑿井施工方案;
(三)含計量監測設施的管網設計圖;
(四)鑿井施工單位技術等級證明文件。
上述(一)、(二)、(三)項資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不予批準。
(一)項目產權、管理主體不明確的;
(二)在城市、集鎮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區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
(三)在地下水超采區和地面沉降較重地區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
(四)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地源熱泵系統的;
(五)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井距達不到合理的影響半徑,或者回灌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浪費和污染的;
(六)開式地表淡水源熱泵系統的回水可能對地表水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或者閉式淡水源熱泵系統的地表水體不滿足項目設計條件的;
(七)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可能對地下水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
(八)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未辦理取水許可審批和鑿井備案手續的。
第九條 地源熱泵系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執行《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和江蘇省《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
第十條 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的換熱管井孔和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熱源井的設計、施工,應當同時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規定。
地源熱泵系統的傳熱介質應當采用清潔水。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換熱管井孔施工原則上不得鑿穿第Ⅱ承壓含水層頂板,井孔深度一般不宜超過60米。確需鑿穿第Ⅱ承壓含水層頂板的,應當按照《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科學的止水措施,并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論證。
熱源井報廢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封填。
第十一條 地源熱泵系統取水應當按規定安裝取水和退水計量設施,并實現水量、水溫的實時監測。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應當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確保置換冷量或熱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不得浪費和污染地下水資源。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應設置水樣采集口及監測口。抽水、回灌過程應當采取密閉措施,禁止將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與市政供水、排水管道連接。
第十二條 地源熱泵系統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地源熱泵系統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許可申請和鑿井批準文件;
(三)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計量設施、節水設施的建設情況;
(五)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溫、水質監測結果;
(六)地源熱泵系統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涉及鑿井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交水文地質柱狀圖、電測曲線圖、抽水(回灌)試驗報告、地下水動態和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建設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驗收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工程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源熱泵系統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退水量和取水口、退水口的水溫、水質情況。
取用地下水的,還應當報送水位、回灌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地源熱泵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規定取水的,應當及時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地源熱泵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源熱泵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應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為鼓勵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對地源熱泵系統的水資源費實行減征和免征:
(一)閉式地表淡水源熱泵系統的循環冷卻水部分,免收水資源費;循環冷卻水的補充部分按實際補充水量征收水資源費。
(二)開式地表淡水源熱泵系統,按實際取水量的3%征收水資源費。
(三)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實現全部回灌的,按實際取水量減半征收水資源費;不能實現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停,關停前的取水按實際取水量全額征收水資源費。
(四)污水源熱泵系統和地埋管土壤源熱泵系統免征水資源費。
對被評為國家、省級示范項目和節水水平高的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從水資源費中給予一定的補助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熱泵系統,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限期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享受水資源費減免政策的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在建設和運行地源熱泵系統過程中,隨意浪費和污染水資源,或者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的,不予減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