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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2 16:46 字體:[ ]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0〕22號  2010年8月9日

省各委、辦、廳、局,各市、縣財政局: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保障需求、科學配置;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使用、規范處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

  (四)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標準,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資產清查、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五)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改革具體實施意見,加強對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十)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十一)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部門完成。有關部門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門負責,并按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職責需要、財力狀況等合理制定,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統一配備標準的,應當按照資產配備標準配置,對尚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原則上不予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批,具體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預算的,由單位提出資產配置申請,按預算編制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經同級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公物倉制度,對通用辦公設備以及上述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購置的資產逐步實行公物倉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保管、統一配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購置的資產及時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賬務處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規定進行財產物資移交。使用單位要辦理有關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資產登記造冊入賬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證應實行統一管理。各行政單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所有房地產證,由各級政府委托相關部門或財政部門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行政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等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的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批準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經評估后采取公開的方式確定,并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各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或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同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中低效運轉、超標購置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應進行調劑或者處置,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無償劃轉需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單位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必要時可由專業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與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物及涉密資產,應統一回收,經商職能部門同意后專業處理。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四十條 經同級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會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收益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具體范圍、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十二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九章 資產清查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單位自行組織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結果及時進行批復認定。

  第十章 資產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 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要求,對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登記有關資產變動信息。

  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據各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進行分析,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資產績效管理

  第六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績效考核的結果,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七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投資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

  第七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工作根據資產類別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省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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