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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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政發〔2010〕111號2010年9月1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省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舉債融資等方式為經濟發展籌集資金,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2008年以來,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關鍵時期,全省上下堅決貫徹中央關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決策部署,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此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融資運作不規范,少數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缺失等問題。加強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規范管理,妥善處理好融資和風險防范之間的關系,事關政府信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于保持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高度,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領會國務院和財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清理和規范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按期完成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各項工作任務。
二、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各地和省有關部門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和規范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后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而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后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各地和省有關部門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于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審核后,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各地和省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要統籌安排資金,制訂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三、盡快清理規范融資平臺公司,切實加強融資和擔保管理
對融資平臺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和部門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商業化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今后各地、省有關部門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不得將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規范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必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為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財政廳、金融辦、發展改革委、審計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協調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和規范工作。省財政廳牽頭制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辦法,建立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省金融辦加強與融資平臺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聯系及協調。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規范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企業債發行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統計工作,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辦理此類貸款業務。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制訂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2010年10月15日前,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將本地區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報告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各市、縣融資平臺公司名錄由當地財政部門商金融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共同確認。
2010年11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工作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報告要包括以下內容:清理和規范融資平臺公司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在建項目后續資金安排情況,清理規范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同時抄送省財政廳、金融辦。
省人民政府將派出督查組,對各地清理規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聯動、分工負責的原則,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立足整改提高,認真自查自糾,確保我省融資平臺公司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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