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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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榆河水環境
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131號 2010年11月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
通榆河是我省沿海地區最重要的“清水走廊”,也是我省沿海開發的重要戰略保障。為進一步推進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通榆河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92號)、環保部《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3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07〕149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落實地方政府責任,以“污染者付費、損害者補償”為原則,在通榆河流域開展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堅持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注重實效,選取通榆河干流及部分重點匯水河流考核水質指標。凡斷面水質指標超過水質目標的,由上游責任市、縣(市)補償下游市、縣(市);入通榆河、入海的河流,斷面水質指標超過水質目標的,由所在地責任市、縣(市)向省補償。
二、考核河流
在兼顧區域平衡的基礎上,選取通榆河干流及對其水質有較大影響且易于區分污染責任的4條主要匯水河流作為考核河流,即新通揚運河、泰東河、蟒蛇河(新洋港)、淮沭新河(薔薇河)。
三、考核斷面
在考核河流行政交界處設置考核斷面。根據《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蘇政復〔2003〕29號)以及通榆河水質保護目標要求,綜合確定各斷面水質考核目標。具體情況如下:
四、考核因子
因通榆河目前水質主要超標因子為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因此選取其作為水質考核因子。
五、補償標準
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標要求,根據水資源經濟價值損失和治理成本,暫定補償標準如下:
?。ㄒ唬┧|超標0.5倍以下(含0.5倍)的,補償基數為25萬元;
?。ǘ┧|超標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補償基數為50萬元;
(三)水質超標1倍以上的,補償基數為100萬元。
六、計算方法
以“超標倍數×補償基數”為原則來核算補償資金,具體方法如下:
斷面月某因子補償資金=該因子水質超標倍數×補償基數(如該因子水質未超標,則超標倍數計“0”);
斷面月補償資金=面月所有因子補償資金之和;
斷面年補償資金=斷面月補償資金之和;
考核地區年補償資金=該地區所有出境斷面年補償資金之和-該地區所有入境斷面年補償資金之和(如為負數,則為該地區為受償)。
如因汛期調水等原因造成考核斷面流向發生變化,則該月份不考核。
七、數據監測
具體監測要求按《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中有關監測規定執行。
八、數據核定
每月10日前,由省環保廳對各斷面水質及其超標倍數進行核算,并通報相關責任市、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責任市、縣(市)人民政府如有異議,在當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環保廳提出復核申請并說明理由。省環保廳在收到地方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提出最終核定意見。
九、資金解繳
補償資金解繳以年為單位。
每年7月30日前,由省環保廳核算各市上個運轉年度補償總金額,并根據各市提出的轄區內市本級和各縣(市)補償資金分攤比例,核算市本級和各縣(市)生態補償總金額,會同省財政廳通報各市及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不按規定繳納的,由省財政從其財政賬戶中直接劃扣。
十、資金使用
所有補償資金全部繳納到省財政廳,再由省財政廳于當年劃撥給受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資金納入環境保護引導資金或污染防治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試點工作安排
?。ㄒ唬┰囘\行階段。2010年11月-2011年6月為試運行階段,水質監測和資金核算正常進行,但資金不解繳。
?。ǘ┱綄嵤╇A段。根據試運行階段運轉情況,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從2011年7月起正式實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運轉年度。
十二、保障措施
通榆河沿線各市人民政府需按照工作要求,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具體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補償工作的指導;省環保廳負責斷面水質監測和補償資金的核算;省財政廳負責補償資金的轉撥并監督資金的使用;省物價局要加強對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試點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部門預算規定審核安排。
蘇政辦發131號——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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