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預征率等問題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0-11-2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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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開展個人
實物黃金交易預征率等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2號 2010年9月6日
現就調整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預征率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鑒于近年來個人實物黃金交易中的毛利較低,金融機構按1%的預征率預繳、按月清算形成多繳增值稅稅款無法及時消化的實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全省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的預征率統一調整為0.5%。
二、部分金融機構于在2010年年初開展的個人實物白銀銷售業務,其業務類型與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同屬應征增值稅范圍,且經營核算方式、操作流程基本相同,為方便金融機構核算和申報納稅,對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白銀交易等貴金屬銷售業務可比照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按月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增值稅預征率為0.5%。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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